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集锦(精)(2)

2018-12-08 19:36

发出要约后,乙发出反要约;乙发出反要约后甲没有承诺,故合同没有成立。

33.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厂发函称:“亟需某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乙收到后当即复函:“同意,价格300.01元/吨。”

? 试问:合同是否成立?

答:合同成立。乙的回函中虽对合同八大条款之一进行了变更,但并未进行实质性变更,故构成承诺。但以乙回函中的内容作为合同内容。

34.中美两公司磋商一项普通商品贸易合同,美方发来要约,中方承诺全部同意,同时加上一句,“贵方应当一并提供商品原产地证明。”美方收到后未予回复。后在履约中美方称无提供原产地证明的义务。

? 试问:美方的说法是否成立?

答:美方的说法不成立。提供原产地证明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其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美方既然已经履约,即完成了主给付义务,那么当然有完成从给付义务的义务。

35.甲乙两公司从未有过交易,3月1日,甲向乙发函称:“愿以5000元/台的价格向贵公司急购某品牌某型号笔记本电脑1000台,货到付款。”信函于3月3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5日复函表示接受,3月7日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乙于3月7日向甲处发货,3月9日到达甲处,但甲因已经另从他处购货而拒收。双方发生争执,甲认为“急购”意味着应在收到要约当日作出承诺,乙认为2000台以下的单笔加急订单在3日内答复符合其操作惯例。

? 试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答:甲乙的合同成立。本案例考察的知识点是承诺期间。在未约定承诺期间的情况下,在非对话式承诺

中,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甲的要约“急购”可看作是明示其要约为不可撤销之要约,乙的3日内答复也属于在合理期限内,故甲乙的合同应该是成立的。

36.北京甲于3月1日发出一份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之前承诺,该要约于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寄出,3月12日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

? 试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答:甲乙的合同不成立。乙的承诺系承诺期间届满之后发出,乙的承诺构成了承诺的迟到,故乙的承诺无效。所以甲乙合同不成立。

37.北京甲于3月1日发出一份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之前承诺,该要约于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当日以特快专递寄出,依惯例可在3月9日到达甲处。但因特快专递公司一名职员疏忽,直到3月15日才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

? 试问:甲乙合同成立吗?

答:甲乙的合同成立。乙于承诺期间内作出承诺,且依惯例承诺可在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甲,但因快递公司的疏忽而导致承诺在承诺期间届满后到达要约人。此种情况构成了要约的迟延(受要约人于承诺期间内发出承诺,且依通常情形可以适时到达要约人,但因第三方原因致使承诺未如预期时间到达要约人)。承诺的迟延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约人承诺无效,否则该承诺有效。因为甲未置可否,所以甲乙合同成立。

38.甲公司与乙公司谈判代表经口头谈判就某项交易达成一致,当日签订了备忘录。随后甲公司根据备忘录起草了合同书,电邮给乙公司,乙公司回复表示“确认无误,可以签订”。甲公司遂将合同书打印后签字盖章,再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乙公司最后将其中一份合同书返寄给甲公司。

? 试问:合同何时成立?

答:当合同异地异时签订的,合同成立地点为最后一方签订地。所以合同于乙公司盖章之日时生效。 39.1997年4月5日,某百货公司致函某服装厂,欲订购1000套女式西装,并提供了规格、单价,询问是否同意。同日,该服装厂也致函该百货公司,表示现有1000套女式西装,询问百货公司是否接受。双方收信后均未给对方回复。4个月后,该服装厂向百货公司发货,遭其拒绝收货付款。

? 试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

答:合同双方构成了交叉要约,即双方当事人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各自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同一内容的要约。成立合同,于第二个要约到达时成立,因为意思表示一致,且符合鼓励交易原则。我国台湾学说多采此说,大陆亦宜从之。

40.甲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标价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乙房客缺乏住店经验,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饮用了一瓶洋酒。结账时,甲乙就洋酒的收费发生争执。

? 试问:乙是否应当付费?

答:乙应当付费。乙喝酒的行为可认为是承诺,构成了意思实现。

四、合同的形式

41.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1997年3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共5年,每月5日支付当月租金。2002年2月28之后,承租人乙未搬出,出租人甲也未催搬,2002年3月5日,乙一如既往交租金,甲照收不误。

? 试问:租期届满之后甲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答:甲乙的行为属于租赁合同性质。

? 试问:租期届满之后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如何确定?

答:租期届满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截止于一方不交房租or一方不收房租为止。 42.甲乙订立一项试用买卖合同,约定甲交付彩电给乙,乙于20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试用1个月以决定是否购买。

? 试问:5月15日,乙将彩电出租给了丙,则该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答:该行为的性质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 试问:5月15日,乙将彩电委托给专修彩电的朋友丁代为试用,则该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答:乙找代理人为自己试用彩电,符合合同规定。

43.甲为轻工厂,乙为百货商场,甲乙多年商业往来,互相信任有加。双方约定“以后凡甲发给乙的新产品供货要约函,乙在接到后一周内不回函表示异议的,视为接受。”其后有一天甲发给乙一批新电器供货要约函,乙收到后一周未予回复。甲于是直接发货到乙处,乙表示异议,称合同并未成立,拒绝收货,遂生纠纷。

? 试问:乙的异议是否有据?

