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及基建主要程序(2)

2018-12-03 19:26

附 件2 关于贯彻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规定和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人防函[2004]27号

市建委、市规划局、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曲江新区管委会、市投资服务中心: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贯彻落实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政策,有效地促进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科学协调的发展,根据《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陕西省物价厅《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2号)、陕西省物价厅《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9号)、西安市物价局《转发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市价费发[2004]204号)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有关精神,现就西安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定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核准如下:

一、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5%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6B级国家规范未出台前,暂按总建筑面积的4~5%修建六级防空地下室。)

二、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

确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6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500元;

(二)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900元(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8%核准); (三)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地面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收费。 三、本标准自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07号)废止。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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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3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价费调发[2001]113号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9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合并、降低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标准,现将合并、降低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1.3‰收取,除西安市外,其余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 二、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征地费总额计算):

1、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3%降低为不超过2.1%;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4%降低为不超过2.8%。

2、实行半包征地方式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2%降低为不超过1.4%;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2.5%降低为1.8%。

3、实行单包征地方式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 公顷)从不超过1.5%降低为不超过1.1%;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从不超过2%降低为不超过1.4%。

4、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从不超过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0.3%—0.6%降低为不超过0.3%。

四、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作量计算)。收费标准大城市从2.5‰降低到1.8‰,中等城市从3‰降低到2.1‰,小城市(县城)仍按3.5‰执行。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按1‰收取。不实施监督的不收费。 五、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从每人不超过5元降低为不超过3.5元。

六、建筑合同鉴证费及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由价款或工程造价的2‰降低到1.4‰。

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陕西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各地在执行中若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中涉及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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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4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5]208号

省建设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 省建设厅《关于申请调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费方法及标准的函》(陕建函[2005]90号)收悉。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同意将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由现行以工程造价为基数按比率计费收取,改按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定额计费收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含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时可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改变计费方式,在全省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实施质量监督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建筑结构 城市类别 收费标准(元/m2) 大城市 1.4 砖混结构 中等城市 1.9 小城市 2.3 大城市 框 架 结 构 八层以下 1.8 中等城市 2.1 小城市 2.5 大城市 2.0 中等城市 2.3 小城市 2.7 1.不宜以面积计收的建设工程按建安工作量(不含设备)的1.4‰收取。 2.单位工程的质量监督费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八层以上 (含八层) 备 注 三、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及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到期后根据试行情况重新核定。过去有关规定凡与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 件5 关于更正建筑合同鉴证费及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的函

陕西省物价局 陕价费函发[2002]4号

各市(地)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级有关部门:

我局会同省财政厅近期联合下发的《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1]113号)中建筑合同鉴证费及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有误,现更正为:建筑合同鉴证费及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由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降低到万分之一点四;每份合同最高收取贰仟壹佰元,最低收取壹元肆角。 特此函告。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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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6 关于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用并入劳保基金后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文件 陕建政发[1995]389号 各地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部门:

我省已实行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为了有利于企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更好地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目前的困难,根据省政府陕政函[1993]130号文件及国务院国发[95]6号文件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计划委员会陕建建发[1995]361号颁发的《陕西省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已将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用并入劳保统筹基金中(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基金),并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统一收取、按规定标准拨付给施工企业,作为在职职工的养老金积累和待业期间生活费用的来源。现就合并后的两项保险基金收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项保险基金的费率合计为3.55%。其中,劳动保险基金仍为3.2%,新增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为0.35%。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在报建工程相关手续时,均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5%,向行业统筹机构预算两项保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三、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标底或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不分施工单位的级别和隶属关系,一律以工程直接费的3.55%的费率(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一律以定额人工费的35.5%)计算两项保险基金,并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以此作为施工单位统计报量的依据。

四、有关两项基金的收取、结算等具体事项,仍按省建设厅陕建统发[1994]141号、515号和省建设厅、省计委陕建建发[1995]3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

附 件7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陕政办发[2003]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建设厅拟定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四日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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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节约土地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快速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专门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应用节能建筑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

第三条 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行政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分级征收,省(部)属单位的建设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市、县、区墙改办代收;市、县、区的建设工程,分别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墙改办负责征收。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依法征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办理减、免、缓征事宜。

第七条 各级墙改办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缴款单位持墙改办开具的《专用票据》到当地商业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基金款项,由国库经收处将所收款项划往当地国库。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国库经收处提交的《专用票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比例及时办理划分报解及入库手续。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比例分享。其中:各市级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省级分成15%,市级分成85%。各县、区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省级分成2.25%,市级分成12.25%,县、区分成85%。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上述科目及分享比例进行系统维护和核算。 第九条 各级墙改办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用票据》的管理规定。

(一)《专用票据》一式六联。其中:第一联由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收据);第二联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付款票据);第三联由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收款凭证);第四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墙改办(回执);第五联国库收款盖章退财政机关(报查);第六联墙改办留存(存根)。

(二)墙改办开具的《专用票据》有效期为3天(法定节假日顺延),缴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其国库经收处办理缴款手续,过期无效。对已经开具的《专用票据》因故未能及时办理缴款手续或退回的,缴款单位必须在3日内退还开具单位,由开具单位予以作废留存。

(三)各级墙改办领购新的《专用票据》时,必须携带已使用完的《专用票据》存根(有作废的应一式六联俱全)到省墙改办将已用完的《专用票据》收回留存。 (四)省墙改办要妥善保管《专用票据》存根或作废的一式六联,保留期限5年,保存期满交省财政厅检查后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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