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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鼓励和支持外商、民营企业参与事业单位产改,通过购买国有资产或嫁接改造等形式合资合作。外商投资参与事业单位合资合作的,按照市政府招商引资有关政策执行。民营企业与事业单位合资合作的,可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64号)有关政策执行。对招商引资人员按照市招商引资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七)鼓励职工集体持股和经营者持大股。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可将已作必要扣除后的净资产按评估价折成股份,根据责任大小全部或部分向产改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科技骨干和其他职工出售。中小产改单位净资产提倡全部由职工买断。出售时可按1:2比例(购l赊2)用现金购股。末支付现金的股份,持股者拥有收益权和表决权,无所有权、继承权和转让权。赊股还款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其间收益主要用于还款。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作为净资产量化。
(八)允许产改单位技术人员的职务发明成果转化后参与收益分配,转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单位在增资扩股时,职务发明成果和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可视其价值作价入股。技术成果作价的金额须经股东会协商同意,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同级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三、土地、房产权属的处置
(一)非国有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有特殊规定除外)参与产改单位改组、改制,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可继续沿用行政划拨方式使用3年;整体收购产改单位,其用地采取出让方式并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按现行规定标准减半缴纳,今后若改变土地用途,减免部分必须补齐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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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产改单位进行租赁经营的,国有土地可实行租赁,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三年内土地租金按现行规定标准减半缴纳。
(三)产改单位租用由房产部门管理的公房,经租用单位和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协商及评估作价(作价时应对事业单位维修公房的投资进行必要的扣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给相关单位;以房屋重置价入股参与产改单位收益分配;继续由产改单位租赁使用。
四、减轻产改负担
(一)对产改单位重组不发生资金流动的过户行为,不按交易行为征收有关税费;办理资产、房产、工商、税务以及水电、通讯等变更登记时,有关部门一律只收工本费。涉及土地变更的,每宗地收取土地登记费、管理费2000元(其中5万平方米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入地产市场的,减半收取交易费。
(二)省、市政府已明确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支出落实资金。今后发生的需政府给予财税扶持的事项,按照政策跟着项目走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五、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
(一)产改中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按照职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计发相当1个月工资(以事业单位职工上年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发给。
(二)产改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继续按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用,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后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净资产不足以扣除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可按以下顺序进行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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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产改单位所占用的市直管公房合理作价抵补,其中15%用作市物业供热集团改制,85%用作事业单位改制准备金;
2、该产改单位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作价抵补。
(四)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医药费、集资款等,产改时原则上由单位一次性补发;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经与职工协商同意后,也可以转为股份,从国有资产中扣除。
六、产改退出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一)产改单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其资产收益用于职工安置。
(二)产改单位国有产权出售收益剩余部分交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作为本系统专项改革准备金,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审核。
七、审批程序
市属和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产改由市体改办审核批复,区、县(市)属事业单位产改由区、县(市)报市体改办审核批复。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意见由市体改办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财政供给制度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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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供给范围,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公共财政保障体系,根据《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总体要求,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以满足公共财政和社会共同需要为原则,重新界定财政供给范围,打破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供给模式,实行以事养人、分类供给的财政管理方式,加快事业单位的社会化、产业化步伐。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共财政。区分事业单位不同性质,严格界定财政供给范围,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应推向市场的事业单位退出财政供给范围。
(二)坚持“以事养人”。按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核定经费,鼓励事业单位创新改革,提高效益,节约开支,促进事业发展。
(三)坚持分类供给。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责、经费自给率等情况,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财政全部供给单位、财政部分供给单位和非财政供给单位三种类型。
(四)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根据我市财力实际情况,采取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办法,科学合理地制定财政供给方式和标准,特别是保证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不变,以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供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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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收入或收入额度较小的行政支持类和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实行财政全部供给方式。
(二)有一定收入但不能满足经费需求的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或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实行财政部分供给方式。
(三)收入额度较大且已基本具各自收自支能力和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事业单位,不再给予财政补助。
(四)创收能力强,并已具备经营条件的事业单位退出财政供给范围,实行企业化管理。
四、经费核定方式
(一)在职人员经费核定
1、工作任务可以量化的事业单位,取消人头费,按工作量或项目核定经费。
2、工作任务不能量化的事业单位,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经费,超过编制的按编制数核定经费。
(二)离退休人员经费核定
1、财政全部供给单位和部分供给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财政按实有人数核定,经费直接拨给单位。已实行养老保险办法的财政部分供给单位,其财政补助经费应首先用于支付职工养老保险,确保离退休人员各项经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