答:乙的异议没有根据。甲乙之间有商业习惯“以后凡甲发给乙的新产品供货要约函,乙在接到后一周内不回函表示异议的,视为接受”。乙收到后一周采用默示的方式未予回复,可推定为接受。 44.甲在肯得基买来四块鸡肉,拟逐一食之。邻座乙已吃完食物眯眼小憩,忽然闻见甲的鸡肉后顿觉意犹未尽,遂指着一块对甲说:“这块是鸡屁股,我帮你吃吧!”甲不予理睬。乙说:“你不说就算是同意啦!”抓起就吃。甲大怒,称“老子最爱吃的就是鸡屁股!”欲追究责任。

? 试问:甲追究乙的责任是否有据?

答:甲追究乙的责任有根据。除法律明文规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形式的情形外,其他一切情形沉默不可作为意思表示。故乙的行为构成侵权,甲有权追究乙的责任。

45.甲乙3月份开始接触,欲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后来双方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了所有条款,包括甲先给付货物10吨,1周后乙支付100万元的内容。

? 试问: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答:此时合同不成立。因为合同双方约定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电话协商并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

46.甲乙3月份开始接触,欲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后来双方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了所有条款,包括甲先给付货物10吨,1周后乙支付100万元的内容。甲依此电话内容先就近给乙发去了9吨货物,乙受领。

? 试问: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答:此时合同已经成立。虽然双方约定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但是合同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且乙已经接受,故合同已经成立。

? 试问:此时所成立的合同标的是10吨还是9吨?

答:此时合同的标的是10吨。

? 试问:此时乙要求甲再交付1吨货物,而甲担心自己给货后乙不给钱,便要求乙补签合同书或者支付

部分货款,谁的要求于法有据?

答:乙的要求有法可依。甲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乙已经接受,则甲乙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合同中约定:甲先给10吨货物,乙一周后再给钱。故甲应先将货物补齐,乙再付货款。

47.甲乙3月份开始接触,欲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后来双方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了所有条款,包括甲先给付货物10吨,1周后乙支付100万元的内容。甲依此电话内容先就近给乙发去了1吨货物,乙受领。

? 试问: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答:此时合同没有成立。甲只发给乙1吨货物,未履行主要义务;且双方约定以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合同,所以此时合同没有成立。

48.甲为一中国企业法人,拥有一项专利,于6月1日与外商乙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后申请国家专利局批准,但后者未予批准。

? 试问:该专利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答:该专利权转让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生效。因为国家专利局未批准转让,所以该合同的订立违反特别书面形式,故合同无效。 五、合同的效力:

49.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甲又与丙恶意串通订立合同,将该房出卖给丙,并交付丙使用。

? 试问:此时,乙可否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答:乙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因为甲丙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50.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甲又与不知情的丙订立合同,将该房出卖给丙,并交付丙使用。

? 试问:此时,乙可否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答:乙不可以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因为甲丙之间的合同没有使合同无效的原因。(使合同无效的原因见下文分析)

51.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甲又与不知情的丙订立合同,将该房出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 试问:此时,乙可否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答:乙不可以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因为甲丙之间的合同没有使合同无效的原因。 52.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甲又与丙恶意串通订立合同,将该房出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 试问:此时,乙可否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答:乙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因为甲丙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53.甲乙搞联营,乙投资1000万元交给甲经营,约定乙到期收回投资并有收益回报,丙为之作保证。后来甲到期不能兑现承诺,与甲、丙发生纠纷。经法院查明,甲乙之间的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而丙并不知情。

? 试问:丙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答:乙丙之间的担保合同是甲乙之间借贷合同的从合同。甲乙之间属于非法拆借,名为联营实为借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甲乙之间的合同无效,主合同不存在,从合同亦不存在。故丙不承担责任。 54.某经济特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部《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凡在本市出租房屋不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租赁合同无效。”适逢该市居民甲2001年将私房出租给了打工者乙,二人订立了书面租赁合同但是并未登记。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合同违反上述条例的强行性规范,应判无效。

? 试问:法院判决有无法律根据?

答:法院判决无法律根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实可以使合同无效,但违反的对象违反的对象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包括其他立法文件,故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据。

CAUTION:合同无效的原因: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⑥某些格式条款或免责条款

⑦一对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中的虚伪表示 CAUTION: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①欺诈 ②胁迫

③趁人之危

④重大误解 ⑤显失公平

55.甲有一子乙15岁。一日乙携家中1.5万元到某电脑市场丙门市部表示有意购买手提电脑一台。丙在与其磋商时发现乙还是个孩子,意欲利用其年少幼稚,故积极怂恿其购买,后达成交易。

? 试问:丙有无合同撤回权?

