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 表 类别代号 大中类 类 U3 类 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 邮政设施用地 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U4 电信设施用地 的用地 环境卫生 设施用地 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处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雨水、污水 U51 U5 U 处理用地 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E ) 进行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U52 垃圾处理用地 放、处理和管理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进行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U6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U7 殡葬设施用地 墓地等设施用地 除上述市政公用设施之外的其他U8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共绿 G G1 公共绿地 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绿 地 地、生产防护绿地和高尔夫球场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园地和林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专用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处理小类别名称 范 围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G11 公 园 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G12 街头绿地 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皮、花G21 G2 园林生产绿地 卉和种子生产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用地 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带及绿地,包括道路防护G22 防护绿地 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高尔夫球场 G3 绿地 后者归入休闲娱乐用地(C32) 特殊性质的用地天下房地产法律 特殊用地 服务网编辑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D1 D 军事用地 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D2 保安用地 分局和派出所的办公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政府社团用地(GIC ) 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的用地, 续 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中类 小范 围 类 类 水域和其他 非城市建设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和渠道等水域,不包 水 域 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E1 E12 E13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水库水面 水工建筑 E14 用地 耕 地 堤林)、闸、坝、堤路林、扬水站等常水位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浇灌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浇灌、用以种植E21 灌溉水田 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浇灌的水旱轮作地 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E22 旱 地 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E23 菜 地 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和大棚用地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多年生木本或草本作物的E3 园 地 土地 E4 E5 E6 林 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和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并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和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E7 未利用地 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 露天采矿用E8 地 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包括推平已征用的空闲E9 发展备用地 地等 采矿、采石、砖瓦窑和盐田等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人工修建总库容超过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 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E E2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3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表2.2.3 序 号 1 2 类别名称 城市规划总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 水 域 耕 地 园 地 3 林 地 其 中 牧 草 地 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露天采矿用地 发展备用地 2.2.4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2.2.4的格式。 面积(hm ) 2占规划总用地 比例( % ) 100.0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表2.2.4 占城市建设序号 用地 代号 用地名称 现状 1 2 3 R C GIC 居住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政府社团用地 规划 面积(hm) 2用地 比例( % ) 现状 规划 现状 人均用地 (m / 人) 规划 2 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 ……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 地 特殊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4 5 6 7 8 9 10 M W T S U G D 100.0 100.0 合 计 3 居住用地 3.1 布局准则 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表3.1.1 户数(户) 人口(人) 居住区 13000 ~20000 40000 ~60000 小 区 3000 ~7000 10000 ~20000 组 团 300 ~1000 1000 ~3000 注:每户按照3.2 人计算。 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 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9章的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通知(3)
2018-12-09 23:38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通知(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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