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甲可以向乙提起损害赔偿,因为乙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67.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之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要此种零件,终止谈判。
? 试问:甲公司的行为因违约、缔约过失、侵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是无需承担责任?
答:甲公司的行为听无需陈分担责任。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为: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②相对人受有损失③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受有损失有因果关系④违反先合同义务方有过错。本案例中甲公司要求属于商业风险,故甲无须承担责任。
68.甲想做与乙一样的生意,便与乙开始磋商,称自己有意做乙的销售人员,乙支付了甲的差旅费和缔约前甲想要参加的短期培训所需费用若干。当甲获知了乙的销售和生产方法方面的信息之后,便终止了与乙的磋商,开始自己做该类生意。
? 试问:乙所遭受的损失如何救济?
答:甲的行为属于恶意磋商,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应向乙进行损害赔偿。
69.甲向乙保证,如果乙努力取得经验并准备投资15万元,则向乙授予专营许可。当订立合同的一切准备工作就绪时,甲通知乙必须投入30万元,乙拒绝。
? 试问:乙可否要求甲赔偿其为准备缔约所生费用?
答:乙可以要求甲赔偿其为准备缔约所生费用。甲的行为属于恶意磋商,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应相依进行损害赔偿。
70.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付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
? 试问:甲拒绝签约后可否要求乙赔偿损失? 答:甲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乙的行为属于订约欺诈,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乙应向甲进行损害赔偿。
71.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机床一台,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传真收到”。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求甲公司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 试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答: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 试问:甲公司能否向乙公司索赔?
答:甲公司可向乙公司索赔。乙公司达成合意后拒不在预先约定采用的合同书上签字。故乙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向甲公司进行损害赔偿。
72.西瓜卖主甲与买主乙拟以每公斤0.9元的价格成交1万公斤西瓜的买卖合同,丙为破坏甲乙之间的交易,向甲提出愿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购买,甲见状暂且按下了与乙的合同不签,乙转而从他处购买,丙则借故拖延最终未与甲签订合同,致使甲以每公斤0.75元的价格将西瓜卖给了丁。
? 试问:甲就自己0.15元每公斤的收入差额损失,可否向丙索赔?
答:甲可以向丙索赔。由于缔约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又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费用和前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是指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同类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而甲的损失即属于间接损失。
CAUTION: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种类: ①恶意磋商 ②订约欺诈
③违反保密协议
④达成合意后拒不在预先约定采用的合同书上签字 六、合同的履行
73.甲购买了一张上海至北京的火车票,但发车前夕因急事取消行程下车离开,火车票被抛弃。
? 试问:甲是否需要承担给付不受领的责任? 答:甲不需要承担给付不受领的责任。
74.甲乙在一个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之内到乙方住所地提货,逾期不提货视为已经提货。
? 试问:这一约定的效力如何? 答:
75.一审当庭宣判之后,书记员在庭审记录中记载:“当事人应当在宣判之日起10天之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取者,视为已经送达。”当事人甲、乙表示同意,并在该庭审记录上签字。甲如约来领取了判决书,但乙未来领取,法官遂于第25日将判决书邮寄给乙,乙于第26日收到,并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要求上诉。
? 试问:此种处理的效力如何?(无参考必要)
76.甲乙签订一份救生艇买卖合同,约定由甲方在一个月内向乙方提供救生艇50艘,乙方先行支付价款。半月之后,甲未及履行合同,甲乙所在地区遭遇特大洪水,导致救生艇价格飙升。
? 试问:甲是否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答:甲可以请求变更合同。此时的合同履行适用于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为:①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②情事变更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③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规则于当事人④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⑤情事变更是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本案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满足情事变更原则的使用条件,故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77.甲乙签订一份救生艇买卖合同,约定由甲方在一个月内向乙方提供救生艇50艘,乙方先行支付价款。临近一个月,当甲正拟履行合同,甲所在地区遭遇地震,甲生产的救生艇全部灭失。
? 试问:甲是否可以要求乙分担损失?