答:丙无合同撤回权。丙欲利用其年少幼稚,故积极怂恿其购买所以不是善意相对人,故没有撤销权。 56.甲将其笔记本电脑一台交付给乙修理店修理,乙修好之后出卖给了丙。

? 试问: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答: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电脑的所有权属于甲,乙为无权处分人。故乙丙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成立后效力待定。

57.甲辛苦多年培育出兰花新品种,不愿示人。邻居乙明知其不愿参展,仍为使甲名利双收而于甲外出时径取该兰花参展并以甲的名义出售给丙,得款10万元。甲闻之,表示如此高价出其不意,甚为赞赏,表示愿意接受与丙的买卖合同。

? 试问:乙的行为性质、效力如何?

答:乙因以甲的名义的出售兰花所以其行为性质为无权代理。乙的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甲。

58.甲辛苦多年培育出兰花新品种,不愿示人。邻居乙多次请求借之回家欣赏观摩,终获同意。期间,乙取该兰花参展并将其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丙,得款10万元。甲闻之,表示如此高价出其不意,甚为赞赏,向乙主张交付该10万元。

? 试问:乙丙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

答: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售兰花,其行为性质为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后合同确定有效。 59.甲乙为朋友,甲有彩电一台委托给乙保管,乙保管期间,不经甲同意,即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次日,甲对乙说:“那台彩电送给你吧!”乙大喜过望。

? 试问:乙丙之间合同效力如何?

答:乙在保管期间与并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但后来甲将彩电送给乙,乙即取得了处分权,乙丙之间的合同确定有效。 60.甲乙为朋友,甲有彩电一台委托给乙保管,乙保管期间,不经甲同意,即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次日,甲对乙说:“那台彩电送给你吧!”乙大喜过望。

? 试问:丙能否取得彩电的所有权?

答:丙可以取得彩电的所有权。因为无权处分合同确定有效对物权变动效力的影响为物权变动有效。 61.乙的自行车行兼营自行车修理和销售业务。甲将一辆破胎的自行车放在乙的车行修理,乙修好后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自行车以100元的价格出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了交付。甲事后得知,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丙拒绝。

? 试问:此时自行车的所有权属于谁?

答:此时的自行车所有权归属于丙。丙为善意第三方依善意取得制度可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受让人在符合善意取得要件时,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直接取得物权,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不受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影响。

62.甲自养耕牛一头,夜间关在牛栏之中,被乙盗走后私卖给了不知情的丙。

? 试问:此时耕牛的所有权归谁?

答:更牛的所有权归属于甲。该牛属于赃物,而占有赃物属于占有脱离物。占有脱离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除非占有脱离物在公共市场以市价购得的,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此处乙盗走后私卖给不知情的丙,并非在公共市场以市价购得,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牛的所有权仍归属于甲。 63.甲因出国而将其家传宝剑委托给好友乙保管,乙转而将之赠送给其好友丙。

? 试问:丙能否取得该宝剑的所有权?

答:丙不能取得该宝剑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受让系基于有偿法律行为。

64.甲于10月1日将数码相机一台委托给好友乙保管, 10月3日,乙因赌博上瘾急需用钱,先找其好友丙借钱未遂,遂将甲的数码相机谎称己有,拟出卖于丙。丙同意,当即付款1500元,并与乙约定10月5日去乙家取相机。10月4日,甲从乙处取回相机,乙只字未提出卖相机与丙一事。10月5日,丙来取相机,乙告知在甲处,遭丙暴殴至轻伤。

? 试问:丙能否向甲主张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答:并不能向甲主张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因为乙与丙并没有完成交付,相机的所有权还没有转移给丙。

? 试问:丙付款而不能取得相机,其权利应当如何救济?

答:丙可向甲提起侵权之诉(暴殴至轻伤),也可向乙提起违约之诉,因为乙与丙订立了买卖合同。 65.甲有一名贵手表,借给乙几天供约会时佩戴,乙事后在二手市场将其卖给丙,丙买得手表一周后知情,唯恐甲来索要,遂赠与其乡下表弟丁并说明情由。丁戴上手表三天后在集市上为戊抢夺逃走,戊于逃跑时慌乱中又将手表遗落于街头墙角,两天后为己拾得。

图示:甲—(出借)—乙—(出卖)—丙—(赠与)—丁—(被抢)—戊—(被拾)己

? 试问:此时手表所有权归属于谁?

答:此时手表所有权归属于丁。丙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二手市场购得手表,属于善意取得,该表的所有权已从甲转移给了丙。而丙丙将手表赠与给丁,丁即取得所有权。 CAUTION: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①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的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a.货币b.占有脱离物(有例外)) ②转让人无处分权

③受让系基于有偿法律行为

④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a.善意即不知情且无义务知情b.有举证责任c.受让人应尽适当的注意义务 ⑤交付或登记已经完成

66.甲乙两人各开一酒店,彼此相邻,生意都很兴隆。后甲因投身其他行业欲将酒店转手给丙,丙出价80万元。乙闻知后担心财力雄厚的丙接手甲的酒店后,在日后竞争中自己落于下风,于是积极找甲磋商,表明自己有决心买下酒店并出价100万元。甲见乙出价高,遂终止与丙的磋商,转而一心一意与乙谈判。乙见丙退出,随即借故中止谈判。

? 试问:甲遭受到损失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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