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变更签证预算书;④原合同相同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⑤变更签证单原件及所有相关的往来函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
(1)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①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②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没有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监理单位审核后计算。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1)初步验收: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监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发包人共同进行初步验收,并提出初验的整改要求,承包人须在此后的十天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初验。
(2)实际竣工日期的约定:初验合格后,发包人组织由设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共同参加的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 10 天内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整改意见后 7 天内按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单位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日期即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和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
(4)其他: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甩项竣工时,双方协商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5)工程移交: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
(6)工程保护:工程在未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维护;如发包人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工程竣工验收未达到合同验收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未达到合同验收要求,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以罚款。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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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8、违约
18.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18.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按时按质完成本工程,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赔偿工期延误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承包人应按每拖延1日向发包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四计取的违约金;。如拖延超过15日的,发包人有权要求第三方完成,承包人需按实际发生费用(加收3%的管理费)承担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如违约金未能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需继续赔偿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等级,按承包合同价款的3%承担违约金并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损失,并应无条件返修至本工程所要求达到的质量等级,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并且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7日后,承包人未进场施工的(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发包人可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贰万元,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19、争议
19.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提交 / 裁决;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20、工程分包
20.1本工程在承包人具备施工资质的承包范围内约定双方均不得发生分包行为。此外,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并退场,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办理工程交接并退场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1、不可抗力
21.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仅限于战争及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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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保险
22.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自身规定要投保的险。
23、担保: / 23.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1)现金担保,承包人投标阶段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担保金,建设单位作为对项目合同履行、工期及质量的担保。(2)承包人出现任何一项违约行为,致使发包人可依照施工合同约定行使主张违约金的权利时,发包人有权直接从上述担保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额。(3)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一个月。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发包人将履约担保金一次性无息返还承包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24、合同解除
24.1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自送达承包人或现场项目经理部后生效,承包人应于合同解除后7日内退场。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或因其他承包人之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根本无法达到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后仍未按发包人要求期限内完工的;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已完工程质量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或整改后质量仍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5)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退场,而承包人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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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7)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一个月内不纠正的。 因承包人存在上述情况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担保金,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 1 %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如违约金未能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需继续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按如下方式结算:工程量按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的数量计算。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7日内退出工程现场。
合同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25、其他约定
(1)如果乙方在承揽本工程有贿赂甲方有关人员的,一经查出,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作为罚款,直接在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2)如甲方有关工作人员主动向乙方索取贿赂(包括但不限于金钱、财物及其他一切利益)而乙方被迫给予贿赂或甲方有关工作人员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的,则乙方可直接反馈至中国十五冶集团邮箱(邮箱地址为:bgs@cn15mcc.com)。
26、合同份数
2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一式捌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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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防渗漏、供热、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执行。
二、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如下: 1、 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 五 年;
3、 装修工程为 二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二 年; 5、 供热及供冷为 二 个采暖期、供冷期;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修期为总承包工程竣工证书发出/实际竣工日期后的24个月。
三、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发包人与委托方核算的工程量*发包人与委托方商定的单价),所需费用(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直接从工程保修金冲抵,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保修费用时,发包人有权进一步向承包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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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等故障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或商家经营活动时,承包人承诺在发包人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
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法,承包人实施保修。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由于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和业主的全部和间接损失,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
四、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工程价款总额的5%。
五、 其他
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各单位工程保修期满前,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由工程师发出整改指令,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的整改指令,对存在的缺陷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整改和
修复,直至工程师满意为止。
2、保修金返还时间:待保修期满两年,经发包人确认,30天内支付全部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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