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违法违纪案例(8)

2018-12-09 23:36

1.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纳税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2)偷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3)欠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4)抗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5)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2.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七)违反《刑法》的法律责任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2)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3)金融诈骗罪

(4)危害税收征管罪 (5)其他

2.侵犯财产罪 3.贪污贿赂罪

(八)《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

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3.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及处罚

5.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及处罚

7.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及处罚 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及处罚 10.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及处罚

11.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12.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及处罚

二、会计违法违纪案例分析

【案例1】重大会计做假行为由谁负责——会计法 (一)案例资料

万兴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2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批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授意会计科科长按照董事长的要求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会计科长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3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做假行为,根据《会计法》以及相关法律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兴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均要

求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那也是履行手续,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该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会计科长称:“我是按领导的要求做的,领导让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即使有责任,也是领导承担责任,与我无关。”

在该单位实习的大学生张某、李某听他们各自的陈述,觉得他们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每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单位的会计工作没有做好的原因是他们根本不了解会计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在听证会上的陈述以及实习生张某和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二)案例评析

1.(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观点不正确。 (2)《会计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要重视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

(3)董事长,总经理都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主体,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负责。 2. (1)总会计师的观点不正确。

(2)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单位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而非审计责任。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和免除会计责任。总会计师是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主体,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会计报告的质量要负责。

3. (1)会计科长的观点不正确。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

(3)会计科长的行为属于伪造会计凭证、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综上所述,实习生张某、李某的观点正确。该单位会计工作不能做好的主要原因是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及会计人员不懂会计法,只有掌握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才能做好会计工作

会计法

【案例2】指使财务人员做假账 打击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 (一)案例资料

某县万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林某自1997年起任总经理。2003年12月,因公司业绩突出收到组织部门预备提拔考核,准备升任该县某局副局长。在考核中,组织部门接到举报,举报人说林某在任职期间有指使和放任财务人员做假账、打击压制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等问题,随即,该县财政、审计、统计方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公司近年特别是林某任总经理期间的账目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结果发现:

1.该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

2.不按规定进行会计资料保管,致使原始资料被毁灭、灭失严重。 3.3个月前,林某因不满会计郑某多次不听从做违法会计账的指令,尤其不满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将其调回车间

4.任命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林某的儿子担任会计科科长 。

5.近3年的账面中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虚增利润等违法问题系在林某的强令或授意下所为。 分析上述情况是否违法,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

(二)案例评析

1.上述资料中的1、2和4条属于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规定,不依法设置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均属于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后果是:①责令限期改正;②罚款;③给予行政处分;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上述资料中的第3条属于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采取恢复其名誉、恢复原有职位、级别的补救措施。

3.上述第4条还违背了回避制度,根据回避制度,国有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4.上述资料中的第5条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降级、开除的行政处分。

3.上述第4条还违背了回避制度,根据回避制度,国有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4.上述资料中的第5条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降级、开除的行政处分。

会计法、支付结算办法

【案例3】会计工作交接 空头支票签发 会计报告签名 (一)案例资料

某国有企业发生如下情况:

2005年2月,会计科长王某退休,在与新任会计科长张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因厂长在外地出差,人事科长负责监交工作。

2005年8月,产品转型急需外购一批原材料,供货方提出先预付材料款30万元。因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会计科长张某指令会计人员给供货方开出一张30万元空头转账支票。

2006年2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时,主管会计工作的副厂长、总会计师和会计科长张某在财务报告上加盖名章,厂长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哪些单位有权对该企业签发空头转账支票行为提出赔偿要求?赔偿金额是多少?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签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

(二)案例评析

1.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因会计科长王某系会计机构负责人,根据会计法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人事科长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不能负责监交工作。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和供货方有权对该企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提出赔偿要求。银行处罚的金额为15000元(3000000×5%),供货方要求赔偿的金额为6000(300000×2%)。 (3)该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手续不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会计法

【案例4】伪造和变造凭证、账簿和报表的法律责任 (一)案例资料

某省某市房管局主管会计晁森,于1997年8月,收到某公司干部王强购买商品房的价款后,在未交付住房的情况下,又将该住房卖给另一工厂干部汪禾。事情败露后,王强所在单位要求晁森退还购房款。但晁森却以种种借口推托,并且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单据,制造假会计凭证,试图蒙混过关。结果被揭穿,并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案例评析

在本案例中,会计所为属于伪造会计凭证进行贪污,即主管会计晁森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假凭证,制造假账。这除了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外,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第43条的规定:企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根据本条规定伪造和变造凭证、账簿和报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

【案例5】出具虚假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案例资料

中国证监会于1998年11月20日对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公司)违规行为进行了通报。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采取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账务处理等手段,将1996年度实际亏损10300万元,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骗取上市资格。上市后,继续编造虚假利润,将1997年上半年亏损6500万元,披露为盈利1674万元,虚报利润8174万元,1998年4月该公司在公布1997年度报告时,将实际亏损额22952万元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在该案中,为红光公司出具有严重虚假内容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含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盈利预测审核意见书的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蜀都所),中国证监会对其处以没收非法所得30万元并处罚款60万元,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3年的处罚;对在为红光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该所注册会计师汪某某、张某某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

(二)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何单位或

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其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其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其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为红光公司出具有严重虚假内容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含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盈利预测审核意见书,中国证监会对该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股民对红光公司提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红光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刑法

【案例6】贫苦女变成贪污犯 (一)案例资料 冀如花(化名),女,汉族,陕西省人,2001年3月至2006年10月在某市交通局道路工程监理咨询所工作,担任该所出纳员。2006年10月15日因涉嫌贪污公款,被公安机关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2007年元月10日,冀如花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冀如花出生于陕南偏远山区一户农民家庭,家境清贫。她父母依靠卖菜、打粮、种菜为生,用微薄的收入供其读书。冀如花聪明伶俐、勤奋好学,小学、初中成绩优异,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深得教师、同学的喜爱。

中专毕业后,她被分配到公路部门工作,一家人非常高兴,鼓励她要听领导的话,虚心学习,好好工作。起初,她还能认真地学习会计业务知识,工作勤勤恳恳。领导十分信任她、喜欢她,委以重任。这时冀如花思想悄悄发生变化,金钱、舒适安逸的生活诱惑着她,法律、法规的规定抛之脑后。

2006年10月份,检察机关在调查某市道路工程监理咨询所副经理杨某涉嫌贪污一案时,发现该所出纳员冀如花有贪污公款之嫌疑,经检察长批准,遂派员调查,初步查明冀如花涉嫌下列犯罪事实:

冀如花从2003年5月至2005年12月,根据该所副经理杨某的授意,在编造工资发放表和工程补助单时,捏造工程监理聘用人员名单,以发工资的名义共套取公款163 653?50元。其中:2003年套取44 786?50元,2004年套取41 695元,2005年套取77 172元。以上现金除用于向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拜年送礼等开支外,冀如花从中贪污17 000元。所得赃款7 000元用于自己美容护理、减肥等,剩余10 000元以自己的名字存于银行。

综上所述,冀如花身为国有企业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等手段套取现金,从中侵吞公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82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

(二)案例评析

纵观整个事件,给我们以深深的启示:

1.思想政治教育对年轻干部显得特别重要。冀如花出生于一个贫困的家庭,从小勤奋好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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