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3)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约法的增删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之赞成方可进行,以防止袁世凯擅自修改变更约法。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17简论我国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完善过程。
(1)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首次确立了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具法》。《法经》共六篇,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的总则部分。但是,《具法》的位置放在了整部法典的篇尾,体现了立法的粗糙性。
(2)战国时期秦国用商鞅变法,商鞅“改法为律”,《具法》的名称相应改为《具律》。但是《具律》的位置并没有发生变化。
(3)汉朝制定的基本法典《九章律》在《法经》六篇和《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篇:《户律》、《兴律》和《厩律》。但是类似于法典总则的《具律》的位置既不在首,又不在尾,这不符合法典的篇章结构要求。
(4)三国时期的曹魏政权制定的《曹魏律》对封建成文法典的编纂结构进行了改革:将《具律》改为《刑名律》,并置于法典的篇首,从而改变了以往刑法总则篇的位置既不靠前,又不靠后的弊端,使得在法典编纂体例上朝着科学性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5)西晋《泰始律》将《刑名律》分为《刑名律》和《法例律》两篇。南北朝《北齐律》又将《刑名律》和《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自此,我国的封建成文法典都以《名例律》命名,并一直沿用到清朝。
(6)清末,沈家本颁布《大清新刑律》,该刑法典采取总则和分则的编排体例,从而改变了以《名例律》作为刑法总则的历史。 18简论南京国民政府新刑法的基本结构及其特点。
(1)南京国民政府于1935年公布修订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新刑法”。与旧刑法相比,新刑法吸收了西方最新的刑法理论和立法经验,作了较大规模的修改:由一客观主义,,改为“侧重于主观主义”,强调犯罪性质而非客观后果;由“报应主义”改为。侧重于防卫社会主义”,强调“保全与教育机能”,从而引进保安处分制度。新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编。总则包括法例、刑事责任、未遂犯、共犯、刑、累犯、数罪并罚、刑之酌科及加减、缓刑、假释、时效、保安处分。分则则规定各种罪名及刑罚。
(2)新刑法的主要特点是:1)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并注重采纳与中国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在立法原则方面,继受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以及刑罚人道主义等原则;在罪名体系和刑罚制度方面,一准西方国家通行良规。同时,为了适应中国传统法律的宗法伦理精神,刑法典还注重吸纳西方
刑事立法中对亲属犯罪的特别规定。2)在时间效力上取“从新从轻主义”,但保安处分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3)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刑罚分主刑、从刑,分别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褫夺公权、没收。保安处分增设为新刑法典中的专门一章,是西方国家社会防卫主义主流刑法思想和立法实践影响中国的体现。保安处分是用以补充或替代刑罚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强制性措施,其适用对象是未成年的少年犯及有犯罪或妨碍社会秩序嫌疑之人。有拘禁(拘于一定场所感化教育)和非拘禁(监视、限制活动自由)两种方式。作为刑罚的补充,保安处分有其合理性。但是南京国民政府为维护专制统治,将这一制度法西斯化,使其成为任意惩治政治犯的主要工具。4)设定各种罪名镇压共产党及民众的反抗行为。5)维护封建夫权和家庭伦理关系,从定罪和处刑不同角度维护尊卑等级制度。 19简论《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开皇律》是隋朝制定的法典,其基本内容和篇章体例,较以往的封建法典有较大的改革,从而取得了如下成就:
(1)从体例上看,《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立了12篇500条律文的篇章体例。 (2)从内容上看,《开皇律》的主要成就体现在:1)封建五刑制度正式形成。《开皇律》删除了以往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使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转向以束缚人身自由的劳役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2)区分公罪与私罪。《开皇律》将因公事而犯罪称为公罪,因私事而犯罪称为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该规定为唐朝沿用。3)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十恶”制度为严重危害封建统治和社会秩序的十种大罪,对于犯“十恶”罪的,处刑较重,“十恶”制度为后世历代王朝沿用。4)完善“八议”、“官当”制度。明确规定了“八议”制度。《开皇律》继承了《曹魏律》所创立的“八议”制度,又创设了“例减之制”,使赎刑制度化,把“官当”列为定制。上述规定为唐、宋律所继承。这些制度的确立,其结果是使封建特权系统化和法定化,以维护贵族官僚的封建特权。
(3)《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与法律基本内容方面又有许多发展创新,成为当时一部有代表性的较为系统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唐律》即是在《开皇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20简论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制定结构及其内容、特点。
(1)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和1930年公布了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该部民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该民法典实行“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体例。《中华民国民法》是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总则编于1929年5月公布;债及物权两编于同年11月公布;亲属和继承两编于1930年12月公布。民法典采德国民法编制体例结构。
强调个人利益不违背国家利益时,始予保护。对民事法律行为有严格限制,反映了地主、官僚资产阶级的需要。2)以旧律民律草案为基础作了大量修正。参照德国、苏联、日本、瑞士等国民法,表现出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的
特点。3)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尤以物权编规定最详,占法典全部内容的三分之一强。对所有权的取得、保护,土地所有权及经营权均详细规定。主旨在保护地主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利益。4)婚姻、家庭制度体现出该法的浓厚封建色彩。首先是肯定包办买卖婚姻及封建习惯;其次是维护夫妻间不平等;再次是维护封建家长制。5)维护具有封建色彩的继承制度。
(3)一方面,民法典前三编引进了德国、日本、瑞土民法的大量条文,后两编带有较多的封建色彩。另一方面,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制定了形式上先进的民法典,却并未真正解决民生问题。因为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各项民事单行法,都是为维护有产者的权利而制定的,从未切实推行过“耕者有其田”、“节制大资本”的社会改革政策。
21简论《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1)《唐律》的特点主要包括:1)“一准乎礼”。唐代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唐律》无论是其律条,还是对律条的注疏,都集中体现了儒家礼治精神,全面贯彻礼的核心内容——三纲:\。2)科条简要、繁简适中。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晋、北齐修律得以精简。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次实行精简,定律12篇,500条,既凝练概括,又严密周详。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大为轻省,死刑、流刑大为减少。除涉及礼教的犯罪外,《唐律》比后世的明清律一般处刑也为轻。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唐津》的篇章结构井然有序,法律形式相得益彰,概念精练明确,用语确切简要,逻辑严谨缜密,疏议得当精深,显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与发达。
