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试点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它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队精神。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可视情节轻重,延迟申报。
(二)弄虚作假,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并可视情节轻重,延迟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并可视情节轻重,延迟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五、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以上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5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农村学校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小学和幼儿园阶段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五)1960年以前出生者。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身心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坚持正常工作。
第七条 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八条 高中 一、育人工作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根据高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和自主学习能力。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达到5年以上,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效比较突出。培养优秀生转化后进生成绩比较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教学方式有利于学生终身发展,所教班级学生课业负担轻,教学业绩显著。学生成绩合格率、进步率提高明显或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担任高三把关教师3年以上。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效果良好。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知识讲座,或开展科技、体艺等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