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30) 文本
7、居民及其生产生活活动必须严格控制,允许世居农民从事传统农耕活动,但不准开展旅游接待,禁止使用农药和化肥;
8、机动车道建设和维护必须精心设计,宜宽则宽,宜窄则窄,但标志明显,安全畅通,严格保护自然完整性;
9、内部机动车只能采用高标准的环保型机动车,严格限制外来机动车进入; 10、步行游道设计建设必须安全而生态化,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只能使用来自外围保护带以外地区的石材;
11、动态地质过程(如泥石流)遗址应该受到严格保护;
12、解说、指示和警示系统标牌应严格控制数量、体量、用材,不得在山体原石上刻字;
13、任何造成视觉污染的设施和布置。 第三十二条 缓冲区
缓冲区内禁止以下活动:
1、禁止建设过夜旅游接待设施; 2、禁止毁林开荒、开山取石; 3、引入外来物种(农业生产活动除外)。 缓冲区内管制以下活动:
1、当地居民建设的用于居住的房屋的体量、材料和建筑式样风格必须按照规划严格审批,已经建设的有悖于当地民居特色的建筑应该逐步改造或者搬迁,同时鼓励缓冲区内的居民自发向城镇迁移;
2、道路和旅游服务设施不得损害核心区的景观和生态完整性;
3、道路及其它人工设施选线和选址必须通过景观分析评价;在可见视域内和进入景区走廊,严格控制造成视觉干扰的人工构筑物、管线等;
4、水系自然形态必须完好保护或者恢复;
5、自然植被必须完好保护或恢复,恢复低产坡地的自然植被,保护和建立物种迁徙廊道,维护本遗产地与武陵山脉保护区系统的联系;
6、有特殊意义的动物栖息地斑块、鸟类采食地等必须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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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耕地作为绿色农产品基地继续保留,供部分世居农民从事传统农耕活动; 8、符合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应该按照计划退耕还林,恢复植被。 第三十三条 建设区
建设区内禁止以下活动: 1、引入外来物种;
2、禁止破坏山水自然形态和格局的开山采石; 建设区内管制以下活动:
1、通过景观的生态化设计恢复河道的自然形态; 2、建筑物规模、体量、风格、层数和功能;
3、充分考虑物种迁徙廊道,注意开发建设活动对建设区附近及周围动物栖息地的影响;
4、充分利用峰林峡谷景观的视觉背景,保护和利用河流自然形态,并作为城镇的生态与休闲资源;充分利用外围保护带以外的石材,形成特色建筑;
5、延续和补充自然遗产考察和审美体验,建立服务于游客的接待设施,完善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为当地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提供具有地方特色的人居环境;
6、培育和利用乡土植物作为建成区绿化材料。 第三十四条 外围保护带
外围保护带内管制以下活动: 1、保护和控制上游水系不受污染;
2、保护和恢复自然植被,培育乡土绿化树种,充分考虑物种迁徙廊道; 3、在可见视域内和进入景区走廊,控制造成视觉干扰的工程活动、人工构筑物、管线等。
第三十五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带
充分考虑物种迁徙廊道及本遗产地与武陵山脉保护区系统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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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性质与规模
第三十六条 城市性质
国际风景旅游城市。 第三十七条 城市职能
1、世界自然遗产地的保护职能 2、国际旅游目的地城市 3、湖南省旅游增长极 4、区域性旅游服务基地 5、湘西地区现代服务业中心 6、市域经济、政治、文化中心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口规模
1.现状人口规模
2006年,一城两区现状城区人口为21.16万人。 2.规划人口规模
2020年张家界市两区城市人口发展规模大约在35万到40万之间,按40万人规模控制。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按照37.5万人控制,基础设施按40万人预留。
2030年张家界市两区城市人口发展规模大约在45万到50万之间,按50万人规模控制。2030年中心城区人口按47.5万人控制,基础设施按照50万人预留。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1.现状建设用地规模
2006年,现状永定区建成区面积为20.5平方公里,武陵源区现状建成区面积为3.14平方公里,共计23.64平方公里。
2.规划建设用地规模
2030年,张家界市一城两区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规模为53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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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城市规划区协调发展规划
第一节 城市规划区协调发展区划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区协调发展区划
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保护控制区、山地生态保育区、城镇协调发展区、城市建设发展区。
1、保护控制区
保护控制区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属于已纳入规划控制管理的区域,其范围主要包括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天门山茅岩河风景名胜区中天门山景域和茅岩河景域范围。总面积约473.95km2。
保护控制区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和城市水源地保护的相关规定,加强管理。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
2、山地生态保育区
山地生态保育区是城市规划区内山林生态环境较好,需要进行生态抚育和保护的区域。范围主要包括澧水上游两侧汇水流域之内的山体、永定区北部及南部的高海拔山体区域,总面积约1052km2。包括罗塔坪、罗水、三家馆、新桥、合作桥、四都坪、大坪、三岔和双溪桥行政区域。
该区应加强植被抚育,注重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建立林业产业体系和土特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实现林、牧、果、药等多种经济产品的全面发展。
3、城镇协调发展区
城镇协调发展区指的是永定城区西部茅溪河两侧山地向丘陵过渡地带和东部的垄岗丘陵地带,总面积约785km2。包括教子娅、谢家垭、沅古坪和王家坪行政区界范围。
依托主城区,引导旅游度假基地建设、乡镇与城市职能配套的产业的发展。合理保护耕地,集约发展建设用地,实现城乡一体协调发展。
4、城市建设发展区
城市建设发展区包括中心城区建设范围和澧水河两岸东西两侧的河谷用地,作为城市远景发展的控制区,总面积约262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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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镇的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合理安排产业布局,保护城区周边的山林、丘陵、水系等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建设时序和用地规模,确保城市合理有序发展。
城区西部澧水上游的河谷地域,作为远景城市近郊旅游度假区建设的备用地,近期应控制村镇建设,加强环境建设。城区东部的河谷平原是城市远景向东部拓展的备用地域,应加强环境保护,合理调控村镇建设,严禁无序建设。
第二节 城市规划区空间管制规划
第四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空间管制分区
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的开发建设限制分区划分为禁止建设地区、限制建设地区、适宜建设地区和现状建成区。开发建设限制分区的具体界定因子见附表四。 第四十二条 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严禁在区内进行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山体保护区、道路、水系两侧防护绿地、山林地、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矿产资源禁止开采区等。禁止建设区面积约2286平方公里。
禁止建设区严格保护,禁止一切开发性建设,凡涉及国家相关法规、条例规定的,必须服从相关要求。 第四十三条 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包括中等坡度山体、保护区的缓冲地带、水源地周围地区、主要河流水系两侧、一般农田、山林地、限制开采区、地震断裂带周边、50年一遇洪水线范围等。限制建设区面积约228平方公里。限制建设区应以保护为主,根据资源环境条件,明确限制要求,科学引导开发建设行为。 第四十四条 适宜建设区
适宜建设区是城建设优先选择的区域。建设行为根据资源环境条件,科学合理确定开发模式、规模和强度,满足各类保护区要求。建设用地总量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贯彻耕地保护的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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