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包人进行提示。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单位: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详见本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监理工程师的其他权限。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变更;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的认可或确认;停工、复工指令;其余按本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执行。
发包人的指令一般通过监理向承包人发出并监督执行,但须经发包人代表的签字,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采用收发台帐形式发出指令的在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指定收文人在收发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承包人不得拒收发包人或监理的任何文件,否则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发包人授予监理职权范围内的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应接受监理对本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工程例会的组织及其他监理工作,参加监理组织的协调会,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管理。如有违约行为,按本合同进行处罚。
承包人必须在规范(GB50300—2001)要求的时间内完整地完成规范要求各类工程报验(含材料、检验批、施工方案等),如逾期不报(含申报资料不齐全),监理有权在规范要求时间截止后24小时内提出给予承包人RMB1000元/项处罚,并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报,补报逾期加倍处罚,并依此类推。此罚款请求经发包人签字认可后生效。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以发包人任命中的规定的权限为准。 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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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及中国二十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部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需签收。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仍决定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如承包人拒绝执行发包人指令,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执行指令,相关费用从承包人工程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
5、项目经理
承包人委派的代表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 按承包人授权书所授予的权利和义务执行。
5.1承包人的要求、通知的处理形式: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目部公章后递交给监理人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并转交发包人,但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5.2承包人项目班子:所有管理人员和施工设备应按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承诺到位。承包人派往本公司项目经理部全部管理人员从工程开工到竣工(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项目经理部人员以监理单位、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人员为准。如承包人需对人员、机械设备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执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管理人员变更的,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1)如发现承包人项目经理或项目班组人员有发生不符合其职业行为或不能胜任其本职工作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
(2)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及要求整改到位,发包人有权发出停工指令直至整改完成方予开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一切损失;若承包人在停工指令发出后15天内仍未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
(3)承包人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方面收到监理整改通知单,若承包人未按期整改,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2000元/次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从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5.3承包人的证件: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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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工程例会要求: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由监理人主持的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监理人总监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总监批准后方可缺席。
5.5对承包人工作人员的要求:
对于下列承包人工作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及时更换,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元/人次;同时,
承包人应在48 小时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1)分部分项工程经两次验收仍不能满足要求的主要责任者(指施工员、班组长、质检员、工长);
(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和发包人的管理的工作的人员; (4)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5)高空抛弃建筑垃圾者及随地大小便者;
(6)无证上岗者; (7)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全部具备,并已经承包人确认。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七天将经双方确认的满足施工要求的水、电接驳点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负责水、电线路的接驳,水、电费用及施工场地内的水、电线路安置和牵引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每月依水、电部门的计价标准向承包人收取水、电费用(含用电损耗),承包人应在接到缴费通知书5日内按时缴纳。逾期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异议。承包人需考虑如临时自来水不能及时接入工地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建立相应的设施对井水进行储存、加压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场地排水需按照广州市及增城市相关的规定排入指定市政管网。否则发生费用(罚款等)由承包人自理。
(3)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按广州市或增城市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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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七天内完成。 (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6)双方约定发包人的其他工作:
对放线验线、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发包人可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复核或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如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及一切造成的损失。
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A、合同签订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整体工程的总进度及月形象进度施工计划表及机械设备、劳务安排计划表。B、开工后每月底提供当月完成工程进度报表并附有工程量、单价及价款计算表。(具体按项目部管理要求执行)
(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所有已完成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承包人之前均应保护,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失窃,承包人应立即予以修复并承担一切费用。对于其他单位的已完工程,承包人亦应协助保护。如承包人不能及时修复,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单位进行修复,并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关费用。
(4)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开工前承包人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的问题及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并及时完成图纸报审。
B、承担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所有由承包人负责的政府性收费。 C、承包人应保证所得工程进度款优先付清工人或劳务工人工资报酬,否则,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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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有权暂停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直至承包人整改完毕。如工人或劳务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资报酬,发包人凭承包人确认的工资款先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如承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有权先行支付,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D、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施工过程中根据自身的知识、经验如判断设计可能存在缺陷,要将情况如实及时报告给发包人。如发包人在承包人提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惟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承包人不负责任。如承包人面对设计缺陷,未及时向发包人报告,亦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来解决缺陷,则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E、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私自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有的设计变更需设计院、监理、承包人和发包人四方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责任自负。
F、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另加3%的管理费)从承包人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G、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的问题或发生的变更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两天发文给发包人,口头汇报不作依据。承包人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 H、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等。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若发生非政府原因(如当地居民干扰施工),或非发包人指令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发包人概不负责,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I、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第三方事故,其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
J、详细的工程范围须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承包人不能拒绝执行为完成本项目而需执行上述工程范围描述中遗漏的工作以及本合同要求的其它工作,否则,发包人将聘请其它单位完成,并从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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