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系统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4)

2018-12-08 21:00

堕落,使社会发展落入迷途,根治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六、建设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犯罪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俗话说“产生贪污的地方是有钱的,发生受贿的地方是

有权的”。在建设系统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中,因为在重点建设工程中既有大量的财物流动,又有立项审批、招投标、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权力运用,这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责任不落实、疏于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都有可能产生职务犯罪。这不是危言耸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工程建设的任何一个环节,对工作不负责任,如签订合同被骗、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责任事故等,都有可能因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关系构成渎职罪。《检察日报》的一篇文章援引新华社的报道,“某城市修建高速公路,37公里路段竟有37名干部受到处分。有人评说:有项目必有腐败”。这个典型中的典型事例,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工程建设是腐败的多发环节。

还有一个事实是不容怀疑的,那就是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比较高发的。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列举案例加以说明。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造成40人死亡,600多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因此受到刑事追究的党政官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人员10余人。这起案件表面上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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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座大桥垮塌,实质问题都与大桥的工程建设有关。《检察日报》曾经披露的山东省沂南县政协原副主席袁锋剑,1988年8月至2001年1月,利用担任蒙阴县副县长兼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之便,贪污公款558万余元、收受贿赂6.4万元,被判处死缓。

李××一案 (一)新特点

1、权钱交易,贿赂案件较多。 2、职务犯罪领域广泛化。 3、职务犯罪群体化。 4、职务犯罪手段多样化。

5、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新特点。

⑴借劳务分包之名,违法分包工程、从中捞钱的现象普遍存在

近年来,由于公开招标制的实行和各方监督的到位,过去那种工程尚未上马,各路诸侯就各显神通、领导批条满天飞的现象已不多见。直接靠行贿中标,靠领导批条指令分包已是“昨日黄花”了。于是,“借劳务分包之名,行工程分包之实”从中捞钱,已成了普遍采用的手段。其表现形式是:某些地方领导、工程主管部门领导、业主负责人及监理负责人等,为获取个人非法利益,想方设法向中标单位介绍“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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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施工队”。中标单位一看来头,知道得罪不起,往往违心地将整块整段的工程分给对方做,并按介绍人的意思不签订任何承包合同。这样,“劳务施工队”表面上是给中标单位做劳务,实则成了分包商,成为某些领导从工程中获取“实惠”的工具。据了解,这种现象目前是普遍存在的。在某重点工程调查中得知,该工程十余个合同标的中,仅有一个不属于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事实证明,经过这种“分包转包”的工程,工程投资被层层盘剥,最易导致“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和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的发生。 ⑵利用工程变更设计之机从中渔利的情况较为突出 近几年,随着各地反腐败力度的逐步加大和重点工程项目里预防腐败措施的不断完善,工程上的钱“不好捞”了,于是很多人都把目光投向了容易得手的工程变更。根据调查的情况看,现在的一些建设工程中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存在变更项目。其表现形式是:施工单位为增加工程量、提高合同造价,谋取非法利润,采用多报、虚报变更设计项目的方法,然后通过行贿的手段,去打通工程监理、业主等审批环节,以获得变更的立项审批;个别工程监理及业主人员为了获得个人非法收入,故意放松关口,乱允诺、乱建议、乱签批,变更设计项目。在我们所查的工程项目中,许多都超过了工程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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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高的达到百分之十几,出现这种情况,大多是由于大量变更设计,追加投资太多等原因造成的。通过变更工程设计、追加工程投资,以从中谋利,已成为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段。

⑶招标单位违规改变招标方式给违法犯罪提供空间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对限额以上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规定必须公开招标。在实际操作中,因公开招标程序繁琐,有的发标单位从缩短期限、降低费用考虑,采取少报多建、分解工程等方法,把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由于法律对邀请招标的范围及邀请对象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建设单位有较大的自主权,一些掌管招投标定夺权的人便乘机大作文章,在选择邀请对象时有倾向性地划定范围和标准,靠\选谁不选谁\捞取好处。有些工程承包商为了被邀请投标,不惜以重金\开路攻关\。潍坊医学院1996年到2002年共建设大小工程二十多个,高培福在任该院副院长、院长主管工程建设期间,以节约费用、照顾当地施工队伍、保证工程质量等名义,全部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高在招标过程中,有章不循,进行暗箱操作,利用工程发包权收取施工单位贿赂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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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曲线谋利

招标人为照顾关系单位或捞取好处,违背\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想方设法规避招标,将一些投资额度大的工程项目,分解成不需要招标的一个个小额工程,或者将本应一次报批的大工程分阶段报批,以达到步步\赢利\的目的。如青岛开发区财政大厅、审判大厅、润泽写字楼、文化娱乐中心四个项目工程,都需要安装统一技术要求的消防电子设备,且工期相近,按规定应当一起招标。而时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原总指挥、兼区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委员会主任冯占聪,在收受某公司3万元\信息费\后,为达到不用招标而直接确定采购单位的目的,便将四个工程的消防电子设备采购项目分解开来,使该项总金额达120余万元的设备采购业务,没有经过招标就发包给了该公司。

⑸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泄露标底,形成权钱交易

由于标底是评价标书是否符合招标要求的重要依据,法律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实际招标中,也大多采取封闭做标的工作方式。有的投标单位为了获取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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