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系统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5)

2018-12-08 21:00

底信息,向招标工作人员行贿,引诱招标人员透露标底信息。一些招标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将标底透露给投标单位。这类内外相互勾结、行贿受贿的现象在县、市一级单位十分严重。如郯城县检察院今年查处了13起涉及建筑工程领域的贿赂犯罪案件,其中有10起案件与泄露标底有关。如郯城县建设局原招标办公室主任凌宗华于1997年至2003年5月,在组织做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决定工程造价的三大材(水泥、钢材、木材)的价格和数量用电话透露给投标单位,致使9个工程标底在招标前泄露,凌共收受投标方贿赂11万余元。

⑹评标流于形式,定标人营私舞弊

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应不少于2/3,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等,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但由于部分招标人代表或招标活动组织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招标前接触投标人,接受宴请或收受贿赂,在评标活动中,或有意发表有利于投标方的意见影响其他评标人员,或给打高分;有的评标委员会不按规定组成,有的评标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胜任评标工作;还有的评标专家出于私心不严格履行职责,见风使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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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附和其他人的意见。这些因素的存在往往使评标走了过场,致使徇私舞弊行为得逞。如冯占聪为照顾各方面的关系和利益,从中多收\好处费\,对青岛开发区润泽写字楼装修装饰工程组织招标时,不按规定对投标单位进行严格审查筛选,并违反择优定标的原则,评标时竟将10个关系单位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单位,并公然将工程分成10段,使推荐的10个单位全部中标。郯城县建设局原招标办公室主任凌宗华在接受郯城县城关建筑公司经理樊某的贿赂后,在评标中有意宣传该公司的资质和业绩,又做几位评委的工作,使该公司中标。

⑺中标人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领导干部违法改变发包对象

按照法律规定,定标后招标单位必须把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单位,但对中标人的权益保护,法律规定不完善。办案人员在对冯占聪的办公室进行搜查时,就发现了大量被扣押的举报冯及其下属的投诉信。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负责人或定标人有恃无恐,在收受其他施工单位的贿赂后,便随意改变发包对象,更有甚者竞直接将他人中标的工程,划出一块给无资质或低资质的关系单位,严重损害了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给工程留下了质量隐患。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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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开发区泽润写字楼外墙干挂石材工程招标中,本来确定了银磊石材公司和莲富石材加工厂两家中标人,但冯占聪在收受银磊石材公司8万元的贿赂后,最终只把工程发包给该公司。滕州市西岗煤矿宿舍楼经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西岗镇某行政领导强行将部分工程指定给另外一家施工企业承包,引起中标单位多次上告,造成恶劣影响。

⑻将不招标项目作为\自留地\,作权钱交易 由于《招投标法》规定,对于限额以下的小型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可以不招标,加之缺乏这方面的相关法规和硬性规定,形成权力制约漏洞,使有的人得以\随心所欲\地进行权钱交易。在冯占聪23次受贿犯罪中,有1/4以上发生在不招标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中。惠和基础工程公司经理于某,在得知青岛开发区\安居工程\基础测绘项目属于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后,便送给冯妻2万元,在未经任何资格考察和论证的情况下,就从冯手中顺利地揽下了这项金额达50余万元的工程。

⑼招投标管理体制不顺,行业监管不到位

目前招投标活动实行行业和部门双重管理模式,行业管理按职能划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进行宏观监督管理,部门管理按项目性质分别由建设、交通、水利、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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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委等部门进行管理。按照《招投标法》规定,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通过法规授权或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权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际运行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仅就房屋建筑和城建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管理权也被削弱,监督空间的狭小使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客观上无法有效地对全部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由于部门利益的存在,工程建设招标活动实际上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组织管理和监督的权力主要由各部门行使。特别是由于招投标机构大多附属于建设单位,或合二为一,负责人由建设单位任命或领导人兼任,这在客观上为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借机徇私谋利,非法干预招投标带来了便利。冯占聪实施犯罪,很大程度上就是利用了身兼青岛开发区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总指挥和区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委员会主任的便利条件。虽然这些部门也设有监督机构,但一般只参加开标、评标会议,在确定招投标资格和方式、评标方法以及定标等关键环节往往难以介入,或干脆不参加,监督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⑽政府采购中心权力过于集中,监督乏力,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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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心是为了统一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避免和减少采购活动中的腐败现象而设立的,是行施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上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采购活动频繁,人员编制有限,管理部门仅限于对采购活动进行程序性的监督,大量具体的组织管理权力集中在采购中心负责人手中,在确定政府采购定点单位资格、发招标邀请函、发表评标意见等组织招投标活动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在这些权力运行过程中,却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给权力滥用留下可乘之机。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1999年成立,不到两年时间,该中心原副主任张春光就因在招标活动中收受投标方6万余元贿赂被查办。如济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经理孔某为了取得张春光在政府采购中的照顾,先后两次送给张8000元贿赂,张不久即将该公司确定为政府采购定点单位,并在事后又接受3000元感谢费。

(二)预防对策

1、严格公开招标制度,完善邀请投标制度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大稽查力度,对符合公开招标范围和标准的投资建设项目,要严格依法办事,禁止违规邀请投标,对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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