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制度(3)

2018-12-17 14:27

同时,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等各方面的相关事宜。 十一、应急能力的保持

每月对放射科室相关医疗人员进行放射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放射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通过每年进行一次放射事故应急演练,切实提高我院医务人员应对突发性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十二、 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市应急救援预案相抵触之处,以国家、省、市应急救援预案的条款为准。 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加强患者及陪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设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机房门口设置指示灯;在放射诊疗工作显眼处设置:孕妇,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确需检查,医生告之,患者及家属同意后方可进行放射诊疗活动。

二、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诊所内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三、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放射工作场所及放射装置性能按要求每年检测一次。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五、医用诊断 X 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

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六、工作人员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八、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九、放射人员与受检者应配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十、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

十一、所有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要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测,合格后方可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十二、放射领导小组每月对放射防护进行检查一次。 医疗设备管理办法 一、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科室。

二、科室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放射诊疗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科室新购置放射诊疗设备及扩建、改建、新建放射诊疗场所,科室应向设备处提出申请。

四、放射设备的购置、安装、及放射设备配置证、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设由设备处负责。

五、医院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场所,在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审查,经审查合格方可施工;医院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应资料,申请进行放射卫生验收,由医务科负责。

六、医务科负责医院在开展放射诊疗科室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经审查合格可开展相应放射诊疗工作。

七、未经许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放射设备所在科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处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放射工作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放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提供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减轻职业危害,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相关机构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天;

二、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天,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2 年; 三、每次培训需由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方可生效。

四、组织已经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学习放射方面的理论、新技术、新信息,并应用于临床医疗工作中。

五、每月学习有关放射诊疗工作方面的各种规章制度。 六、每月自检自查有关各种记录内容,出现漏洞及时补充。 七、对放射性装置、药品、仪器使用实行质量控制,结合实际工作学习有关质量控制的理论知识,指导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评工作。 八、建立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档案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九、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 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剂量计监测周期为90天; (二)建立个人剂量计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四)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六)进入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

射线装置使用程序

一、与射线装置有关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辐射防护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安装或更换射线装置,须由专业人员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无

关人员不得接触射线装置。

三、射线装置容器必须安装牢固、可靠、安全。

四、使用射线装置处要设有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和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五、建立射线装置巡视制度,操机人员每天巡视,科主任每周巡视一次,主管院领导、职能科室每月巡视一次,实施痕迹管理。 六、操作人员应了解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在出现各类事故时,能迅速有效的执行预案,以有效的控制事故的扩大。 七、当射线装置报废不用时,向环保保护部门申报,按其要求进行处置。

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一、为了做好射线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保证设备正常使用,避免发生各类事故,成立“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使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射线装置的使用防护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组织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赵跃

副组长:王国际 李会学

成 员:周首夕 赵立辉 翟永建 肖建军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

联系电话:83579680 (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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