答:甲不可以要求乙分担损失。在本案例中,救生艇的灭失不可规则于任一方,则适用风险负担原则,由救生艇的所有权人(即甲)承担全部损失。
78.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可选择采用以下处理方式:①拒绝接收货物。②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③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④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 试问:以上哪些处理方式正确?
答:①④是正确的。在处理提前履行的问题上使用以下三个规则:a.原则上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提前履行b.基于诚信原则,若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c.因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由债务人负担。根据上述规则选择①④。
79.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
? 试问:乙应如何行使抗辩权?
答:乙应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甲乙双方未约定履行先后顺序,故可排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则在应同时履行的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乙在相对人甲未为对待给付(交货10吨)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80.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甲交付了10吨货物,但没有交付与货物有关的一般资料。
? 试问:乙可否以甲未交付资料为由拒付货款?
答:乙不可以以甲未交付资料为由拒付货款。因为甲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即完成了对待给付,乙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81.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乙付款70万元,同时要求甲交付其余3吨货物之后才能支付余款。
? 试问:乙的要求十分有据?
答:乙的要求没有根据。甲乙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故应推定为同时履行。所以剩下的3吨货和30万元应同时履行。
82.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甲于5月8日请求乙付款,乙拒绝。
? 试问:乙的拒绝依据是什么?
答:乙的依据是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没有请求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为:a.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b.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之分c.双方债务均届期满。d.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即先履行抗辩权人是后给付义务人。所以此处的拒绝依据不是先履行抗辩权。
83.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过了6月1日,甲未交货,但要求乙付款,乙拒绝。
? 试问:乙的拒绝依据是什么? 答:乙的拒绝依据是先履行抗辩权。
84.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过了6月1日,甲乙均未履行。
? 试问:甲乙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如何?
答:甲未履行债务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具有先履行抗辩权,故即他方未先给付之前,可拒绝自己的给付,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85.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甲于6月1日交货,但乙于8月8日才付款。后查明,甲的交货有小部分残次品。
? 试问:甲乙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如何?
答:甲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属于违约行为;乙迟延履行,也属于违约行为。
86.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后甲于9月1日交货,乙于10月1日付款。二人由于履行责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法院认定:甲乙均构成迟延履行,应当各负其责。
? 试问:法院的意见是否有据?
答:法院的意见没有依据。甲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具有先履行抗辩权,故即他方未先给付之前,可拒绝自己的给付,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87.甲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当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当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关于该案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以下几个表述:①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②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③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④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 试问:上述哪种表述是正确的?
答:①是正确的。甲具有不安抗辩权,即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甲)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乙甲)有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之情事时,有权中止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排除债务不履行风险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有权解除合同。④的错误在于,应把“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改为“甲可以按合同约定交货”。
88.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应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2个月内付款。到了6月1日,甲发现乙财产状况严重恶化。于是甲停止交货,并通知了乙。乙当即回电,称愿以一幢大楼抵押给甲。该大楼的价值远在货款之上。
? 试问:甲现在应当怎么办?
答:甲现在应当与乙办理抵押登记。 ? 试问:甲接受抵押后,应当怎么办?
答:甲接受抵押后,应该恢复履行合同,向乙交货。
89.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应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2个月内付款。到了6月1日,甲发现乙财产状况严重恶化。于是甲停止交货,并通知了乙。乙当即回电,称愿以一幢大楼抵押给甲。该大楼的价值远在货款之上。但甲拒绝了该项抵押,要求解除合同。
? 试问:甲的要求是否有据?
