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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的,可确定为合格,仍无改进的确定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上一级职称(资格),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
四、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工资福利待遇
(一)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确定。同级聘任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职务的工资福利待遇;低职高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高聘职务的工资待遇;高职低聘人员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聘用职务的工资标准。
(二)有职称(资格)但未聘任职务的人员,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在聘人员(必须被聘1年以上)取得职称(资格)的时间和被聘任职务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达到《评审标准》规定任职时间的可以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
(三)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而未聘相应职务的人员,可以使用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参加有关技术、学术活动。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人员由部门所有向社会所有转变,真正建立起能进能出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型用人机制,根据《哈尔滨市人事局人事代理暂行规定》(哈人字〔2000〕4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事业单位的委托,代理有关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管理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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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要积极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从社会新进人员、未聘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和新建事业单位要实行全员人事代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二章 代理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批准或授权的人才交流机构是人事代理工作的承办机构,负责本辖区人事代理。
第六条 根据人事代理工作实际情况,人才交流机构可在系统或行业内设立人事代理工作派出机构。
第七条 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悉人事管理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人事工作业务;
(三)经过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
(四)符合人事行政部门的其它有关要求。
第三章 代理形式及程序
第八条 人事代理形式
(一)部分人事代理:事业单位部分人员的人事代理,包括新进人员、未聘人员及其他部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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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员人事代理:事业单位全体人员的人事代理。
第九条 人事代理程序
(一)委托单位向人才交流机构提出书面人事代理申请;
(二)委托单位向人才交流机构提交委托管理人员名册以及委托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
(三)人才交流机构审核;
(四)委托单位与人才交流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
(五)委托单位与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移交手续。
第四章 代理内容
第十条 人事代理内容
(一)提供人事政策咨询;
(二)接收人事关系、管理人事档案;
(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档案工资、计算工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四)协助做好招聘人员工作;
(五)协助做好从外地引进人才工作,代办外地人才的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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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助办理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手续;
(七)协助办理接收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手续及其见习期满的转正定级手续;
(八)协助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考评业务;
(九)协助办理辞职、辞退人员手续;
(十)协助开展人员培训工作;
(十一)为无党团组织的代理单位代管党团组织关系;
(十二)协助办理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业务;
(十三)提供择业指导,通过市场机制促进未聘人员实现再就业;
(十四)协助办理与人事代理相关的其它业务。
第五章 代理协议
第十一条 凡是进行人事代理的事业单位必须与人才交流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明确代理的项目及相应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期限由双方议定。协议期满后,还需人事代理的,应续签人事代理协议。
第十三条 协议期限内,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废止现行协议,重新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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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双方要自觉履行代理协议的各项义务,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以服务办主,适当收费。人事代理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由单位和个人双方议定,共同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22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方式。按照事业单位性质、功能和财政供给形式进行分类,对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财政全部供给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静态工资总额包干办法;财政部分供给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动态工资总额包干办法;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不含具有行政性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企业分配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分配办法时,在人事部门调控的工资总额内,财政全部供给单位个人工资进行再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0%,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也可以全部进入再分配。财政部分供给和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应将个人工资总额全部进行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