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授课提纲(4)

2018-12-04 22:23

宪法的实施,即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宪法颁布后的运行状态,是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

我国宪法实施的环节:宪法的遵守、宪法的适用和宪法监督。

宪法的遵守,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

(二)违宪的含义

宪法实施的重要方面是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纠正。

广义的违宪,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行为与宪法的原则和内容相抵触。

狭义的违宪,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宪法的原则和内容相抵触。主要涉及立法和行政行为的违宪。在主体上可以扩展到政党、社会组织。

二、宪法适用

(一)宪法适用和宪法的司法适用

宪法适用,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宪法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专门活动。

宪法适用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违宪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即宪法监督;二是依据宪法裁决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纠纷案件。

宪法的司法适用,也就是司法机关直接运用宪法解决具体纠纷案件的活动。 (二)宪法适用的必要性和依据 1.宪法适用的必要性

第一,它是完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的需要。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宪法诉讼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最终性的救济途径。 第二,它是完善宪法实施制度,强化宪法权威的需要。

只有使宪法进入司法,才能真正确立宪法是权利的保障书,宪法不可违,违宪必究的基本观念。

第三,它是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弥补法律漏洞的要求。

社会生活的生动性和多变性,与人们认识上有限性决定了成文法的局限性。 第四,宪法的司法适用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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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精髓在于用法律来规范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行,来保障公民的权益。 2.宪法适用的依据

第一,宪法是法律,也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第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直接的法律效力。

第三,宪法既是国家的根本法,又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第四,宪法的司法适用具有宪法本身的依据。宪法第五条规定。 (三)宪法司法适用的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宪法问题,需要引用宪法的三种情况:

第一种,既有宪法规范又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范,但对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宪法规范发生争议的案件;

第二种,只有宪法的原则规定,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尤其是涉及公民的宪法权利,而普通法律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的案件;

第三种,虽有具体法律的规定,但由于具体法律规范存在着模糊、不周延等的局限,需要依据宪法原则与精神来阐明其意义,或者直接依据宪法来裁决的案件。

三、宪法监督

(一)宪法监督的含义和意义

广义上的宪法监督,是指为了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的实施,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手段、措施和制度的总和。

狭义的宪法监督,特指享有宪法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国家机关和特定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必要的制裁的专门活动。又称违宪审查。

宪法监督的意义:

第一,保证宪法权威,维护宪法秩序; 第二,保障基本人权; 第三,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二)宪法监督的主要模式 1.代表机关监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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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保障宪法的实施。 2.司法机关监督制

由普通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审查立法和行政是否符合宪法,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

起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3.专门机关监督制

它是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专门的机关来行使宪法监督权,保证宪法的实施的制度。又分为宪法法院模式和宪法委员会模式。

(三)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

1954年宪法首先确立,实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

1982年宪法在一定程度发展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明确宣布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强调要维护宪法的尊严。 第二,扩大宪法监督机关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 第三,赋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的职能。 第四,明确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五,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法。 对现行监督体制的评价:

第一,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第二,宪法监督的内容和范围不明确; 第三,缺乏严格的宪法监督程序保障。 (四)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1、理论界对宪法监督体制的不同主张

(1)在权力机关监督体制下,增加设立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 (2)实行普通法院违宪审查体制,赋予最高人民法院以违宪审查权; (3)实行专门机构违宪审查制,包括宪法委员会(法国式)、宪法法院(德国式)两种形式;

(4)实行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 (5)建立中国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

指依据上位法对下级法律规范的审查。包括法律以下的所有法律规范的合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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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法性审查。

2、我们的主张

宪法监督体制的改革:必须与我国的人大制度相御接,具有相容性; (1)设立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难以保证违宪审查的有效性 (2)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度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3)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是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佳选择 3、我国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一,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第二,审查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第三,审查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组织的行为的合宪性; 第四,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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