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授课提纲

2018-12-04 22:23

《宪法》授课提纲

如何学习本课程?

阅读:教科书与课件、宪法学论著、法规; 阅读教科书时,应注意:

(1)将课件与教科书结合起来,教科书与课件不一致的,以课件为主; (2)不同章节的特点:宪法基本理论、选举制度、国家机构,等。 思考:现实中的宪法; 运用:实践宪法

绪 论

主要了解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明确学习宪法学的目的与意义,掌握学习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宪法现象:就是近现代社会活动中的宪法规范、宪法行为、宪法制度以及人们关于宪法的观念等社会现象的总和。

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律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

(二)宪法学研究的范围

第一,宪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宪法的概念、本质、规范、分类、基本原则、功能、以及宪法解释等。

第二,宪法的历史发展。包括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包括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更重要的是从宪法的规定中把握宪法的内在精神。

第四,宪法的实施和保障。也就是结合我国宪法实施的现状,探寻宪法规范的实现和保障制度。

二、宪法学的体系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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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逻辑上可分为六大部分:宪法学原理篇、宪法历史篇、国家基本制度篇、公民基本权利篇、国家机关篇、宪法的实施篇。

宪法学的主要特点:

1.宪法学属于基础理论学科;

2.宪法学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

3.宪法学研究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4.宪法学的涉及面比较广。 三、宪法学研究的意义和方法 (一)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意义 (二)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方法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总论,也即基本理论部分。主要了解宪法的概念和本质,掌握宪法的分类和基本原则,熟悉宪法基本制度,树立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释义 1.宪法词义的演变

“宪法”一词,在中外历史上早已存在。它与近代宪法在含义上有很大的区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近代产生的。

2.宪法的定义

西方学者对宪法的定义。 我国学者对宪法的代表性定义:

第一,从宪法的法律性与政治性结合定义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根本大法。”

第二,从宪法的法律属性、政治内容和本质等要素出发定义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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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从宪法的根本法属性与阶级本质结合的角度来定义宪法。

“合理的宪法概念应该是: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 第四,新的定义。

“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确立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根本法。”

我们的定义: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的根本法。

二、宪法的基本属性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属性。

1.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一,宪法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第三,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 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

(二)宪法是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的制度属性。

民主的基本精神在于,人民是国家与社会的主体,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一,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没有民主就没有宪法; 第二,宪法是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的基本形式; 第三,宪法的发展与民主的发展是紧密相联系的。 (三)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的价值属性。

1、从宪法的产生与发展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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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法案构成了近代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强化人权保障是宪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2、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

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是近代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 人权保障,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3、我国现行宪法在权利保障上的表现 (1)宪法典结构的调整; (2)宪法内容的充实; (3)宪法原则上的发展。

(四)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宪法的本质属性。

“政治力量”,包括阶级、阶层的力量的变化;与阶级力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各种社会集团的力量变化。

宪法作为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反映的具体表现: 第一,宪法是政治力量相互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第二,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决定并影响着宪法的具体内容及其变化。 第三,宪法是调整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根本法律。 三、宪法的分类

(一)西方学者对宪法的分类 传统分类和新的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这是以宪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这是以宪法的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这是以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4.其他的宪法分类

(1)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将宪法分为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不但在法律上而且也在实际上生效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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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宪法,是指只有法律效力,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应当成为现实的宣言的宪法。

语义宪法,是指既不反映现实状况、也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

(2)以宪法的作用和功能为标准,把宪法分为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

(3)以宪法制定的来源为标准,把宪法分为创制性宪法和模仿性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

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把宪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两大类。

以宪法是否真实地反映现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宪法分为非虚假的和虚假的宪法两种。

第二节 宪法渊源

一、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渊源,就是宪法的表现形式,具体地说是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

大体上分为: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条约、法理等。

法理:形成宪法的学说、原理和基本精神。有称“权威性宪法著作”。 宪法判例: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宪法解释:对宪法条文涵义进行的释义和说明。作为宪法渊源的宪法解释,是指具有宪法效力的解释。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我国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条约。 二、宪法典的结构 1、宪法典

由特定的机关或依据特别的程序制定和修改的,集中记载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组织、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统一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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