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工厂化集中加工及配送技术规程(报部里版本最后)(4)

2018-12-20 22:47

4 钢筋加工与质量控制

4.1 一般规定

4.1.1 成型钢筋加工前应进行原材自复验,自复验项目包括几何尺寸、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4.1.2 成型钢筋表面不应有裂纹、结疤、油污、颗粒状或片状铁锈,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严禁使用。

4.1.3 成型钢筋加工前应进行分类汇总并进行钢筋下料综合套裁设计。

4.1.4 成型钢筋加工有订货约定时,应按订货单加工。成型钢筋订货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4.1.5 成型钢筋加工应在常温状态下进行,钢筋弯折应一次完成,不应反复弯折。

4.1.6 成型钢筋的原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4.1.7 加工配送单位应建立质量控制措施和方法,发现异常原因导致成型钢筋质量波动较大时,应采取措施预防不合格品的产生。 4.1.8 在成型钢筋加工过程中若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停止使用该批钢筋加工,并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4.1.9 加工完成的成品钢筋应有专职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填写加工质量检验记录单,作为出具出厂合格证的依据。加工质量检验记录单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4.2 原材料检验

4.2.1 钢筋进厂时应检查钢筋生产和销售单位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资质文件以及进厂钢筋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无证产品严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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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钢筋原材料的检验应由加工配送单位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最大力总伸长率应符合本规程表3.0.1-1的规定,钢筋受弯曲部位表面不应产生裂纹;钢筋单位长度重量偏差应符合表4.2.2的规定,抽样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后方能使用。

检验数量:按钢筋进厂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厂复验报告。

表4.2.2 钢筋的公称直径、计算截面面积及理论重量 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公称直径(mm) 偏差(%) ±6 6~12 ±5 热轧带肋钢筋 14~20 ±4 22~50 ±7 6~12 热轧光圆钢筋 ±5 14~22 ±4 冷轧带肋钢筋 4~12 ±4 冷轧光圆钢筋 5~18 ±4 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 5~12 4.2.3 委托检验的抽检试件数量中应有不小于总抽检试件数量

20%的试件检验为见证检验。

4.2.4 经产品认证符合要求的钢筋,其进厂检验批量可扩大一倍。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连续三次进厂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后的检验批量可扩大一倍

4.3 钢筋加工

4.3.1 成型钢筋加工前,应根据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设计变更编制成型钢筋配料单,其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

4.3.2 成型钢筋加工前,加工配送单位应根据成型钢筋配料单制作成型钢筋料牌,其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

4.3.3 成型钢筋料牌应经加工配送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下发到生产班组开始生产。

4.3.4 钢筋端头的切断方式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无专门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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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型钢筋采用直螺纹连接时,钢筋端头宜用锯切生产线或专用钢筋切断机或生产线切断,钢筋断面应与钢筋轴线垂直,断面应平整;

2 成型钢筋采用闪光对焊连接时,钢筋端头宜用无齿锯或锯切生产线切断,钢筋断面应平整垂直。

4.3.5 钢筋切断时应将同规格钢筋根据不同长度长短搭配,统筹排料;一般先断长料,后断短料,减少短头,减少损耗。断料时应避免用短尺量长料,防止在量料中产生累计误差。

4.3.6 钢筋连接采用直螺纹等机械连接接头时应经工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螺纹加工。

4.3.7 钢筋下料采用无损耗下料工艺,钢筋连接须满足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的规定,且当钢筋原料与短料连接时,短料长度不得小于3米。

4.3.8 盘卷钢筋调直必须采用无延伸功能的钢筋调直切断机进行。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3.8%;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及RRB400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0.9%。调直后的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调直过程中不应严重损伤带肋钢筋的横肋;

2 调直后的钢筋直线度不应大于全长的1%,不应有局部弯折。

4.3.9 盘卷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断后伸长率和重量负偏差应符合表4.3.9的规定。

表4.3.9 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要求 重量负偏差(%) 断后伸长直径 直径 直径 钢筋牌号 率A(%) 6mm~14mm~22mm~12mm 20mm 50mm HPB300 ≥21 — — ≤10 HRB335 ≥16 ≥15 HRB400、HRB F 400 ≤5 ≤7 ≤6 ≥14 HRB500、HRB F 500 — HRB400E 、HRBF400E 8

— HRB500E 、HRBF500E RRB400 ≥13 CRB550 ≥7 — — ≤5 CPB550 ≥5 — ≤5 ≤5 CRB600H ≥13 — — ≤5 注:1 断后伸长率A的量测标距为5倍的钢筋公称直径; 2 重量负偏差(%)按公式(W0-Wd)/ W0×100%计算,其中W0为钢筋的理论重量(kg/m),Wd为调直后钢筋的实际重量(kg/m)。 3 对直径为28mm~40mm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1%;对直径大于40mm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低2%。

4.3.10 箍筋及拉钩宜采用数控钢筋弯箍机或钢筋弯曲中心加工。4.3.11 钢筋弯折应冷加工一次完成,加工的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见表4.3.11。

序号 1 2 3 4 5 6 表4.3.11 成型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 项目 调直后直线度 受力成型钢筋顺长度方向全长的净尺寸 弯曲角度误差 弯起钢筋的弯折位置 箍筋内净尺寸 箍筋对角线 允许偏差 ≤4mm/m ±10 mm ≤1° ±10mm ±4 mm ±5mm 4.3.12 纵向受力钢筋弯折后的平直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有关规定。 4.3.13 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作弯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和75mm两者之中的较大值;

2 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受拉锚固长度,且两末端均应作不小于135°弯钩,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机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和75mm的较大值;

3 拉筋用作梁、柱复合箍筋中单肢箍筋或梁腰筋间拉结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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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本条第1款对箍筋的有关规定;拉筋用作剪力墙、楼板等构件中拉结筋时,两端弯钩可采用一端135°另一端90°,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拉筋直径的5倍。

4.3.14 焊接封闭箍筋宜采用闪光对焊,也可采用气压焊或单面搭接焊,并宜采用专用设备进行焊接。焊接封闭箍筋下料长度和端头加工应按焊接工艺确定。采用闪光对焊时,钢筋断料宜采用无齿锯切割,断面应平整。焊接封闭箍筋的焊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箍筋的焊点数量应为1个,焊点宜位于多边形箍筋中的某边中部,且距箍筋弯折处的位置不宜小于100mm;

2 矩形柱箍筋焊点宜设在柱短边,等边多边形柱箍筋焊点可设在任一边;不等边多边形柱箍筋焊点应位于不同边上;

3 梁箍筋焊点应设置在顶边或底边。

4.3.15 当钢筋采用机械锚固时,钢筋锚固端的加工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采用钢筋锚固板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256的有关规定。 4.3.16 钢筋焊接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有关规定。

4.3.17 钢筋机械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的有关规定。

4.4 质量控制

4.4.1 直螺纹加工质量应符合规程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设备、同一台班、同一直径钢筋端头螺纹为一验收批,抽查数量10%,且不少于10个。

检验方法:目测、专用直螺纹通止量规检查。

质量评定:当抽检合格率不小于98%时,判定该批为合格。当抽检合格率小于98%时,应抽取同样数量的丝头重新检验。当两次检验的总合格率不小于98%时,该批判定合格。若合格率仍小于98%时,则应对全部丝头进行逐个检验,剔除不合格品。

4.4.2 钢筋调直后的的断后伸长率、力学性能和重量负偏差应符合第4.3.9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以同一加工设备、同一工作台班、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调直钢筋,重量不大于30t为一批;每批见证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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