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物流园区 6.5.1 物流园区是一家或多家物流(配送)企业在空间集中布局的场所,是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集结点。 6.5.2 物流园区可安排仓储用地、商业用地、商业性办公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单身宿舍用地等。 7 城市绿地 7.1 城市绿地分类和标准 7.1.1 城市绿地分为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五种类型。 7.1.2 附属绿地是指为除绿地之外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配建的绿化用地,分为 单位附属绿地和道路广场绿地;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生态旅游区和生态林地等。 7.1.3 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7.1.4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和方法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的有关规定执行。绿地的数据统计按表7.1.4的格式汇总。 7.1.5 全市的城市绿地率应不小于45%,城市绿化覆盖率应大于50% 。 城市绿地统计表 表 7.1.4 绿地率(%) 人均绿地面类别(绿地占城2绿地面积(hm) 积 绿地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比例(%) 名称 市建设用地2(m/人) 比例) 规 公共1 绿地 生产2 防护绿地 高尔3 夫球场绿地 - - - - - - 现 状 划 状 划 状 划 状 现 规 现 规 现 规 划 序号 小 计 4 绿地 中 计 5 绿地 合 计 其他附属 - - - - - - - - 2 - - - - - - - - - - 2 备注: 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 hm ,现状人口 万人; 年规划城市建设用地 hm ,规划人口 万人; 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 hm 。 27.2 公共绿地 7.2.1 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 7.2.2 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 )的相关要求。应严格控制管理建筑的建设规模。 7.2.3 街头绿地中的绿化面积不应小于70%。 7.3 生产防护绿地 7.3.1 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7.3.2 全市园林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 7.3.3 防护绿地规划标准 7.3.3.1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用地与其他用地之间应建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得少于50米 。 7.3.3.2 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海岸防风林带宽度应为70~100米。 7.3.3.3 高速公路两侧应建卫生隔离防护林带,每侧的宽度应为30~50米。 7.3.3.4 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方向宜建设卫生防护林带。 7.3.3.5 城市各组团之间应根据地形设组团隔离绿带,绿带内除园林路、广场、园林建筑小品及管理建筑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7.4 高尔夫球场绿地 7.4.1 高尔夫球场绿地应充分利用荒地、滩涂等未利用地进行建设。 7.5 附属绿地 7.5.1 单位附属绿地 7.5.1.1 单位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的绿地。 7.5.1.2 住宅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3章3.5节的有关规定。 7.5.1.3 工业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5章5.5节的有关规定。 7.5.1.4 其他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宜符合表7.5.1.4的规定。 单位附属绿地率规划指标 表7.5.1.4 用地类型 单位类别 绿地率( % ) 医院、疗养院 学校、机关团体 政府社团用地 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30 乐设施 旅 馆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商业性≥20 办公 对外交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交通枢纽 ≥20 ≥20 ≥30 ≥30 ≥45 ≥40 7.5.2 道路广场绿地 7.5.2.1 道路广场绿地是指道路和广场用地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7.5.2.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7.5.2.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保证树木的立地条件和生长空间。 7.5.2.4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7.5.2.5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7.5.2.6 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7.5.2.7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 ;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 ;当路侧或路中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应计入城市绿地,可辟为街头绿地,其中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7.5.2.8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
7.6 其他绿地
7.6.1 凡划为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用地,应在保护自然次生林的基础上辅以人工造林。
7.6.2 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分级设置防护林带,可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并执行《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生态旅游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城市的山坡地进行土石开采等活动。
第二部分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8.1 公共开放空间
8.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8.1.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和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公共绿地的规划要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7章。 8.1.3 城市广场
8.1.3.1 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8.1.3.2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8.1.3.3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8.1.4 城市水体
8.1.4.1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绿化。 8.1.4.2 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8.1.5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
8.1.5.1 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高差应控制在±6.0米以内(含±6.0米),并应有宽度不小于1.5米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
8.1.5.2 建筑物地面首层架空作公共开放空间时,净高不应小于5.4米,进深不应小于8.0 米 。 8.1.5.3 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0米,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8.2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8.2.1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8.2.2 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讯设施及其通道(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要求的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必须按有关净空限制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8.2.3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区或建筑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并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8.2.4 在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应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8.2.5 在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应满足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8.3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8.3.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8.3.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8.3.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不应小于3米。
8.3.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8.4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
8.4.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 米。 8.4.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9 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9.1 住宅建筑间距
9.1.1 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9.1.2 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9.1.3 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