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出的无奈选择从经济学角度看,他们却弥补了市场的一些空缺,他们的辛勤
劳动确实给城市居民带来好处和便利,也就是说,他们的存在是一定社会现实和社会需求的产物。所以我们觉得,地摊小商贩群体的存在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只能规范、引导让其发挥益处。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小组认为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给予生活实在困难的小商贩帮助,帮助的形式除了经济补助外,应该增加更多其他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生活问题的方式,如政策上的帮扶,技术的指导,其他合适岗位的推荐,扩大其他就业渠道,给流动商贩子女教育提供一些资助。对愿意进入市场有固定摊位的小商贩结合城市规划和商品种类(便于买卖双方)划分区域,规范区域内的市场,可以划出一块一块的整齐划一的摊位,免费提供给小商贩。
(五)小贩的文化水平与文明素质程度;
《广州市流动商贩调查:走鬼年轻化 过半靠摆卖养家》于2013年09月16日发表在南方日报上, 文章写道南方都市报于2013年08月联合中山大学、凯迪数据研究中心,共同发起“广州市流动商贩调查”,历时1个月,发放问卷1000份,范围覆盖广州市内10区。根据调查,小贩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流动商贩文化程度调查中,拥有初中、小学、高中(中专)学历的受访者最集中。其中,上过初中的占比最高达到35%,拥有小学文化和高中(中专)学历的都约占25%。没读过书的约占8%。这个结果印证了人们对流动商贩群体的固有印象,教育水平普遍偏低。尽管个别受访者上过大学,比例仅为1.3%。
在我们的采访过程中,通过与采访对象的交谈中,意识到我们所采访对象的文化程度正如“广州市流动商贩调查”统计的那样普遍文化程度不是很高,但也存在一些例外,虽然没有高学历但仍自强不息,通过自学获取知识。我们的采访对象有一位是贩卖六种汤的大叔,他自己说没有读过大学,但他的广告词“妈妈的味道你值得拥有,告别味精时代”是自己独创的,并且很贴切,关于这个想法是怎么来的,他回答到:因为我学了四年的黄帝内经嘛,中医养生,现在70%的人都是亚健康嘛,而且现在的人病不起,医疗费那么贵,所以我就想要大家有个健康的意识,因为家里有一个人生病或者是身体不好,这个家庭就没什么幸福可言了,少了很多欢乐,多了很多担心,那我们其实一家人的身体健康,然后家庭
幸福和睦的话,这个社会就会稳定就会安宁,那么小家安定了国家才会才能够富强国家才能和谐。
(六)城管执法中的管理体制、法律法规(监管职责、执法权限)
城管的含义可以分为广义上的城管:即城市管理,是城市政府对城市行政辖区内一切人、事、物管理活动的总称。狭义上的城管:即指城管综合执法,是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综合执法制度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实践(王敬波2011)。本文所讨论的城管是指狭义上的城管。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人道格拉斯·诺思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讲道:“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或更严格地说,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由此可见,法律制度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 我国规定城管的综合执法行为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但是不同地区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根据国家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就广州而言,其执法依据主要是自2009年9 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和2011年10月9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这些条例是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 从执法措施、执法协作、执法监督以及法律责任4个方面详细规定了城管的综合执法行为。
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和《关于同意广州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复函》(粤办函[2009]390号)的规定,市城管局对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职责进行梳理,内容包括:授权行政处罚权160项、受委托行使的行政处罚权43项、行政执法措施11项。关于城管对于小贩的执法权规定有在授权执法部分中的第五项工商管理方面(共4项),第123条规定对于无照商贩(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商品,或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在行政执法措施部分(共11项),第207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应当劝告其自行改正。对市民多次投诉或者
占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场、客运码头、会展中心、商业步行街、各级党政机关周边等重要区域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劝告其自行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
广州在早些年对城市管理方面进行改革,建立大城管体制。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城市管理分市、区、街三个层级管理。但在2008年9月,全市3196名城管执法人员成为正式公务员,由从事业编制、依参照公务员管理转变为行政专项执法编制、公务员管理。根据2009年3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区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可知,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是“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在区属各条镇或街道设置城管执法队,并将其作为各区级城管综合执法分局的派出机构,在街道辖区范围内行驶行政处罚权。根据2010年广州天河区长兴街招聘城管执法队辅助队员10
