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经纪会员、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 (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和拍卖机构要求,提交产权转让公告及相关附件材料,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拍卖机构应当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拍卖公告期;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 (四)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
(六)对竞买人应当表明须符合产权转让公告对受让人资格的要求。
(七)拍卖的特别事项。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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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第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拍卖机构提交的拍卖公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拍卖机构应当同时在产权交易机构认可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拍卖公告。
第十条 拍卖公告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拍卖机构查阅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资料。拍卖机构编制拍卖标的目录、提供拍卖标的的相关文字说明材料,转让方、拍卖机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组织意向受让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让方查询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已经产权交易机构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应于拍卖公告期内在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在拍卖公告期内产生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受让申请。经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所规定的受让条件,进行受让资格审查并确认后,方可于拍卖举行之前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在受理竞买登记时向意向受让方说明拍卖实施的规则和要求。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在竞买登记截止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竞买登记的有关情况告知产权交易机构,并将意向受让方登记的相关材料一并转交产权交易机构。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资格确认的有关程序确认意向受让方的竞买人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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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方和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
第十五条 竞买人应当足额交付拍卖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取得合法竞买资格。拍卖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一般不超过产权转让挂牌价的30%。
竞买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拍卖保证金的,丧失竞买资格。 第十六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 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当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七条 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出价或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出价或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八条 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或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十九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组织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并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第二十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当场与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办理产权转让有关手续。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拍卖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交产权交易机构存档。
第二十二条 拍卖保证金、交易价款应当按照产权交易资金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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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
买受人交纳的拍卖保证金可以转为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拍卖保证金应当在拍卖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核情况和交易价款结算情况,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拍卖机构在主持产权转让拍卖过程中,应当接受产权交易机构的指导,遵守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产权交易有关规定以及职业规范。
转让方、竞买人、买受人、拍卖机构、经纪会员在产权转让拍卖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过错方的责任。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转让方与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后放弃受让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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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行为,依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以及以受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委托,开展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各地办事处和各委托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规定和产权标的具体情况,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建立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意向受让方竞争转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等。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经资格确认,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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