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控制作业指导书(5)

2018-12-20 23:02

2.对不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应采用混凝土或砂浆浇筑,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或M15:

3.用于接头和拼缝的混凝土或砂浆,宜采取微膨胀措施和快硬措施,在浇筑过程中应振捣密实,并应采取必要的养护措施。 5.8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5.8.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资质。

5.8.2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台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5.8.3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养护和强度代表值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录D的规定。

对砼强度助捡验,也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采田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技国家观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

5.8.4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检验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l07的有关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应判为合格。

5.8.5对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抽样数量、检验方法、允许偏差和合格条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录E的规定。

5.8.6当未能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被判为不合格或钢筋保扩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5.8.7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设计变更文件;

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现场复验报告; 3.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4.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混凝土试件的性能试验报告;

6.装配式结构预制构件的合格证和安装验收记录; 7.预应力筋用锚具、连接器的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8.预应力筋安装、张拉及灌浆记录; 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1.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12.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3.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5.8.8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关分项丁程质量验收合格; 2.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3.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4.结构实体检验结果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5.5.9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

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8.10混凝土结构工程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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