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通知

2018-12-09 23:38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规划

标准与准则》的通知

1 总 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 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2.1 类别代号 大中类 类 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街坊 居住用地 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类居住 用地 独立式 R11 住宅用地 宅的用地 一类幼托R12 用地 R1 R13 R 一类社区R14 其他设施用地 一类住宅R15 区 道路用地 一类住宅R16 区 绿地 二类居住 用地 R2 单元式 R21 住宅用地 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的居住宅的用地 指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一类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体育设施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用地 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专供社区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独门独户住良好、以独立式住宅为主的用地 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小类 类别名称 范 围 建筑物的用地 二类幼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独R22 托 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二类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R23 体育设施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用地 地 二类社区R24 其他设施用地 二类住宅R25 区道路用地 二类住宅R26 区 绿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保健设施、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三类居住 用地 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 单身宿舍R31 用地 三类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R33 R3 体育设施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用地 地 三类社区R34 其他设施用地 三类住宅R35 区道路用地 三类住宅R36 区 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 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绿地 地 续 表 类别代号 大中类 类 四类居 住用地 原农村居民 住宅用地 四类幼托 用地 四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四类社区 其他设施用地 四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四类住宅 区绿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用地 以原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特区内、外原农村居民的宅基地 小类 类别名称 范 围 R41 R42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商业性办公、旅馆业、游乐等各类服务业活动的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用地 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游乐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用地,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营业网点的用地 餐饮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R R4 R43 R44 R45 R46 C1 C C2 商业性 办公用地 C3 C31 服务业用地 餐饮业用地 C32 休闲娱乐用地 其他服务业 用地 旅馆业用地 游乐设施 用地 各类室内休闲、娱乐、运动、保健、小型影院等服务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等营业网点以及除上述服务业以外的维修、代理及相关服务业的用地 旅馆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的用地 C33 C4 C5 续 表 类别代号 大中类 类 类 政府社团 用地 行政办公GIC1 用地 文化设施 用地 GIC21 GIC GIC2 GIC23 GIC剧院用地 24 为居住配套建设的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GIC25 文化活动 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设施的用用地 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GIC3 体育用地 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市、区级配建剧院和音乐厅等大型演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2 图书展览用地 文物保护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用地 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各类文化机构和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设施的用地 政机关及各党派、团体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消防和海关等行政府行政事业机关团体的办公用地以及各种文化、教育、体育、小类别名称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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