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对华出口管制《新规定》的分析报告

2018-12-17 15:27

代码:3510-33-Pdrpr 商务部 产业安全局

15 CFR 740, 742, 744 和748部分 RIN 0694-AD75

对中国出口与再出口管制的修改和澄清;

对合格最终用户的新授权办法

(6月下旬稿)

机构:商务部产业安全局 行动:建议的规则

概要:

美国政府的政策是阻止美国对中国军事能力有实质性贡献的出口,同时促进美国向中国合法的民用最终用户进行出口。与此政策相一致,产业安全局建议通过修订《出口管理条例》,修改和澄清关于向中国出口和再出口物项与技术的美国许可证要求和许可证政策。

建议的修订,包括修改因国家安全原因受《商业管制清单》管制的物项的许可证审查政策,包括一项新的控制规则,即如果知道某些《商业管制清单》中的物项出口到中国的最终用途与军事相关,那就需控制,而这些物项出口到中国如果不是用于军事用途,则不需要许可证。按新要求需管制的物项将会列成一个清单。本规定进一步建议,修改相关许可证审查政策,对因生化扩散、核不扩散和导弹技术而受控的对华出口物项进行许可证审查,要求所有关于这些物项的出口申请,都须按修订过的国家安全许可证政策进行审查。

本规则建议,做一个新的授权规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某些目的地国的合格最终用户,明确规定的一些物项可以对他们出口或再出口。在经过美国政府审查和批准后,这些合格最终用户将被收入《出口管理条例》的一个清单。

最后,本规则建议,要求出口商在向中国出口因任何原因而要求许可证的所有物项,以及物项总价值超过5,000美元时,须获得中国商务部颁发的最终用户证明。现中国最终用户许可证仅适用于因国家安全原因而受控的物项。本规则还提议,取消现行出口商在向产业安全局申请许可证时需提交中国最终用户证明的要求,而是要求出口商必须保存中国最终用户证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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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时间:所有评论必须在发布日期后120天内返回

地址:关于本规则的书面评论可发送到制定联邦规则的门户网站:http:www.regulations.gov,或发送电子邮件到:publiccomments@bis.doc.gov。**************所有评论还可以通过信件方式寄送至商务部产业安全局法规政策司出口商服务办公室Sheila Quarterman收,地址是:华盛顿特区西北区宾夕法尼亚大街14号2705房间 ,邮编20230,请在信封上标注RIN0694字样;或发送传真至(020)482-3355。

有关信息收集的反馈请寄送至管理与预算办公室David Rostker收,或发送电子邮件至David_Rostker@omb.eop.gov,也可发送传真至(020)395-7285。

进一步的联系信息如下:

Bernard Kritzer,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国家安全与技术转让管制办公室主任,华盛顿特区273信箱,邮编20044,电话:(020)482-0092,电子邮件地址:bkritzer@bis.doc.gov。

补充信息 背景

本规则建议对美国向中国出口因受国家安全与外交政策原因控制的物项和技术的政策进行修订和澄清。随着中国对全球经济的参与程度提升,中美双边贸易快速发展,中国已成为美国的一个主要出口市场。此外,由于中国政府日益放开外商对华投资,很多美国公司已经在中国开展了很重要的业务。这种极大扩展的经济关系符合中美两国的国家利益。中美两国都愿意扩大自由和公平的贸易,从而使中美两国人民更享繁荣。与此同时,美国一项长期存在的政策是:不允许出口可能对中国军事能力有实质贡献的物项。因此,美国政府愿意促进对中国经过确认的民用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贸易,同时阻止有助于中国军事最终用途的贸易。

2005年,美国公司共向中国出口了价值约410亿美元的物项。同一时期,价值约24亿美元的出口物项获准许可证出口中国,1.25亿美元物项被拒绝。为了增强美国政府的信任,这些出口符合美国的政策,美国政府开展最终用途访问,包括发证前检查和发货后核查,以决定潜在的和实际的最终用户是否值得信赖。2004年4月,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和美国主管产业与安全的副国务卿通过信函,就加强开展最终用户访问的程序达成谅解。对最终用途视察达成的谅解,促进了《出口管理条例》第774部分附件1《商业管制清单》中所列物项的出口,因为谅解提供了更大的保障,即美国出口的受控两用物项是被原本的接收者用于原本计划的目的。

本规则建议,对某些针对中国的许可证要求和政策的修改和澄清,应该更准确的反映美国出口管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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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审查政策与许可证要求的修订:

