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现行地票制度下所产生问题的分析归纳与应对策略总结
得的收益时,积极性不高具有必然性,这种情况对地票交易并未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因为地票交易的初衷并未将这部分人群作为重点,根据重庆市当下户籍制度改革与土地改革齐头并进的情况,自愿退地的农民工群体以及其他有需要的土地指标所有者能在地票交易中实现利益最大化才是推行地票交易的目的本身。
4.2政府、土地整理公司与农民交易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农民在地票交易中获益有限
目前,虽然农民可以自己聘请土地整理公司,以个人的名义将指标拿到交易所去拍卖,收益直接归属于农民,但由于重庆人均土地占有率较低,单个农民所交易的土地都较为零散,不便于管理,且农民文化程度较低,现由区县政府下设土地整理公司,经农民同意后,将所辖区县统一整理,然后由公司代表农民进行拍卖,最终所得按面积返还农民。
然而实际上,一方面由于土地整理公司的企业性质,使得其以谋求利益为根本目的,可能会以扣除土地整理费用为由,克扣农民返还收益,另一方面,由于农民的文化程度、素质较低,在土地交易中所获得的信息量远小于企业,可能使得农民在与土地整理公司的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另外,重庆市政府2010年9月曾出台文件,严令地票收入必须全部反哺三农,其中85%归农民个人,15%归村集体,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农民社会福利。然而在具体运行中,政府保存多少,区县政府下设的公司扣除多少,村集体截流多少,目前仍处于灰色地带,不够公开、透明,缺乏有效监管。
地票交易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地票市场失灵的重要因素之一,使地票市场运行过分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在农民与区县政府下所设的土地整理公司之间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因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并非就是代理人利益最大化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不是轻易能解决的,政府应该加大对土地整理公司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关法规,或者设立第三方监督机构,并尽快明确地票收入的再分配方式并通过税收、补贴政策和转移支付等方式得以实现,以维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一方利益,同时加大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农民自身能主动或被动获得更多信息以维护自身权益。
保障农民利益是地票交易的根本宗旨,而在市场化过程中,农民利益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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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行地票制度下所产生问题的分析归纳与应对策略总结
科学、严密、严格、透明的流程管理来保障。完善、建立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让农民有知情权,有话语权,听取农民意见,建立完备的权益分配,交易规则,定价规则等,才能切实保证农民利益。
4.3地票指标落地模式的“双轨制”运行造成企业积极性不足
根据2008年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竟购方在选定了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的相应耕地作为自身建设项目用地以后,仍需要由政府运用其征地权,将开发者所选耕地征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然后再通过该建设用地的出让,实现指标落地,即实行地票与招拍挂的双轨制运行。在这种规定下,企业在土地交易所拍得地票并选定土地后,仅仅只是得到了获得等量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资格”,进一步进入招拍挂阶段与其他企业公平竞争,其最终的“落地权”则是由政府把关。如果企业在竞拍阶段出价不能超过其他所有企业,则辛辛苦苦拍来的地就会被他人拍走,徒为他人做嫁衣。同时,在拍得地票到公开竞拍期间内为选地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也会因没有拍到地或地票迟迟不落地而对企业本身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经济损失。
要解决这一问题,作为矛盾一方的政府对其制定的规则应该保持高度敏感性,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地票指标落地模式,通过两个角度来解决问题:一是尽量调动企业积极性,尽量降低企业买到地票却拿不到地的风险,可通过改良更适于地票交易的招拍挂制度或者出台在招拍挂阶段中对已够得地票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等方式实现;二是降低因企业积极性不高而对地票交易制度产生的影响,政府可以制度地方性法规规定经营性用地只能使用地票,目前,重庆已经下达相关文件,规定主城区的经营性用地,只能使用地票,由此借住法规的强制性就可以有效避免因企业积极性不高导致地票交易制度难以维持。
注释:
①所谓“五件新衣服”,是指城里的工作、住宅、社保、低保和养老保险,“三件旧衣服”就是农村的承包田、宅基地和承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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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邱继勤,邱道持.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地票解析.安徽农业科学.2010,38(17). [2]陈悦.重庆地票交易制度研究.西部论坛.2010,20(6). [3]姚佳威.重庆“地票”继续试.财经.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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