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23.2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24、质疑与投诉
24.1质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4.1.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4.1.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4.1.3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4.1.4报价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报价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4.1.5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报价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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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书面或在网站公告形式通知质疑报价供应商和其他有关报价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4.1.6质疑报价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乐陵市财政局投诉。
24.1.7对于成交结果的质疑,以公布成交结果的日期为准,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24.2 投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4.2.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4.2.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
24.2.3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宜以及事实依据;
(3)质疑书和质疑答复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24.2.4投诉书应当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4.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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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报价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5.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或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磋商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响应文件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5.2磋商小组认定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无效、废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成交供应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
25.3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未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磋商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报价、废标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成交供应商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磋商小组应当决定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F 其他
26、其他规定
26.1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必须遵纪守法,严禁不正之风,不得哄抬标价,串通报价,不得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否则取消其磋商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保证金不予退还,三年内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并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公布不良行为。
26.2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26.3如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有不良行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其不良行为通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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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供应商应认真审阅磋商文件及有关资料的所有内容。供应商由于对磋商文件及相关资料的任何误解和忽略,导致发生的任何风险及结果,其责任一律自负。
26.5供应商认为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通过不正当方式恶意诽谤,一经查实,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利通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布不良行为。
26.6山东天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宗旨是“公开、公平、公正、节约、高效、服务”,切实维护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利益。欢迎参加磋商活动人员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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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项目内容要求
本项目超出政府预算价为无效投标。
一、项目名称:乐陵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项目 1、本项目采购人:乐陵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2、招标代理机构:山东天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项目预算:164.55万元 三、项目说明:
(一)项目采购的目的及用途
为进一步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彻底摸清村级家底、明晰权属,按时完成全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任务。申请招标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清产核资和数据录入等项目。
(二)项目有关技术、服务等采购要求
1、在核资过程中承担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股权量化、资产移交、注册登记等服务,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并为核资提供相关的财务咨询和会计服务。对服务期限内各项工作出具报告材料(包括各类资质材料及影像材料),按中央省市要求填写表格、登记台账,做好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将统计信息录入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系统和乐陵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信息管理系统。
2、将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分类细化,按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做好台账登记管理,与农村集体资源测绘结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结果一同审核后,确定最终结果,录入乐陵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信息管理系统。其中,农村集体资源测绘结果由测绘公司提供经张榜公示后的最终结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结果由各村提供全市约14万户农户户口本、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和张榜公示后最终认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
3、针对本项目成立服务团队,团队人员为5名及以上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且执业年限≥3年。中标人须指派出1-2名工作人员负责信息沟通、工作协调等工作。人员应当有相应的工作经验,能按照现场核查规范要求独立进行核查。工作期间中标人自行解决必要的工具及交通、住宿。工作中未经招标人同意中途不得更换人员,招标人将不定期对项目部成员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如发现有空岗或人员不符的情况,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委派的会计师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行业规范和准则,品行良好。 5、委派的会计师没有受过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6、中标后,招标人委托本项目中标人实施具体项目现场检查工作,并与其签订业务委托合同,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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