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由特设机关解释。 (三)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的原则,是宪法解释的基础和依据。 1.遵循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原则
宪法的根本精神是宪法的灵魂,而基本原则则是根本精神的最直接体现。 2.符合制宪目的和意图原则
制宪目的和意图,是制宪时所要实现的目标和任务。反映的是立国宗旨,制宪的原意。
宪法解释应当努力探求制宪的“原意”,在宪法条文所能容纳的含义范围内进行价值判断与选择。
3.适应社会发展的原则。
遵循这一原则要求把宪法的根本精神与社会的发展变化有机结合起来,以宪法的根本精神为指导,使宪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第五节 宪法的原则和功能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宪法规范之中的,集中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的,规范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根本准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又称主权在民,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近代宪法最重要的原则。
人民主权的思想的提出。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提出人民主权的思想。 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人民主权学说被视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构造的原理在宪法中予以确认。
社会主义宪法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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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明确宣布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体现人民主权的阶级性。 第二,确认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改革和加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规定了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第四,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现实的权利和自由,增加和充实了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就是人作为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民既然是国家的主权者,自然也应当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
人权的思想和理论基础。“天赋人权”说。 资产阶级人权理论规范化、法律化的重要标志:
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1791年)。
社会主义宪法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 主要特点是:
第一,强调人权的具体性、历史性; 第二,注重权利的现实性及其保障; 第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三)法治原则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据法律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法治的目的是保障人权,法治的基本要求则是限制政府权力,即建立有限政府。 社会主义宪法中的法治原则。
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一,依法治国是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则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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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法治的核心、关键是法治主体的人民依法治权。
第三,法治的基本准则是宪法至上。一切国家机关都居宪法之下,服从于宪法;一切违宪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四)权力制约原则
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西方宪法的三权分立原则。它实际上包括了分权与制约两个方面。 原则的提出和表现。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典型的美国形式。
第二,以立法为重点的英国形式。 第三,以行政为重点的法国形式。 社会主义宪法的权力监督原则。 内容和特点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第二,在人民代表机关居于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实行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 二、宪法的基本功能
是从宪法的价值层次上探讨其对社会生活发生影响的机能和效用,它是由宪法的本质和价值所决定的宪法自身具备的能够发挥法律作用的机能。
宪法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为: 1.确认和保障功能
确认和保障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具体表现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
2.规范和限制功能
规范是宪法的制度化功能,包括规范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以及国家权力的运行体制。
限制则直接体现宪法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权力的分配和运用上,规范权力的运行实质上限制权力,目的为保障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规范和限制是相辅相成的两方面。授权的实质是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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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引和协调功能
指引,即宪法规范对人们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意义。宪法的指引功能的特点。 协调功能,表明了宪法对各种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
4.评价和宣示功能
评价,是对人们的行为的价值和效果进行判断和衡量。宪法的评价是一种合宪性的判断,具有广泛性和最高性。
宣示功能,即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向国内外公开表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表明统治阶级的基本价值观和奋斗目标。
第六节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保障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二、宪政的基本内容
宪政应当包含以下的基本要素: 第一,宪政以制定和实施宪法为前提。
立宪为起点和依据,完善的宪法,宪法的充分实施。 第二,宪政是以民主政治为基础和内容的。 从制度上说,实行宪政,就是实施民主政治。
宪政之强调对权力的制约,主要取决于:一是主权在民和人权保障的民主原则的确立;二是权力的所有与权力的行使的分离。
第三,宪政是以法治为原则的,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 宪政内涵着法治,以法律来规范政治权力的运行。 宪政与法治的结合表现为两个基本的特征: 一是宪法至上;二是权力制约。
第四,宪政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
宪法和宪政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归根到底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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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宪政是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不同层面,从它们的区别来看: 首先,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其次,没有宪法绝无宪政,有了宪法并不必然有宪政。 宪法与宪政的联系具体表现为: 第一,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依据;
只有符合宪政要求、反映宪政精神的宪法,才能促成和推动宪政。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内容和实施。
宪政建设的过程,也就是宪法内容的实现过程。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制度的意义上说,也就是要建设社会主义宪政。
第一,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机制所造就的市场主体的独立身份和平等地位、机会平等,是实现宪政的基本价值的现实基础。
实施宪政,必须培育、发展市场经济。
宪政的某些基本价值是从人的价值出发的,不依赖于市场经济的特性而独立存在。
第二,完善我国的宪法和宪法制度。
必须有一部客观地反映我国实际,适应社会的政治和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符合当代宪政精神的宪法。
健全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制度。
第三,健全我国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强化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 第四,大力提高全民族的宪法意识和宪政精神。
强化权利主体的意识,确立政府守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等等。 第五,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依法执政。
第七节 宪法的实施
一、宪法实施和违宪 (一)宪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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