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
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证据保存、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申请强制执行和案卷卷宗归档等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原则上使用本规范规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的,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备案。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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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外使用,对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六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日期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内容外,其余内容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 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 文书中“案由”填写应表述精练准确,一般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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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编注案号实行一案一号。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决定书“案号”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简罚+年份+序号”。例如: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厅城乡规划处制作的文书,“案号”可编写为粤建规简罚?2011?1号。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案号”统一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文书种类+年份+序号”,例如:粤建规罚?2011?1号。
第十条 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单位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一条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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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笔误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指印确认。
第十二条 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 文书中办案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四条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 文书中注明加盖公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三章 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违法事实”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及危害后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及内容”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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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违规案件立案审批表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它等情况据实填写。
“案情简介”栏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要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
现场检查笔录与现场的检查情况应当一一对应,变换检查现场应当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不能将若干个现场的检查情况集中记载于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中。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
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九条 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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