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补充医疗保险费 D、工伤保险费 三、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总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 )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
3、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由国务院制定。( × )
4、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5、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6、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 √ )
7、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历史成本确定的价值。( × )
8、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㈤项所称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 )
9、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企业所得税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10、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包括各种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
1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 )
12、企业外地职工的子女在附近学校借读,则该企业缴纳的借读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3、收益性支出既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也可分期扣除。(×)
14、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15、企业的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16、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均不得重复扣除。(×)
17、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 √ )
1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
19、企业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 )
20、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
2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 )
2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
23、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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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企业在2007年和2008年,取得的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均相同,则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比2007年少。( × )
25、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可以视情况扣除。(x)
26、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可在支付当期扣除。(×)
27、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 ) 2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可以扣除。 (×)
2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 )
3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其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设立时的投资比例归还投资者。(×)
3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㈥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广告性质支出。 ( × )
3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
3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 )
34、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均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 )
35、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租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
36、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37、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起停止计算折旧。(×) 38、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以不低于5%的标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9、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小轿车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5年。(×)
40、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41、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42、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净残值不得低于原值的5%。(×)
43、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 )
44、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分期扣除。(×) 45、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46、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 )
47、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48、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49、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计算。(×)
50、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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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
5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53、自2008年税款属期起,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经过纳税调整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 )
54、自2008年税款属期起,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为企业本季利润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以前季度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 )
55、自2008年税款属期起,所有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既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 ) 56、自2008年税款属期起,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的“税率”栏只有一档税率25% 。( √ )
57、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㈠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58、自2008年1月1日起,投资方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则投资方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再补缴企业所得税。(√)
59、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其财产及其孳息可用于分配。(×) 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收入均为免税收入。(×)
61、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2、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6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4、某生产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7万元,从业人数85人,资产总额1100万元,该企业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65、某商业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9万元,从业人数90人,资产总额1200万元,该企业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6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自行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67、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决定,对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所有企业,均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68、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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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条规定执行。(√)
69、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1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0、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次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5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7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73、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74、某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3月10日经商务部批准设立,2007年3月18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2007年5月投产,则该企业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起计算。(×)
75、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6、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7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7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该“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 80、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上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8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的款项或者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的应付款项中扣缴。(×)
8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83、某外国企业通过北京一家中介公司向上海一企业转让技术,若我国境内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扣缴税款,该外国企业应自行纳税,在特许权使用费实际负担地上海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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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购买不良资产,该不良资产由多个企业的资产捆绑构成。外国企业在购买时,同一捆内的不同企业资产没有相对应的价格。外国企业转让不良资产时,采取逐一转让,也无法就每笔资产转让损益情况作出计算,而必须等到转让价格超过捆绑资产购买价时,才能确认为收益。在此情况下,纳税人可选择一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85、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上述“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包括该纳税人直接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销售货物、工程、劳务等)、以及间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投资收益、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
86、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时,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
87、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的其实就是“所得税代位权”。 (×)
88、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
89、扣缴人义务人不按规定期限将己扣税款缴入国库以及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将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90、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91、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已实现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92、企业所得税法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93、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94、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
95、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96、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25%税率的60%。(×)
97、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98、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99、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0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10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102、由于关联业务往来,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重新核实认定,经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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