为进一步强化美国政府阻止能对中国军事力量有实质性贡献的对华出口,本规则建议修订《出口管理条例》742.4部分(b)(7)所阐释的、对《商业管制清单》中因国家安全原因而受控的物项的许可证审查政策(依照瓦森纳安排进行管制)。具体来说,本规则对742.4部分(b)(7)进行修订,以再次强调:美国政府向中国出口这些物项的总体政策是,批准向中国的民用出口,但一般情况下拒绝有助于中国军事能力发展的出口。

本规则提议,在审查非瓦森纳安排两用品清单中的、且在武器禁运国家中将被用于军事的物项审查时,为了与修订后的政策以及作为《瓦森纳安排》(关于未列入该机制两用品清单而运往武器禁运国家被最终作为军事用途物项的审查)成员国承担的义务相一致,对那些商业管制清单所列但不需要申请许可证的物项,如果其被出口到中国,且根据《出口管理条例》772.1部分的界定,出口商知道或被告知这些物项将在中国被用于军事最终用途,则应对此类出口物项进行新的管制。美国将组织跨部门审查,对《商业管制清单》中现在对华出口本不需要许可证、但可能潜在促进中国军事能力的物项进行仔细审查,以决定哪些物项将受此项军事最终用途限制。为了符合修订后的政策,并履行美国作为瓦森纳安排成员国的义务,本规则建议把“军事最终用途”定义为:组成或用于以下物品的生产、设计、研发、维护、操作、安装、或部署、修理、翻修或更新:(1)《美国军品清单》所描述的物品(22 CFR121部分,《国际武器贸易条例》);(2)《国际军品清单》所描述的物项(见瓦森纳安排的网站http://www.wassenaar.org);或(3)《出口管理条例》第774部分附件1在《商业管制清单》上以“A018”结尾的出口管制分类编码所列的物项。这一新的控制将在《出口管理条例》新的744.21一节中进行阐释。

对新的744.21节中所列受控物项的出口、再出口或转让申请,将会采取逐案审查的办法,以决定要进行的出口、再出口或转让是否会对中国军事能力发展有实质贡献。此类贡献可能导致提升中国的军事能动性,这有悖于美国国家安全利益。《出口管理条例》第744部分对其他最终用途的管制将继续适用。此外,产业安全局提议,将根据《出口管理条例》中关于扩散的部分段落(b)和742 .4(b)(7)的许可证政策,对出口到中国的、在742.2、742.3和742.5章节中所各自规定的因化学和生物扩散、核不扩散和导弹技术管制而受控的物项进行许可证审查。

此次修订受到主要影响的物项是《出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因反恐原因受控的物项。出口管制分类编码(ECCN)将规定那些须符合军事最终用途许可证条件的具体物项,包括其特殊的参数,并在《出口管理条例》第744部分的附件2中进行阐释。

请参阅《出口管理条例》744.6部分(对美国公民特定行为的限制)、744.21部分(对中国特定军事最终用途的限制)和744部分的附件2(即744.21规定的军事最终用途许可证要求的物项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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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终用户证明要求的修订

为加强执行2004年4月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和美国主管产业与安全的副国务卿就最终用户访问达成的谅解,本规则建议将出口商从中国商务部获得最终用户证明的要求扩展到针对所有超过一定价值门槛的、受管制物品和技术的出口(而不仅仅限于目前《出口管理条例》第748.10所阐释的因国家安全原因管制的出口)。具体说就是,对于所有出口到中国、不论何种原因要求许可证的出口物项、和每笔出口管制分类编码条目总价值超过5,000美元的出口,出口商均均须从中国商务部获得最终用户证明。同现有的规则一致,产业安全局将继续对出口到中国的需申领许可证的所有计算机,要求最终用户证明,不管其出口价值是多少。产业安全局预计,最终用户证明要求的扩展,将促进产业安全局实行对中国的受控物品和技术出口与再出口的最终用途检查能力,这与美国同中国政府之间的现有的对最终用户访问的谅解是一致的。对最终用途检查的促进将会促进美国对华出口的增加。这一修改了的要求将会记录在修改后的《出口管理条例》748.10部分。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要求增加各种支持文件对出口商可能造成的影响,本规则建议取消把出口商向产业安全局提交中国最终用户证明作为许可证申请必要支持文件的要求。代之以要求出口商在许可证申请表的特定地方提供最终用户证明的系列号,并按照《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记录保存条款的要求保留最终用户证明。请参阅《出口管理条例》第762.3(记录保存要求例外)。此修订和有关遵守的改变将由《出口管理条例》第748.9(许可证申请的支持文件)、第748.10(进口与最终用户证明)和第748.12(支持文件的特殊条款)进行阐释。

