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护套应完整,局部破损处应采用防水胶带缠绕紧密。 5.4.19浇筑混凝土前穿入孔道的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宜采取防止
锈蚀的措施。
5.4.20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
无具体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75%。
5.4.21预应力筋的张拉力、张拉或放张顺序及张拉工艺应符合设计及
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施工需要超张拉时,最大张拉应力不应大于国家现行标准《混凝
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
2. 张拉工艺应能保证同一束中各根预应力筋的应力均匀—致; 3. 后张法施工中,当预应力筋是逐根或逐束张拉时,应保证各阶段不
出观对结构不利的应力状态;同时,宜考虑后批张拉予应力筋所产生的结构构件的弹性压缩对先批张拉预应力筋的影响,确定张拉力;
4. 先张法预应力筋放张时,宜缓慢放松锚固装置,使各根预应力筋同
时缓慢放松;
5. 当采用应力控制方法时,应校核预应力筋的伸长值。实际伸长值与
设计计算理论伸长值的相对允许偏差为±6%。
5.4.22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工程设计规定检验
值的相对允许偏差为±5%。
5.4.23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
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 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5.4.24锚固阶段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
具体要求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表6.4.5的规定。
5.4.25先张法预应力筋张拉后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5mm,且不
得大于构件截面短边边长的4%。
5.4.26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张拉后应尽早进行孔道灌浆,孔道内水
泥浆应饱满、密实。
5.4.27锚具的封闭保护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采取防止锚具腐蚀和遭受机械损伤的有效措施; 2.凸出式锚固端锚具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3.外露预应力筋的保护层厚度:处于正常环境时,不应小于20㎜;处
于易受腐蚀的环境时,不应小于50mm。
5.4.28后张法预应力筋锚固后的外露部分宜采用机械力法切割,其外
露长度不宜小于预应力筋直径的1.5倍,且不宜小于30mm。
5.4.29灌浆用水泥浆的水灰比不应大于0.45,搅拌后3h沁水率不宜
大于2%,且不应大于3%。沁水应能在24h内全部重新被水泥浆吸收。
5.4.30灌浆用水泥浆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30N/㎜2。 5.5混凝土分项工程
5.5.1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
标准》GBJl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
对采用蒸气法养护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试件应先随同结构构件同条件蒸气养护,再转入标准条件养护共28d。
当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时,确定混凝土强度时的龄期司桉现行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l46等的规定取值。
5.5.2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用的混凝土试件的尺寸及强度的尺寸换算系
数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表7.1.2取用;其标准成型方法、标准养护条件及强度试验方法应符合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5.5.3结构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
负荷时的混凝上强度,应根据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确定。
5.5.4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
验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
5.5.5混凝土的冬期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l04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规定。
5.5.6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
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
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5.5.7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
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中,当使
用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5.5.8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冢标准《混凝结构设
计规范》GB50010和设计的要求。
5.5.9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
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l596等的规定。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5.5.10普通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
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规定。
5.5.11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163的规定。
5.5.12混凝土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
的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尚应符合国家观行有关标准的专门规定。
5.5.13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征配合比的依据。
5.5.14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互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5.5.15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上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上,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扩试件的留置组 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5.5.l6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上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
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上,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5.5.17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偏差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表7.4.3的规定。
5.5.18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上的初凝时
间,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在底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将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