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典的主要内容:
(1)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4)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5)宪法的保障和宪法的修改程序。
2、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的一般特点:
第一,宪法修正案是独立成为序列,并以条文形式依次排列; 第二,宪法修正案具有独立的宪法规范价值,可以直接予以适用。 我国的宪法修正案,不具体独立的宪法规范价值。 3、宪法典的结构: (1)宪法序言
被规定在系统的法典中并被插入在本文之前的,是记载制定法典的由来、目的、宗旨的序文。
(2)宪法正文
宪法正文又称宪法本文,是宪法典的主干部分。 宪法正文在结构上一般由章、节和条文的形式组成。 (3)附则
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 附则的特点:第一,特定性;第二,临时性。 三、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的,其内容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某一方面,但又没有成文宪法形式要件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性法律的特征:
第一,宪法性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第二,宪法性法律的内容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某一方面。
第三,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典,其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 我国的宪法性法律。 四、宪法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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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惯例的概念和特征
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并为国家认可,由公众普遍承认,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总和。
宪法惯例的主要特征:
第一,宪法惯例是不成文的宪法形式。
第二,宪法惯例与成文的宪法一样,实际上起着宪法的作用。 第三,宪法惯例主要依靠社会公众舆论为后盾,付诸实施的。 2.宪法惯例的作用
在成文宪法制度下,宪法惯例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第一,通过创制宪法惯例,弥补成文宪法规范的不足,丰富宪法内容,完善宪政运作机制。
第二,通过宪法惯例实践形式,为必要时修改宪法积累有益的素材和实践经验。 第三,通过宪法惯例作用,培育宪政精神,维护宪政秩序的稳定与平衡。 3.我国的宪法惯例
(1)关于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领导的惯例。 (2)关于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惯例。 (3)关于宪法修改的惯例。
第三节 宪法规范和宪法关系
一、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宪法规范就是确立国家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调整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国家与公民的基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三要素。 宪法规范是否具备制裁要素?
宪法规范应当具备法律规范的完整构成要素的的理由: 第一,宪法规范的规范性要求其具有制裁要素;
第二,宪法规范的制裁要素是保证其实现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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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宪法规范的制裁要素当然不同于具体法律。 第四,应当从宪法的本质和特征上把握宪法的制裁要素。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2.宪法规范的广泛性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从总体上看,宪法规范的总和几乎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主要方面。
3.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宪法规范涉及的是一国国家生活中比较重大的、带根本性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作出原则的、概括的规定,具体的细节则应由其他普通法律加以规定和补充。
4.宪法规范的适应性
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较,可以在较大限度内承受因客观形势变化带来的影响,具有高度适应变化的能力。
5.宪法规范的纲领性
宪法与纲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宪法规范的纲领性主要表现为,一个国家宪法中的某些规范不是固定已经取得的成果,而是对于未来的奋斗目标、行动步骤的确认和宣告。
二、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是指宪法规范在调整宪法主体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
宪法关系的特征:
第一,宪法关系的主体一方往往是掌握与行使权力的国家或国家机关。 第二,宪法关系是宪法关系主体,根据宪法规范产生的特定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统一。
第三,宪法关系的核心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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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宪法创制
一、宪法制定
宪法的制定是指统治阶级通过一定的程序创制宪法规范的活动。 (一)宪法制定权
制宪权,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 (1)制宪权的主体是国民;
(2)制宪权由制宪议会具体行使。区分制宪机构与普通立法机关;
(3)制宪权是具有法创造力的“始原性的权力”,即制宪权存在于自然状态之中。区别于国家权力。
制宪权理论的意义:
第一,阐明宪法制定权的归属。
制宪权是人民主权的具体化、制度化和转化形式。 第二,证明宪法本身的正当性。
由宪法本身的正当性,证明宪法的最高性与权威,进而解决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第三,奠定宪法理论的基础。
宪法是以制宪权的存在和运行为逻辑前提的。 (二)宪法制定权主体和制定机关
制宪权主体,是宪法制定权的拥有者、所有者,指的是制宪权的归属。 宪法制定机关,是指实际行使宪法制定权,从事宪法制定活动的机关、组织,是宪法制定权具体运行的环节。
享有制宪权主体与具体行使制宪权的分离。 二、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是指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由享有宪法修改权的主体,依据法定程序对宪法规范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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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权与制宪权的关系。来源与效力。
制宪和修宪的区分:宪法根本精神是否有变化,直接体现宪法根本精神的基本原则是否有变化?
(二)宪法修改的方式 第一种,全面修改。 第二种,部分修改。
第三种,无形修改。在形式上没有对宪法的内容进行修改,但在实际上却变更了其含义的修改方式。
(三)宪法修改程序 1、提案程序
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程序。 2、议决程序
宪法修改案的审议和决定程序。 3、公布程序
宪法修改案只有依法公布,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宪法的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意义 1.宪法解释的含义
宪法解释,是指依据立宪精神和宪法意识对宪法规范的内容、涵义和界限作出确切的说明,以正确理解和统一实施宪法。
2.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第一,阐明宪法的精神。以正确理解宪法和统一实施宪法。
第二,弥补宪法的缺漏。通过解释,适应社会的发展,赋予宪法新的生命力。 第三,维护宪法权威,保障法制的统一。 第四,审查和纠正违宪行为。 (二)宪法解释的机关 第一,由立法机关解释; 第二,由司法机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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