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离,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承担纳税义务。其成本、损失和所得全部独立核算,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项税收。
两种组织形式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同导致了两种分支机构在税收方面各有利弊,分公司由于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损失可以抵消总公司的所得,从而降低公司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子公司则不享有这种优势。但子公司可以享受法律以及当地政府所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如何选择分支机构的形式需要综合考虑分支机构的盈利能力,尽量在分支机构亏损期间采取分公司形式,而在分支机构盈利期间采取子公司的形式。
一般来讲,分支机构在设立初期需要大量投资,一般处于亏损状态,而经过一定时间的发展以后则一般处于盈利状态,因此,一般在设立分支机构初期采取分公司形式,而在分支机构盈利以后转而采取子公司的形式,当然,这仅是一般情况,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本身所适用的税率与准备设立的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不同时,企业对其分支机构选择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形式差别很大,一般来讲,如果本企业所适用的税率高于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则选择子公司形式比较有利,反之,则选择分公司的形式比较有利。 例8-19:某公司准备设立一分支机构,原计划设立全资子公司。预计该子公司从2008年度至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该子公司4年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0万元、0万元、37.5万元。请对此提出纳税筹划。
由于该子公司前期亏损、后期盈利,因此,可以考虑该公司先设立分公司,第三年再将分公司转变为子公司。由于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大体相当,可以认为该公司形式的变化不会影响该公司的盈利能力。因此,该分公司在2008年度和2009年度将分别亏损100万元和50万元,上述亏损可以弥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由此,总公司在2008年度和2009年度将分别少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和12.5万元。从第三年开始,该分公司变为子公司,需要独立纳税。2010年度和2011年度,该子公司应纳税额分别为25万元、50万元。从2008年度到2011年度,该分支机构无论是作为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纳税总额是相同的,都是37.5万元,但设立分公司可以在2008年度和2009年度弥补亏损,而设立子公司只能等到2010年度和2011年度再弥补亏损。设立分公司,使得该公司提前两年弥补了亏损,相当于获得了25万元的两年期无息贷款和12.5万元的两年期无息贷款,其所节省的利息就是该纳税筹划的收益。
19.利用特定股息不纳税以及亏损弥补的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在有亏损需要弥补,同时还将获得股息的情况下,应当尽量用应当纳税的所得去弥补亏损,而不要用免税的股息来弥补亏损,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因为用免税股息来弥补亏损相当于对股息征税了。
例8-20: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8年年初,乙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为800万元。2008年6月,甲公司决定向乙公司分配利润900万元。2008年,在不考虑甲公司分配的利润以及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乙公司自身应纳税所得额为0。2009年,乙公司实现盈利800万元。请计算乙公司两个纳税年度分别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乙公司2008年年底的累计未弥补亏损为80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分配的800万元利润应当首先用于弥补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所得为1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100万元不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2008纳税年度,乙公司的应纳税额为0。2009年纳税年度,乙公司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800 × 25% = 200(万元)。两个纳税年度,乙公司一共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
为减轻税收负担,甲公司可以推迟分配利润的时间,即在2009年向乙公司分配利润。这样,乙公司在2009年年初,累计未弥补亏损仍然为800万元(假设这些亏损都发生在5年以内)。2009年纳税年度,乙公司的盈利800万元,首先用于弥补亏损,剩余所得为0。乙公司从甲公司获得的900万元利润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两个纳税年度,乙公司一共缴纳企业所得税0。由此,可减轻税收负担200万元。 20.投资回收方式中的纳税筹划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从投资公司获得的股息要缴纳20% 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从其投资的公司中获得的股息不需要纳税。如果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取得的股息仍然用于投资,则可以考虑以成立公司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成立公司以后可以将各类股息汇总到该公司,由于此时公司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就可以将免税所得用于各项投资。而如果由个人取得该股息,则应当首先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才能用于投资,这样就大大增加了投资的税收成本。
例8-21:李先生拥有甲公司40% 的股份,每年可以从该公司获得500万元的股息,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李先生每年需要缴纳1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李先生所获得的股息全部用于股票投资或者直接投资于其他企业。李先生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李先生可以用该股权以及部分现金投资设立一个个人公司乙,由乙公司持有甲公司40% 的股权,这样,乙公司每年从甲公司获得的500万元股息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李先生原定的用股息投资于股票或者其他的投资计划可以由乙公司来进行,乙公司投资于其他企业所获得的股息同样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免除了李先生每次获得股息所得所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21.分立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纳税筹划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如果企业规模超过了上述标准,但企业各个机构之间可以相对独立地开展业务,则可以考虑采取分立企业的方式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8-22:某运输公司共有10个运输车队,每个运输车队有员工70人,资产总额为800万元,每个车队年均盈利30万元,整个运输公司年盈利300万元。请对该运输公司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该运输公司可以将10个运输车队分别注册为独立的子公司,这样,每个子公司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可以享受20% 的优惠税率。如果不进行纳税筹划,该运输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00×25% = 75(万元)。纳税筹划后,该运输公司集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0×20%×10 = 60(万元)。减轻税收负担:75 - 60 = 15(万元)。如果该运输公司在5年内均保持该盈利水平,则可以减轻税收负担:15×5 = 75(万元)。如果某车队的盈利能力超过了30万元,该运输公司可以考虑设立更多子公司,从而继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2.招聘国家鼓励人员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 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由于企业雇用国家鼓励安置的残疾人员可以享受工资支出加计扣除100% 的优惠政策,因此,如果企业的部分生产经营活动可以通过残疾人员来完成,则可以通过雇用残疾人员来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 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一般而言,残疾人员包括经认定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从程序的角度来讲,残疾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根据《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的规定,目前我国的残疾人分为6类。其标准分别为:
(1)视力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视力残疾的分级为: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2)听力残疾标准: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3)言语残疾标准: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4)智力残疾标准: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智力残疾的分级: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5)肢体残疾标准: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小儿麻痹后遗症、后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
肢不等长、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肢体残疾的分级: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8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如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6)精神残疾标准: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1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精神残废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精神分裂症;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其他精神障碍。精神残疾的分级: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1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在实务操作中,对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 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2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1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以上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3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规定,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1条、第2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1条、第2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1条、第2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5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上述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第1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例8-23:某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准备招用100名普通职工,由于该项工作不需要职工具备特殊技能而且是坐在椅子上从事工作,具有一定腿部残疾的人员也可以完成。该公司原计划招收非残疾人员,人均月工资为2 000元,合同期限为3年。请对该公司的招用计划进行纳税筹划。
由于该公司的工作残疾人员也可以胜任,因此,该公司可以通过招用残疾人员来进行纳税筹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的规定,A公司可以享受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 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3年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以为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2 000×100×12×3×25% = 1 800 000(元)。 23.分公司与子公司灵活转化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