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条款河北省建筑施工合同 填写工程名称即可(3)

2018-12-19 22:30

(1)固定单价。 (2)固定总价。 (3)可调价格。

57.2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为: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

60、价款调整方法

(1)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价款调整方法按以下第 3) 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0条。 2)按下列方法:

a)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在±( )%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

费按比例调整;当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超过±( )%时,增加( )%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b)数量偏差在±5%内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按比例调整;

当数量偏差率超过±5%时,增加5%以外的数量或减少5%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c)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依据现行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计

算;现行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要求投标人自主确定的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费率等按承包人投标时的数值;没有可参照的数值时,按当时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计价方法确定。

d)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上涨或下降引起的价款调整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第11.0.6条第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固定系数、加权系数按投标文件填报的数值。 价款调整系数(Y)幅度限制:

e)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的基期价格以基准日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现行价格以当月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

f)价款调整以( )为时间单元。

3)其他约定:合同约定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工程量据实结算,中标综合

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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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及漏项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报价表中已有适用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洽商及漏项项目的价格,按报价表中已有的价格确定,报价表中只有类似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洽商及漏项项目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但仅换算材料价格和用量、人工、机械费不调整。报价表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洽商及漏项项目的价格,按河北省现行预算定额及相应取费标准计算。上述价格的调整均只调整合同中的实体部分单价;措施项目的费用一次包死,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做调整。

(2)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3)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62、支付事项

62.2 利率按以下第 (1) 条的约定。

(1)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2) 利率为:( )。

63、预付款

63.1 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价30%)元。

63.2 预付款支付的有关规定:进场10日内支付给承包人 63.4 预付款抵扣办法按以下第 (2) 条的约定。

(1) 预付款按照抵扣比例从期中应支付款项扣回,直到扣完为止,抵扣比例

按预付款占合同价扣减暂列金额后的百分比计算。

(2) 抵扣办法为: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64.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的约定

(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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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4.2款的规定。 (2) 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为: 65、进度款

65.1 支付期间按以下第 (3) 条的约定。

(1)以月为单位。 (2)以季度为单位。

(3)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进场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不超过合同额的80%,自完成审计之日起10日内付至决算价的95%,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 65.2 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是:( )元。

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67.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以下第 (2) 条的约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67.2款至67.7款的规定办理。

(2) 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

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相关文件资料,发包人收到竣工文件资料之日起28天内完成审计,工程款最后按审计决算为准,自完成审计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到经审计后工程结算款的95%,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

68、质量保证金

68.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方式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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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8.2款的规定。

2) 为扣除暂列金额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 %。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按以下第 2) 条的约定。

1) 按照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

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5%。

2) 其他扣留方式:发包人按时完成审计后,扣留工程结算5%作为质量保证

金。

68.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按以下第 2) 条的约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8.3款的规定。 2) 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 壹 年后的28天内。

69、合同争议

69.4 调解机构按以下第 (1) 条的约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9.4款的规定。 (2) 调解机构为: 1)?? 2)?? 3)??

69.6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2) 条的方式解决争议:

(1)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4、保密要求

74.1 保密信息的提供时间: 76、合同份数

76.1 合同文本的提供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76.1款的规定。 (2) 提供方式为:

76.3 合同副本的份数( ),其中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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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附件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合同 序号 单位工 程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结构 (平方米) 层数 (米) 内 容 (元) 跨度 设备安装 价款 日期 日期 开工 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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