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产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而有些产业则是国家限制发展甚至禁止发展的。国家对产业进行扶持或限制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税收政策。在税收政策中,最重要的是所得税政策,因为所得税是直接税,一般不能转嫁,国家减免所得税,其利益就直接进入了企业或个人的腰包。流转税由于是间接税,税负可以转嫁,国家一般不采取间接税的优惠措施,但由于流转税影响产品的成本,减免流转税同样可以刺激相关产业的发展,因此,也有个别间接税优惠措施。 目前,国家通过减免所得税的方式来扶持的产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高新技术产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农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公共基础建设产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前,国家通过间接税优惠政策来鼓励产业发展,主要包括增值税优惠、消费税优惠、关税优惠和出口退税优惠措施。
(1)为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升级,提高竞争力,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9月1日颁布了《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其中规定:“对符合本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一目录中共列举了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28个领域,共526种产品、技术及部分基础设施和服务。这28个领域包括农业、林业及生态环境、水利、气象、煤炭、电力、核能、石油天然气、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运输、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石化、建材、医药、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航天、轻工纺织、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服务业。可以说各行各业都有国家支持的重点产业、技术和产品,因此,各行各业都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发展这些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特别是其中有些产品或技术是具有一定标准的,比如“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制造”、“50万伏及以上超高压交直流输变电设备制造”、“单线能力3万吨/年及以上直接纺涤纶短纤维生产”等。如果企业目前所生产的产品或技术尚未符合这些标准,但已经接近这些标准,就可以在这方面进行纳税筹划。计算达到这些标准的成本,以及达到这些
标准以后所能获得的税收利益,经过这种综合权衡以后,就可以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投资决策。2005年12月以后,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执行。 (2)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仅局限在特定种类的商品中。这些特定种类的应税消费品分别是: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不同消费品的税率是不同的,最高的如甲级卷烟税率为45%(现在为56%),最低的如某些小客车,税率仅为3%。消费税税率的高低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生产这种消费品产业的鼓励抑或限制的态度。企业在进入这些领域时,应当将消费税税率的高低作为一项重要的因素予以考虑。
(3)出口退税是为了使国内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确保本国产品能在国际市场上公平竞争,而对出口产品已经征收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制度。原则上来讲,出口退税应当遵循“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但由于国家的财政负担能力、国家对出口产品的政策等因素考虑,现实中并不遵循这一原则,出口退税率达不到17%(一般纳税人)或3%(小规模纳税人)的产品就要承担一部分流转税负担,其出口成本就相应大一些,因此,企业在生产出口产品时也应当将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作为一项重要因素予以考虑。
例8-15:某企业准备投资于中药材的种植或者香料作物的种植,预计种植中药材前三年每年投资100万元,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投资150万元。前三年没有任何收入,第四年至第六年分别获得毛收入200万元、300万元和300万元(已扣除各项流转税)。以后每年投资额约500万元,纯收入可以保持在300万元。如果投资于香料作物,前六年的状况与种植中药材基本相当,以后每年纯收入可以保持在340万元。该企业应当选择哪项业务进行投资?
如果该企业投资于中药材,则前六年总投资为:100 × 3 + 150 × 3 = 750(万元),毛收入为:200 + 300 + 300 = 800(万元),纯收入为100万元。由于投资于中药材的所得可以免税,因此,该企业第六年的税后纯收入为100万元,以后每年的税后纯收入为300万元。
如果该企业投资于香料作物,前六年总投资为:100 × 3 + 150 × 3 = 750(万元),毛收入为:200 + 300 + 300 = 800(万元),纯收入为100万元。由于投资于香料作物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第六年的税后纯收入为:100 - 100 × 25% × 50% = 87.5(万元),以后每年的税后纯收入为:340 - 340 × 25% × 50% = 297.5(万元)。低于中药材的税后收入,因此,如果企业条件相同,该企业应当投资于中药材。 15.投资区域的纳税筹划
投资的区域也是投资决策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同地区设立企业所享受的税收政策以及其他方面的政策是不同的。税收政策的不同也就相当于设立企业的税收成本是不同的,在进行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应当将税收成本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目前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经济特区和西部地区。
(1)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93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①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 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 以上的企业。2005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原目录》)同时废止,对依据原目录执行的有关优惠政策,调整为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执行。
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③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 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④ 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80% 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⑤ 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⑥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
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的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适用目录及衔接问题,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的规定执行。
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目录及衔接问题,按以下原则执行:
(1)自2008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执行。
(2)在相关目录变更前,已按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的目录标准审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符合新目录鼓励类标准但不符合原目录标准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就其按照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计算的税收优惠期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优惠。 例8-16:某企业原计划在广州设立一高新技术企业,该企业预计年盈利1 000万元。经过市场调研,该企业设在广州和深圳对于企业的盈利能力没有实质影响,该企业在深圳预计年盈利900万元。请对该企业的投资计划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该企业可以在深圳设立高科技企业,因为高科技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该企业年盈利1 000万元计算,设在广州,该企业五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 000 × 25% × 5 = 1 250(万元),税后利润为:1 000 × 5 - 1 250 = 3 750(万元)。如果设在深圳,该企业五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900 × 25% × 50% × 3 = 337.5(万元),税后利润为:900 × 5 - 337.5 = 4 162.5(万元)。故应当设立在深圳。通过纳税筹划增加税后利润:4 162.5 - 3 750 = 412.5(万元)。 16.投资项目的纳税筹划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上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摊销。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 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例8-17:某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但预计年应纳税所得额会达到45万元。该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该企业可以进行一项新产品的研发,投入研发资金10万元,该10万元研发费用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成本,同时可以加计扣除50%的费用,也就是可以在当期扣除15万元的成本,这样,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变成30万元。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如果该企业不进行该纳税筹划,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45 × 25% = 11.25(万元),经过纳税筹划,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0 × 20% = 6(万元)。减轻税收负担:11.25 - 6 = 5.25(万元)。
17.企业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个人从公司获得股息时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投资公司需要缴纳两次所得税,因此,对于个人投资者准备设立小型企业而言,最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设立公司的税收负担比较重。
例8-18:李先生准备设立一个企业,预计该企业年盈利50万元,李先生原计划创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请对此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如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0 × 25% = 12.5(万元)。税后利润为:50 - 12.5 = 37.5(万元)。如果税后利润全部分配,李先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7.5 × 20% = 7.5(万元),获得税后利润:37.5 - 7.5 = 30(万元)。李先生可以考虑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李先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0 × 35% - 0.675 = 16.825(万元),税后纯利润为:50 - 16.825 = 33.175(万元)。通过纳税筹划,李先生多获得纯利润:33.175 - 30 = 3.175(万元)。
18.设立分支机构中的纳税筹划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一是分公司;二是子公司。(严格来讲,子公司不属于分支机构,我们这里采用日常用语,把全资子公司视为分支机构)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在所得税处理方式上是不同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总公司视为同一主体。因此,在纳税方面,也是同总公司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将其成本、损失和所得并入总公司共同纳税。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总公司视为两个主体。因此,在纳税方面,也是同总公司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