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应当为网络竞价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保证竞价过程的公平、公正性。
经纪会员应当为委托方提供有关网络竞价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产权交易机构执行相关规则,协调处理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 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在确定竞买人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方案(以下称“竞价方案”)的制作,并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审核。
竞价方案主要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和相关责任声明等。
竞价方案中的交易条件以及影响转让标的价值的其他内容,应当与产权转让公告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第六条 竞价方案经产权产易机构审核通过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向竞买人发出网络竞价通知书及竞价方案。
第七条 竞买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网络竞价通知书的要求,将参加网络竞价的承诺函提交至产权交易机构,办理竞买手续。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签收和保存竞买人递交的承诺函,对逾期提交的不予接收。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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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
竞价方案、网络竞价承诺函、竞价结果通知书是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应当终结:
(一)网络竞价的承诺函提交时间截止,无竞买人提交的; (二)提交的网络竞价的承诺函全部为无效的;
(三)提交的有效网络竞价的承诺函少于竞价方案规定数量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经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三章 网络竞价方式 第一节 多次报价
第十条 竞买人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办理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产权交易机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竞买人可以自行报价,也可以授权经纪会员进行报价。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确定应价时间,每一轮应价时间一般不少于60秒钟。
多次报价的首轮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下一轮报价应当高于当前报价,成为最新报价。每次报价应当不低于产权交易机构确定的加价幅度。
第十二条 应价时间截止,最后报价有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应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的,本次网络竞价终结。 第二节 一次报价
第十三条 竞买人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规定的报价时段内,办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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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产权交易机构网络竞价系统。竞买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报价。
第十四条 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报价时段结束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网络竞价系统公示各竞买人的报价。在有效的报价中,报价最高的竞买人为受让方;价格相同的,报价时间在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竞买人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标的企业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产权转让需要采用其他网络竞价方式的,可由产权交易机构根据产权交易项目特点,专项制订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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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招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以及以受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委托,开展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各地办事处和各委托代理机构。
第三条 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产权转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参加投标竞争产权的意向受让方。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意向受让方少于三人时,不应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采用招投标方式转让的,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送产权交易机构和招标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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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标前澄清与答疑; (五)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六)开标;
(七)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八)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十)评标报告、定标结果报产权交易机构审查;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转让标的名称、地点,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的详细规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额度、交纳方式、返还时间和方式等;
(二)产权交易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三)转让标的详细说明;
(四)转让标的受让条件,重要的商务及受让条件应加注提示标记;
(五)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 (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等。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方一般在签订委托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产权转让公告及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向获得资格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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