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宋宁宗颁《庆元条法事类》时,凌迟刑成为法定刑,与绞刑、斩刑并用。凌迟刑一直沿用至清末法制改革时才被废除。
(4)颁布重法地法。所谓重法地法,是指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北宋中期,面对“盗贼”纵横、社会治安混乱的局面,宋仁宗于常法之外首立《窝藏重法》,严惩贼盗犯罪的窝藏之家,清除贼盗犯罪的社会基础。宋英宗继位后,继承了以重法治盗贼的政策,又另外制定了重法,既强调法律的追溯力,又株连犯人亲属和籍没其家产,实际上以反逆罪惩治盗贼。宋神宗颁行重法地法,又称《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重法的适用地区,重惩“重法之人”。重法地法的推行,实际上使非常之刑基本代替了《宋刑统》中的“贼盗律”,不仅加重了对盗贼犯罪的处罚,而且还打破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对封建社会后期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消极影响。 26简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1)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抗日战争时期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基础上形成的审判方式。因该审判方式是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创造,因此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2)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有:1)方便群众,不拘形式,申诉手续简便。马锡五审判方式不被陈规束缚,方便了群众,既做到公平合理,又节省了民力财力,使案件得到及时解决。2)深人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对于重要案件都亲临案发地点,重调查研究,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从而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3)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依法合理判决案件。该审判方式不仅依靠群众查清案情,而且把政策、法律和案情交给群众,从而使案件得到正确的解决。4)教育群众,既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又使当地群众受到教育。
(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马锡五审判方式集中体现了边区审判制度的民主性和公正性,是边区革命审判制度的缩影。 27简论明朝的刑事立法原则及其体现。
(1)基于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想,明朝的刑法以打击反逆重罪、惩治官吏犯罪为重点。与唐律比较,明律多承袭唐律的内容,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突出刑法的打击对象,加大刑罚的力度。明朝主要是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反映出明律重刑主义的特点。除了政治性犯罪外,对于强盗、窃盗、抢夺等侵害财产以及官吏贪赃受贿等犯罪的处罚,明律都比唐律明显加重。明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的罪名,比唐律处罚有所减轻,即“轻其所轻”。可见,这里的“重其所重”是指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而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
(2)在刑事立法上,“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1)首创奸党罪。奸党罪是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范臣下不轨而规定的罪名,基本内容是打击臣下结党营私、排斥异己。《大明律》罗列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2)创立充军刑。充军刑创制于明代,该刑罚是死刑之下、流刑之上的重刑,明初为充实卫所兵制的兵员,将死罪减等的囚犯发遣充军,而后成为常刑。充军刑并非死刑的减等,而是“重其所重”的刑罚适用原则在具体刑罚制度上的体现。3)盛行廷杖制。廷杖是指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该
制度是杖刑的滥用,影响恶劣,臭名昭著。4)加重危害专制统治罪、皇权罪、侵害财产权利罪和官吏贪污受贿罪的处刑。明朝采取“重其所重”的刑罚适用原则,在惩治贪污与官吏渎职,防止臣下结党营私与内外交接上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采用该原则容易导致滥施刑威,加剧社会矛盾的激化。明朝在刑罚适用原则上采取“重其所重”和从重从新原则,从而导致明朝法律适用的变化,表明专制主义在封建社会晚期的恶性发展。
28简论革命根据地时期调解制度的发展。
(1)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苏区,在抗日战争时期得到迅速发展。1943年颁行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等将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2)调解的原则。1)调解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命令或威胁;2)调解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原则。3)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任何个人、机关不得剥夺当事人的起诉权。司法机关不得以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
(3)调解的范围。初期限于某些民事案件,后来甚至命案也可以调解。总结经验后确定民事纠纷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调解;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调解。社会危害较大的刑事案件不属于调解范围。
(4)调解的种类。包括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和司法调解。调解方式有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或者抚慰金等。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奉公守法,尊重当事人人权、不受贿行贿、不乱打乱罚等,以保证公正,取得民众信赖,维护调解声誉。调解完毕后,一般要制作调解书。
(5)调解意义重大。它便于解决矛盾,增强民间和睦团结,有利于抗战民族解放事业;能够增强民众法制观念,减少纠纷;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提高办案质量。人民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和补充,它促进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公正性与利于效率的结合,对新民主主义司法工作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29简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1)清朝在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制度。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发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清统治者专门制定了“秋审条款”,作为进行秋审大典的基本规范。
(2)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1)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2)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4)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罪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的,则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一顿枷号示众。
(3)秋审是清朝刑事审判制度臻于完备的一个重要标志,它既有助于统一适用法律、准确打击犯罪,又宣扬了统治者的恤刑德政,还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
30简论《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特点和历史意义。
(1)1947年10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土地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2)规定土地改革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3)规定了土地改革的司法措施。确定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土地分配办法。地主及其家属、国民党官兵家属也可分得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和财产。4)确认人民对所分得的土地的所有权。5)确定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规定对一切对抗抗战或土地改革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6)确认保护工商业原则。
(2)《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土地革命的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它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西周刑事法制主要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凡此三者皆赦免其罪。这一原则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以及“亲亲”“尊尊”的冖的原则在弄法中的具体体现,作为矜老恤幼的一种标志,后世各朝法律都沿袭和发展了这一制度。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西周有“三宥”之法,即“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对此三者皆可宽宥原谅。过失被称为“眚”,故意被称“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西周时期,凡故意犯罪及惯犯都要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及偶犯则可减轻处罚。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这也是“明德慎罚”主张在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 (4)宽严适中原则。西周时期,基于“明德慎罚”的主张,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符合正道。西周的宽严适中原则对后世儒家、并通过儒家对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 论:春秋决狱
胃“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的“ 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它为汉朝统治者所提倡,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其行为造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
反儒家倡导的“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三国二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法制348 明朝“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368 会审公廨制度382
《中华民国民法》的制定与颁布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