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混凝土浇筑完毕。
5.5.19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
定。施工缝的处理宜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5.5.20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
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 2.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 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同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 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3.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用水应与拌制 用水相同;
4.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都表面应覆盖严密,并 应保持塑料内有凝结水;
5.混凝土强度达到1.2N/mm2: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C时,不得浇水;
当采用其他品牌水泥时,混凝上的养护时间应根据所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
混凝土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时,宜涂刷养护剂;
对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气候条件按施工技术方案采取控温措施。 5.6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5.6.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等各方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中的表8.1.1确定。
5.6.2现浇结构拆模后,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进行检查,作出记录,并应及时按施工技术方案对缺陷进行处理。
5.6.3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5.6.4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一股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5.6.5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和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 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5.6.6现浇结构和混凝土设备基础拆模后的尺寸偏差应符合混凝土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茫》中的表8.3.2—1、表8.3.2—2规定。
5.7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5.7.1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 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5.7.2叠合结构中预制构件的叠合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5.7.3装配式结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的验收及对缺陷的处理应按《混 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002第8章的相应规定执行。
5.7.4预制构件应在明显部位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 质量验收标志,构件上的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应 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5.7.5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观的严重缺陷, 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5.7.6预制构件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按技术 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5.7.7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 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5.7.8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4—2002中的表9.2.5的规定。
5.7.9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要求的试验参数及检验指标进行结 构性能检验。
5.7.10预制构件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1.当按坝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进行检 验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范》GB5020~2002中的 (9. 3.2—1)公式的要求。
2.当按构件实配钢筋进行承载力检验时,应符合《混凝上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的(9.3.2—2)公式的要求。 5.7.11预制构件的挠度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1. 当按观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规定的挠度允许
值进行检验时,应符合《混凝上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的(9. 3.3—1)和(9.3.3一2)公式的要求。
2. 当按构件实配钢筋进行挠度检验或仅检验构件的挠度、抗裂或缝宽度
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的(9.3.3—3)公式的要求。
5.7.12 预制构件的抗裂检验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9.3.4—1)和(9.3.4—2)公式的要求。
5.7.13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的检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当试件结构性能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204—2002中的第9.3.2—9.3.5条的检验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应通过验收。
2.当第一个试件的检验结果不能全部符合上述要求,但又能符合第二次
检验的要求时,可再抽两个试件进行检验。第二次检验的指标,对承载力及抗裂检验系数的允许值应取《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的第9.3.2条和第9.3.4规定的允许值减0.05;对挠度的允许值应取《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的第9. 3.3条规定允许值的1.10倍。当第二次抽取的两个试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第二次检验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可通过验收。
3.当第二次抽取的第一个试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已符合《混凝土结构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的第9.3.2~9.3.5条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可通过验收。
5.7.14进入现场的预制构件,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及结构性能应符
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5.7.15预制构件与结构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连接处钢筋或埋件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时,接头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l8、《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l07的要求。
5.7.16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当其棍凝土强度末达到设计要求时,
不得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在混凝土强度不小于10N/mm2或具有足够的支承时方可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
己安装完毕的装配式结构,应在混凝土强度到达设计要求后,方可承受全
部设计荷载。
5.7.17预制构件码放和运输时的支承位置和方法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
要求。
5.7.18预制构件吊装前,应按设计要求在构件和相应的支承结构上标
志中心线、标高线等控制尺寸,按标准图或设计文件校核预埋件及连接钢筋等并作出标志。
5.7.19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吊装。起吊时绳索与构件水
平面的夹角不宜小于45°,否则应采用吊架或经验算确定。
5.7.20预制构件安装就位后,应采取保证构件稳定的临时固定措施,
并应根据水准点和轴线较正位置。
5.7.21装配式结构中的接头和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
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应采用混凝土浇筑,其强度等级应比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提高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