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按通用条件规定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本工程包括前期阶段监理服务及施工监理,包括施工阶段的土建、水电安装、暖通、消防、弱电、室内装修等专业工程及室外工程监理工作。全过程负责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合同通用条款内容;2、协助委托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 3、协助招标人审核施工图的设计和概(预)算,参与主持组织图纸会审,做好记录,写出会审纪要。4、对承建单位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承(发)包双方向对方提出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进行审核,并拿出处置意见。参与违约事件的处理;5、组织委托人、设计、施工单位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督事故技术处理方案的实施,并对事故处理进行验收和签证;6、根据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工作。7、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8、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件、设备进行检查,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材料,构件,设备;9、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和各项隐蔽工程,签署每月的工程量单和支付报表以及施工合同终止时支付报表,以作为委托人向承包人支付的依据;10、整理监理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11、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整理档案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12、协助委托人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13、做好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考勤;14、未尽事宜见?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温州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2.依法成立的工程建设合同及监理合同;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报建书及批准文件,施工图纸和其它有关文件4.施工的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记录;5.现行的工程建设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8.其它有关的文件及要求。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1、合同通用条款内容;2、属于本合同补充条款9.1.2调换
30
情形的。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工期及费用索赔、影响工程造价的签证及任何付款凭证等必须取得委托人批准才能行使。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需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下达指令。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 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7天内报送建设单位。2.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工程,以及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3.项目监理机构每月30日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分析总结报告。4.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4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合同签订时填写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酬金
31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招标人支付监理合同总价10%首付款 在签订合同、监理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后 的预付款,并从第一次支付监理费(不含预付款)起分三次等额扣回预付款。 根据工程每三个月所完成实际第二次至第N次付款 按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工作量计算的监理费的70%支付,当进度款总额支付至监理总额的70%时停止支付。 第N+1次付款 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 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并经审定后 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支付至(实际完成量)监理费总额的90%。 支付至监理费总额(实际完成量)的97.5%,剩余的2.5%做为质量保证金。 付清监理费余款 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支付金额(万元) 第N+2次付款 最后付款 注:(1)监理费率计算公式为:根据监理人中标价确定监理服务合同价及相对计费基数的费率;监理费率计算公式为:监理中标价/ 63000 万元。
(2)今后施工过程中的应支付的监理费按中标费率乘以所完成实际工程量金额乘以比例计算;最终应支付的结算监理费等于中标费率乘以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今后不论施工工期是否延长中标费率均不再调整。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且监理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
32
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1 种方式: (1)提请 温州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X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按委托人具体要求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有关监理资料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需委托人同意。
9. 补充条款
9.1监理人员的调换及相关要求:
9.1.1监理人应按承诺派遣监理人员进驻现场;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监理人不得随意更换总监、专监等主要监理人员。(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认为监理人员数量不满足施工要求的,监理人应无条件按业主要求增加现场监理人员,监理费用不予增加。
9.1.2在以后的监理全过程中,总监以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按投标人资格审查时提供的拟派本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主要人员一览表中的人员名单到位,不得随意更换。因符合规定确需要更换的,更换人员须应征得招标单位同意和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投标单位才可更换(项目组人员变更须严格遵守《苍南县住建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苍住建【2016】322号),更换总监理工程师1人处以20万元违约金(且不得低于原拟派总监的资质、资历和技术水平等。若擅自更换的处以50万元违约金),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更换1人处以10万元违约金(若擅自更换的处以30万元违约金),更换监理员每更换1人处以2万元违约金。
9.2 监理办基本设施要求: 监理人应自行安排监理办的基本设施,且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监理办标准化建设,其生活、办公必需的生活办公用房、办公生活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各种测量仪器、均由监理人自行搭设和自行配备,其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报价。
33
9.3监理人员进场及到位率要求
9.3.1到位率要求:总监到位率少于 75%以上(即每月少于22日历天),每少一天处违约金2000元;项目专监到位率少于 80%以上(即每月少于 24 日历天),每少一天处违约金1000元;项目监理员及见证员到位率少于 80%以上(即每月少于 24 日历天),每少一天处违约金500元;如遇当月为28日历天,则按28日历天计算。按季度考核人员到位率,违约金在同期进度款中同步扣回,如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累计四季度到位率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更换相应监理人员,其更换后的监理人员必须达到原监理人员同等及以上资质要求。注:经招标人同意更换的人员,其资历、职称及年限均不低于原替换掉的人员。项目总监及其他监理机构人员到位率以指纹考勤管理为准,最终经业主确认并作为监理费支付依据。
9.3.2监理人在签定合同前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监理合同签约酬金的5%(其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到位率的保证金占 40%;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和建设进度控制以及安全控制的保证金占 40% ,未达到控制目标的没收相应的履约担保;其余项目监理人员到位的保证金占20%)。以后的监理全过程,总监以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按投标人资格审查时提供的拟派本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主要人员一览表中的人员名单到位。
9.4总监以及主要监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况,委托人有权没收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处罚的方法:按发生的累计次数计算,发现第一次罚款5万元,发现第二次罚款10万元,发现第三次罚款20万元委托人并将强制换人。
①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级,提高造价; ②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按合格签字; ③向施工单位介绍材料、构配件,分包商从中得利的;
④施工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违反了强制性条文未发监理通知或整改不力的; ⑤不按规定见证取样,使不合格材料混入工程实体;
⑥验收不认真虽未造成事故但质量把关不严,使钢筋品种、规格、数量错误,或屋面、墙面、地下室渗水,或砼、砂浆强度不合格;或桩测试不合格;或轴线标高严重偏差;或基坑围护严重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
⑦不按规定旁站,或未及时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⑧承包商作假资料,代签字,制止不力并予签认的;
⑨承包商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偷工减料,监理单位未发现和报告;
⑩节假日或夜间施工监理部未配合的,特别是在打桩、地下室围护、浇捣砼时没有及时旁站,总监未巡视和专监未从严把关。
9.5质量保修期监理人员安排将由委托人根据交工时的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不论总监理工程师是否驻留,当因工作需要,委托人要求其返回工地时,监理人必须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9.6签订合同前,监理方提供合同价5%的履约担保,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若监理方在施工监理期间的相应履约保证金不足时,委托人将从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填补足履约保证金。委托人在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9.7本项目可能发生夜间施工,监理人应无条件给予配合,费用已包含在监理费报价中。 9.8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于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量、设计变更和工程结算资料必须进行复核,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涉及的工程价款必须由监理单位的专业造价人员进行审核确认。
9.9本工程监理费已包含工程全部施工工期,直至该地块所有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并移交所有竣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