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调查人与记录人各司其职,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调查笔录是原始记录,须一次完成,一般不允许事后补记或事后誊写,笔录的空白部分应填充空白符号或注明“以下空白”。笔录最后应注明“以上笔录属实”。
第二十条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的时间及具体处理决定。
执法机关可视具体处理情况制作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物品清单。
第二十一条 抽样取证通知书中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执法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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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印章。
文书中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作清楚记录。
第二十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写明停止具体的违法行为和具体的法律依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具体的违法事实、改正时限和具体的法律依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由接收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执法机关应当对无需听证的案件采用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额罚款行政处罚等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它案件采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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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行政处罚机关地址等。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写明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数额,不能仅记载处罚的种类。罚没款数应当用中文大写表述。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事项的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内容包括:(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二)听证会组成人员的姓名;(三)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四)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听证笔录是指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听证记录应当写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二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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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中发现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应予以说明;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向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提交报告书时,应当附听证笔录。
第二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意见审批表是指案件经过调查取证、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送本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呈送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调查结论”栏应当由办案机构经过全面、客观调查取证后,最后认定的违法事实,以及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作出调查结论;涉及行政处罚规定有裁量幅度时,办案机构应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情节,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确定裁量幅度。对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听证、集体研判的结论和意见”栏应当写明案件经听证和集体研判的情况。
“办案机构负责人处理意见”栏应当写明案件由办案机构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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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由负责人签字。
“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负责人签字。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栏,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写明意见。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
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
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
第二十九条 送达回证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送达单位”指执法机关:“送达人”指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或委托的有关人员:“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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