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甲方:乐陵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规定等,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同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私自泄露企业的经营秘密。
一、合同的组成部分 1.招标文件 2.乙方的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书
5.乙方补充、修改和澄清的文件 6.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委托事项
委托乙方工作内容如下:1、清产核资。改革领域覆盖农村集体所有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公益性)资产,其中经营性资产是改革的重点。接受由乡镇(街道)农业(经管)部门和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财会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监督指导,(1)调查摸底。由各乡镇(街道)协调组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各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提供工作底稿,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查摸底,填写表格形成初步结果,并张榜公示。(2)清查核实。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初步结果进行认真核实,采取现场实地查验与账面登记数额相比较,并做出评估。如仍有异议,必须再次审核,直至核实无误后,填写表格形成核实结果,再次张榜公示。(3)结果确认。经调查核实、两榜公示确认无误后,以村为单位出具清产核资报告、公告、审计报告,形成最终确认结果,并第三榜公示。
2、汇总录入。在全面清查核实集体资产的基础上,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登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并进行分类细化,按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做好登记造册。同时将统计信息和测绘公司形成提供的农村集体资源测绘结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提供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结果,分别录入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系统和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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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信息管理系统。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形成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
3、成员管理。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结果由各村提供全市约14万户农户户口本、户主身份证复印件进行扫描上传到乐陵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信息管理系统,张榜公示后最终认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
三、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合同金额:
付款方式:全部工作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额的70%;待市级检查验收合格后无任何问题一年内无息支付余款。 四、甲方责任和义务
1.为乙方的工作制定统一的工作标准,提供统一的政策支持; 2.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3.按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给乙方; 4.按委托目的正确使用相关资料。 五、乙方责任和义务
1.严格依据有法律、法规执行业务; 2.应出具具有法律效益的成功成果报告;
3.乙方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检查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4.对在业务执行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5.乙方在执行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2)乙方必须独立承办代理委托服务,不得转让代理委托服务代理资格和转包代理项目;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6.乙方接受项目委托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委托服务;
7.组织委托服务活动在指定范围内进行,乙方与企业有委托服务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六、检查报告的出具及使用
1.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格式出具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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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向甲方报送报告书一式 4份;
3.甲方依据报告书的处理决定,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报告书及其后附的附表。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时,应与乙方沟通,否则修改部分由甲方自行负责。
七、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该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服务成果,每迟交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除迟交以外,乙方若出现其它违约行为,每天应按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3)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仍应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赔偿。
(4)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4.如合同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都应负责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合理损失。 八、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合同任何一方可向乐陵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生效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十、其它
1.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3.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除甲乙双方、代理公司盖章,还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合同生效:本合同乙方应提交中标服务费及公证费。
4.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且鉴证方盖章即为生效。合同一式 份,供方、需方各持 1 份,代理公司 份,政府采购办公室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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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代表人: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监督单位(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合同仅供参考,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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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正/副本 乐陵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项目
投 标 文 件
标段: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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