对合格最终用户的新授权办法(VEU)

为了促进向民用最终用户出口许可的物项,产业安全局建议在《出口管理条例》第748.15章节中规定对合格最终用户采用一套新的授权办法。这一授权将允许对合格的最终用户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合格的物项到包括中国在内的符合规定的目的地。这些合格最终用户必须满足一些标准,包括具有只从事民用活动的良好记录、或不从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或不从事有悖于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

产业安全局将同其他相关机构合作,从几个具体方面对可能的合格最终用户进行评估,包括其仅从事民用活动的记录、对美国出口管制的遵从、遵守合格最终用户要求的能力、是否允许美国政府派代表到现场检查、以及同美国及其他外国公司的关系。此外,在评估一个最终用户的合格性时,相关机构将考虑符合条件的出口目的地政府的出口管制情况及对多边出口管制的支持与遵守。将要出台的规则会说明:要求被列入合格最终用户名单的申请,应该按照《出口管理条例》新的748.15(a)(2)(合格最终用户)一节中的要求,以咨询表格的形式提交。除此之外,这些条件还必须包括一份出口管制分类编码条目确认的可对合格最终用户出口、再出口或转让的物项清单。这些物项必须明确存在于出口管制分类编码条目里的相应分段内容中。条件还要包括一份说明:在合法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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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的合法最终用户如何使用每个物项。这些条件将被出口商、再出口商和最终用户所接受。合格最终用户、各自合格物项和合格目的地清单将由提议中的《出口管理条例》第748部分的附件7列出(第748节附件7:批准用户授权:合格最终用户、各自合格物项和合格目的地清单)。

新的规则会写明,根据授权要求,一些物项将不能出口、再出口和转让,这将在新的748.15(c)(受限物项)中阐释。不符合条件的物项即指那些被法令严格限制的物项。

最后,根据新的748.15规定,得到合格最终用户授权的出口商、再出口商和最终用户将被要求遵守记录保存和汇报规定,如《出口管理条例》748.15(e)(证明与记录保存)和(f)款(汇报与审计要求)所描述的。根据提议中的748.15(e)章节要求,在使用合格最终用户授权进行首次出口或再出口之前,出口商或再出口商必须收到并保留从符合条件的最终用户处得到的以下证明:声明他们已被通知并将遵守所有合格最终用户许可证授权中有关最终用途的限制性规定;他们已经建立好了相关程序,以遵守合格最终用户授权所要求的款项和条件;他们将不会把根据合格最终用户授权获得的物项用于从事任何《出口管理条例》第744部分所阐释的被禁止的行为;他们允许美国政府派人进行现场检查,以验证其是否遵守合格最终用户授权的条件。合格最终用户如果被发现未遵守748.15节中阐述的授权要求,将会被从合格最终用户名单中删除,并受到其他相关惩罚。

另外,在拟议中的748.15(f)(1)中将规定,那些与授权合格最终用户进行贸易的出口和再出口商将被要求向产业安全局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必须包含向每个合格最终用户出口或再出口合法物项的具体信息。出口商、再出口商和获得合格最终用户资格的最终用户都要按照拟议中的748.15(f)(2)中所规定的要求接受例行审计。如果产业安全局需要,出口商、再出口商和合格最终用户须同意产业安全局对企业记录进行检查或实施实地自律审查。为审计需要,本规定要求企业按《出口管制条例》762部分内容规定的要求,保存拟议中的748.15章节中规定的记录和信息。

[虽然《出口管理法》(EAA)于2001年8月20日到期,但2001年8月17日的13222号总统行政命令(3 C.F.R., 2001 Comp., p. 783 (2002))依照《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令,该法律继续有效。该行政命令由于2004年8月6日的通告和69 FR 48763(2004年8月10日)而得到延长。产业安全局根据继续生效的《出口管理法》就该规则对《出口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扩展对外政策基础上的控制

[下面的语言将在规则通过时使用:与国务卿商议后采取。本规则为外交政策制定了新的出口管制法则。根据1979年《出口管理法》第6部分规定,这些控制法则实施时将有一份报告递交给国会[插入提交国会日期]。尽管法规2001年8月20日到期,但2001年8月17日的13222号总统行政命令(3 C.F.R., 2001 Comp., p. 783 (2002))依照《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令,该法律继续有效。13222号行政命令依据2005年8月2日通知,70FR45273(200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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