名,主要从事街道城市管理辅助工作,而报名条件其中明确规定要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但是福利待遇却很低,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间工资待遇1150元/月。经考核正式录用后工资待遇1300元/月,根据工作情况每月500元工作补贴,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购买社保。工作满一年后,基本工资每年增加100元,1500元封顶。
(七)了解广州地区城管执法的现状及执法过程中与小贩产生矛盾的成因; 从城管和小贩产生矛盾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
在广州,相当一部分的城管都是按规章制度执法的。在《从广州大学城流动商贩管理看城管行政执法》一文的调查数据中显示小贩对于城管执法的态度:有10% 的人认为城管能“文明执法”,7%的人认为城管“执法不错”, 而66% 的流动商贩选择了“一般”, 只有17% 的被调查者认为城管执法“差”, 很粗暴。这表明, 大学城城管的执法取得了一定成效, 未招致全体流动商贩的不满。从全国范围来看, 在城管执法过程中, 大部分流动商贩都存在普遍的抵触情绪。从这一方面来说, 大学城城管的执法工作可以予以肯定。但是, 大部分流动商贩只给了城管执法“一般”的评价, 大学城城管执法仍有很大的改进余地。从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粗暴执法的城管接近20%的比例。
说起城管与小贩之间产生冲突,其主要表现有:
一、目标冲突。城市管理者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限制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而流动商贩基于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从事摆摊经营,二者对于各自价值目标的追求造成了双方冲突不断。
二、话语冲突。话语冲突指城市管理者与流动商贩通过纸质媒体和电子媒体为自身营造有利的公众舆论环境,从而使自身在双方博弈过程中占据博弈优势。
三、行为冲突。城市管理者的驱除行动与流动商贩的柔性策略之间的冲突和城市管理者的暴力执法与流动商贩的暴力抗法之间的矛盾冲突。
四、角色冲突。第一,角色需求对立。城市管理者的需求主要表现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等方面;流动商贩的需求主要表现为追求经济利益等方面。第二,角色期望差异。城市管理者基于城市管理目标期望流动商贩能够在其规定和计划范围内进行活动,而流动商贩会基于盈利目标期望城市管理者能够安排他们在人流量大的区域进行买卖。第三,偏离角色规范。在城市管理过程中,一方面,城市管理者存在偏离公正、公平立场,存在履行公职时过渡使用执法权的可能。另一方面,流动商贩存在不服从城市管理,借助公共舆论凸显弱势地位,将违法行为合情合理化的可能.
基于这样的冲突,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原因:
一、政策原因。就广东省而言,就出台了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这条例的出台就在法律上禁止了小贩的无证经营行为。而广州市更是接连出台与之相关城管综合执法的条例和法规。在《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09年施行)中,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应当劝告其自行改正。对市民多次投诉或者占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场、客运码头、会展中心、商业步行街、各级党政机关周边等重要区域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劝告其自行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以及第三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流动商贩入场(室)从事合法经营。这样的条例就为城管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就禁止了小贩的经营行为。然而,政策的出台却与小贩摆摊经营求生存的需求是相违背的。
二、制度原因。虽然地方出台很多城管执法的政策法规,但是全国范围内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权限、内容、措施等的法律。这使得地方任意增减城管管理事项,对于城管的执法力度和执法质量造成较大的影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出现了大量的失地农民。他们普遍教育水平不高,却迫于生计,不得不进城。
但是他们有无一技之长,只好在街边摆摊经营维持生计。他们现在的生存状态是国家政治、社会、经济制度的缺陷或缺失造成的。因此,想从根本上根治小贩问题,制度改革是关键。
三、城管原因。城管队伍中,整体素质不高,学历不高。而且,城管内部人员年龄偏大,新城代谢较慢。以广州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海珠分局为例,全区正式执法人员288人,50岁以上73人(25%);45-49岁75人,40-44岁36人,(39%);36-39岁16人,35岁以下88人(36%)。其中40岁以上人员184人,占64%。((数据来源于广州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海珠分局2012年度报表)而且大多数城管法律观念淡薄、城管监督机制也不健全,种种原因增加了城管与小贩之间产生冲突的可能性。
四、商贩原因。大多数小贩是都是外来务工人员,他们整体受教育水平较低,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薄弱。城管执法与他们摆摊经营形成了利益冲突,产生矛盾、摩擦、甚至是肢体接触冲突的可能性就会较大。如果城管再来个暴力执法、野蛮执法,那么就更容易发生冲突事件了。
五、社会舆论。当前的新闻媒体为了追求关注度,有时候肆意放大或夸张城管与小贩冲突事件,造成较为消极的社会舆论。当这种舆论称为主导,更多的暴力事件、冲突事件会发生。
四.研究目的及意义
我们小组研究目前小贩与城管的关系问题,目的在于提出缓和两者关系、解决相关矛盾的对策措施,希望我们的研究成果可以有效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以下是我们从城管、小贩、公民三个维度提出的一系列解决措施: (一)城管:提高素质,加强管理
城管作为一个特殊的执法部门,有繁重的管理工作和庞大的管理范围,而在人员编制上并不能完全满足其需求。因此很多地区聘用编外人员进行管理工作,例如深圳市政府就聘请保安公司的人协助管理城市,成为执法人员。这样执法人员的数量有保障了,但是也导致了另外一个问题的产生——这些编外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培训,素质良莠不齐,很多暴力执法事件也是由于城管素质不高而产生。因此,无论是对于编制内还是编制外的城管,进行岗前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培训,城管能更好地理解他们的工作宗旨,明确自身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