答:甲的要求没有依据。在不安抗辩权中,只有对方既不适当提供担保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的,先给付义务人才能解除合同。而本案中,乙提供了适当担保,甲无权解除合同。
90.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应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2个月内付款。到了6月1日,甲发现乙财产状况严重恶化。于是甲停止交货,并通知了乙。但事后查明,乙并不存在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此系甲道听途说的消息。
? 试问:甲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AUTION:三大抗辩权之成立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
①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须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之分。(a.合同明确约定无先后顺序之分b.合同未约定双方履行顺序的推定为同时履行。) ③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④须对方未履行债务。
⑤对方对待给付义务之履行尚属可能(a.他方不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完全的抗辩权。b.他方不完全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相应的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①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须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之分。(a.合同明确约定有先后顺序的b.法律明文规定有先后顺序的) ③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④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即先履行抗辩权人是后给付义务人。 不安履行抗辩权: ①双方互负债务
②一方有先给付义务
③先给付债务人债务已届期满
④他方有难为给付之风险:a.经济状况急剧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丧失商业信誉 ⑤他方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的保全
91.乙欠甲债务100万元已经到期没有偿还,且自身已无其他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丙欠乙债务100万元已经到期也没有偿还,且乙无意于向丙催要。
? 试问:甲可以采取何种措施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答: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乙的债权,以保障债权人甲的债权。
92.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已到期,但乙没有主张。
? 试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答:甲不可以对丙行使代位权,因为丙欠乙的退休金乃是专属于乙自身的债权,而债权人可以行使的债权只能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93.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1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多次催要未果,对丙称,“再给你三个月,若还不还债,咱们法庭上见!”
? 试问:甲此时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答:甲可以对丙行使代位权。因为债务人乙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事实,此处的“怠于行使债权”系指债
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94.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一直没有向丙主张。甲查知乙有房产一处,价值为10万元以上,银行丁就该房产设有抵押权,抵押债权亦为10万,但尚未到期。
? 试问:甲可否向丙主张代位权?
答:甲可以向丙主张代位权。乙的财产虽然既包括房产又包括对丙的到期债权,但房产已经抵押。而抵押债权的效力高于代位权,所以甲只能向并主张代位权。
95.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货款15万元,到期亦未还,乙未主张。甲诉至法院,标的10万元。庭审中,丙提出,乙交付给丙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扣除瑕疵部分,该货款应为8万元。法庭查证丙所言属实。
? 试问:丙能否只向甲履行8万元?
答:可以。因为次债务人可以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以对抗债权人。此处的抗辩权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96.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货款15万元,到期亦未还,乙未主张。甲诉至法院,要求丙向其履行15万元的债务。
? 试问:甲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不予以支持。债权人请求数额以债权为限,不得超过债务人的债务,故甲只能请求10万元的债务。 97.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 试问: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如何?
答: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因为公司若要借款只能通过银行而公司之间互相借款违法,属于非法拆
借所以甲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 试问:甲是否因为借贷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而与乙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答:甲乙之间不能因为借贷合同无效而认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借贷合同无效,可是具有借贷事实。
? 试问:甲是否因借贷合同无效而不能向丙提起代位之诉?
答:甲可以向乙提起代位之诉。甲乙之间虽然借贷合同无效,可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甲可以行使代位权。
? 试问:甲是否因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而不能向丙提起代位之诉?
答:甲可以向丙提起代位之诉。因为乙只是发出催收通知书而没有向丙提起诉讼或请求仲裁,那么则认为乙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事实。故甲可向丙提起代位之诉。
? 试问:甲是否因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而不能向丙提起代位之诉?
答:甲可以向丙提起代位之诉。只有当乙丙真正进行仲裁才可援引仲裁条款对甲进行抗辩。 CAUTION:提起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且已届清偿期。 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届清偿期。
③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④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⑤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事实已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98.乙欠甲债务100万元已经到期没有偿还,且自身除房屋一幢之外已无其他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此时,乙丙签订赠与合同,约定乙将其房屋赠与给丙。
? 试问:甲可以采取何种措施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答:甲可以撤销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即行使撤销权)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99.甲欠乙债务100万元,丙以其房屋一幢、丁以其汽车一辆为乙设抵押。后来,戊欠己债务100万元,丙同时以其前述房屋为己设抵押。乙、己的债权同时到期,甲、戊均无力偿还。此时,丙的房屋市价约为120万元,丁的汽车市价约为60万元。乙便与丙协议,由乙行使对丙的房屋的抵押权,将丙的房屋折价为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