(2)《唐律》的历史地位表现为:1)《唐律》是到目前为止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它产生于经济、政治和文化高度发展的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因而成为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律》因具有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2)《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远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22简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1)1931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它与标榜“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有着本质的不同,它对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劳苦大众实行民主,对军阀、官僚、地主、资本家、豪绅、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反革命分子实行专政。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这是根据革命实践
及苏联经验建立的新式民主制度。3)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4)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为全国工农民众指明了革命的方向。尽管因缺乏宪政经验和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而存在局限性,但仍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23简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包括:
(1)区分公罪与私罪。《唐律》规定官吏因公事而犯罪的为“公罪”;对非因公事而犯罪的为“私罪”。“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唐律》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对共犯罪区分首犯与从犯,“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造意是指“倡首先言”的行为,造意者为首犯,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但是,在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
(3)合并论罪从重。《唐律》规定凡一人构成两个以上犯罪,实行“以重者论”的原则。也就是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即两罪轻重不等,只科重罪,不计轻罪;二罪相等,从一罪处刑。如一罪先发而且判决,后又发现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则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4)自首减免刑罚。《唐律》规定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要求赃物要如数偿还。对于自首不尽或不实者,则按“不实”或“不尽”之罪处刑。同时规定谋反等重罪,以及诸如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都不能适用“自首原罪”原则。
(5)类推原则。《唐律》规定,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6)老幼废疾减刑。《唐律》主张对老幼废疾者,分别三种情形实行减免刑罚:1)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2)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3)90岁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
(7)累犯加重。对于盗窃、强盗犯罪按累科、累论加重处罚。《唐律》规定,前后三次犯应处徒刑的罪,不是以其中一个重罪处刑,而是处以上一种刑罚的流刑二千里。其他犯罪均以此类推。
(8)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唐律》中规定了贵族官员的封建等级特权原则,集中表现为议、请、减、赎、当等方面。
(9)同居相隐不为罪。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皆可相互容隐其犯罪,部曲、奴婢可为其主人隐罪(但
主人不为他们隐)。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刑减凡人三等处理。但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用此律。
(10)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以良犯贱依法可减轻,或不予处刑;以贱犯良则较常人加重处删。此外,卑幼对尊长,奴婢对主人,即使预备犯罪也按真罪处理。 (11)化外人有犯。《唐律》规定,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家侨民相犯或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则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24简论《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特点。
(1)1941年1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阐述制定施政纲领的依据以及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制定该纲领既要以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原则为依据,又要遵从国民政府的民主纲领。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是《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抗日”、“团结”、“民主”三大任务的法律化,即:发扬民主,团结边区内各阶级、党派,发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2)加强政权民主建设,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规定边区实行“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实行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其他人权、财:权及各项自由。3)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如坚决废除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明确公务人员是人民公仆,严惩贪污和假公济私行为,实行以俸养廉等。4)规定边区的基本文化经济政策。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出发,发展农、林、牧业、手工业和工业,奖励扶助私人企业,保障经营自由。贯彻统筹统支的财政制度,征收统一累进税,维护法币,巩固边币。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免费义务教育。尊重知识分子,提高边区人民的政治文化水平。
(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调节各抗日阶级利益、改善工农生活、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全面系统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与总结。 25简论宋朝刑事立法的发展。
宋朝刑事立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创立折杖法。宋朝初期创立了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即把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宋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实行笞杖徒流刑的折杖法,“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是宋朝统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虽然仍然存在弊端,但是在客观上缓和了社会矛盾。
(2)首创刺配刑。刺配是将杖刑、配役、刺面三刑同时施加于一人的复合刑罚,宋初设此刑之初衷,原为宽贷死刑之意。但后逐渐成为滥刑之制,既复活肉刑,又没有配地远近之限,造成恶劣影响。
(3)使凌迟刑成为法定刑。凌迟刑是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损肢体,使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缓慢死去的酷刑,是中国古代生命刑中最为残酷的一种执行方法。凌迟刑首用于五代,至宋代立为法定刑。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施凌迟刑,用以惩治荆湖之地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至南宋凌迟刑的适用越来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