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发生后,律师事务所没有为其负责。因为通常是事务所找来案子,交给律师做,案子做完后双方分钱。在这个意义上,律师是一个自由职业,只是名义上挂在事务所。如果律师在工作中受了伤,应该找当事人赔偿,事务所不可能给他算作工伤。这时律师找劳动部门也没用,因为律师事务所不是企业,不在它的管辖范围之内。
在旧《工伤保险条例》条件下,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像案例中一样的因工作发生伤害而没有人管的事,新法则使相当一部分劳动者都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中,事情就能得到解决了。
三、工伤保险的认定范围
1.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
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旧规定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而新规定的认定范围修改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比如,有一个职工家住上海,在崇明岛工作,每天都要坐船到岛上上班。某天他乘坐的船跟另外一艘船相撞了,他在这次事故中受了伤,在旧规定中这种意外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为船不是机动车,这项规定对受伤的职工很不公平,所以新规定淡化了事故的主体。
此外,新规定对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范围还有一些变动:对于本人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果本人在事故中负50%以上的责任,则不认定为工伤。比如,职工开私家车上班,因为前一天夜里打麻将没睡好,开车时犯困打盹,方向盘失控,导致发生车祸,自己严重受伤。在过去,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工伤,因为符合上班途中、机动车事故、完全是自己的责任这三个条件,显而易见,这种结果是不合理的。而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就发生了改变,认为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算是工伤。
2.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 三工原则
所谓的“三工原则”,就是指在工作时间、工业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典型的工伤,这是计划体制下认定工伤的唯一原则。
工作时间前后发生的事故伤害
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患职业病
患职业病的职工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如上述案例中的放射科的医生。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的事故伤害
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伤害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例】
违纪的后果
某家企业有一些属于有毒有害的工种作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建立了淋浴设施,让员工下班之前有半个小时的时间洗浴。
这家企业有职工食堂,食堂里的职工也属于本单位职工,但是不能享受洗浴待遇。有一天,一个负责卖午饭的职工看到没到下班时间,淋浴室已经开门了,就偷偷地离开工作岗位到浴室去洗澡。
没想到在洗澡的时候,他脚底一滑,把尾骨摔裂了。因为这件事是在单位上班时间发生的,他便向单位提出要算工伤。
案例中的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却不是在工作场所中受伤的,也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这件事发生在一个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职工身上,结果就不一样了。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认定过程比较复杂。如果企业认为是工伤的,应该企业替职工申报;如果企业认为不是工伤的,则可以不申报;如果职工认为是工伤,而企业认为不是工伤的,职工可以自己去劳动部门申报。工伤保险受理的时间是事故发生以后一年内有效,如果职工超过一年还没有申报,就失去了申报的资格。
3.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里还规定了一些情况虽然不是工伤,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
突发疾病死亡或抢救无效死亡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比如,老师傅在上班的时间沏茶,突发脑瘀血摔倒在地,最终变成植物人,这种情况不能视同工伤,因为视同工伤的条件是死亡。并且只有按照规定发病后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可以视同工伤,超过48小时的也不能算作工伤。
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受到伤害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视同工伤。 军人因公负伤导致残疾、旧病复发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以视同工伤。
4.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既然有些能够认定为工伤的,就有一些情况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醉酒或者吸毒
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酗酒达到醉酒状态,那么即使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公负伤,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是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的,在工作时间酗酒就是自己为发生工伤带来很大的风险。人在吸毒后的状态与醉酒有些类似,因此也不能列入认定工伤的范围,这时新《工伤保险条例》中加入的规定。
故意犯罪 【案例】
英勇的保安
某企业采购原材料时欠了客户的账,供应商反复催要无果,于是带着几个年轻人到该企业企图强行搬走财产,以补偿自己的货款。供应商到该企业的时候该企业已经下班了,只有保安人员在值班,保安的阻拦激怒了供应商的负责人,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保安寡不敌众,自己受了伤,为了保全自己,保安做出了防卫动作——用电棍打伤了来人,后来经相关机构鉴定为轻伤。
最后保安被追究刑事责任,罪名是防卫过当,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该企业很感激保安保护公司利益的英勇表现,于是到工伤认定部门给这个员工认定工伤,但是工伤认定部门认为这个保安人员的行为属于犯罪,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案例中的保安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属于犯罪,按照旧的工伤规定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这名员工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他不是故意犯罪。
自残或自杀
针对自杀和自残这两种情况,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一样的,都不能认定为工伤。尽管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前提是职工在工作中没有伤害自己的故意,即故意违反规章制度、故意违章操作、故意伤害自己,因为国家不鼓励这种行为。
5.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旧规定工伤认定的程序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在新规定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四、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
经过工伤认定之后,员工不一定就能够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待遇的享受前提是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根据程度的不同,工伤保险基金会给予职工不同的工伤待遇。
要点提示
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 ① 经过工伤认定; ② 经过伤残等级鉴定。
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鉴定是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判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伤残程度的技术性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简捷、方便。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职工就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伤残等级鉴定的组织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实际做鉴定的技术人员却是分布在各大医院的医学专家。国家按照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对工伤进行了分级划分,如表1所示。职工伤残等级数字越小的,伤残程度越严重的,得到的工伤待遇级别就越高。一至四级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属于最严重的伤残程度;五级和六级叫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叫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表1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级别综合判定依据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完全或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不能自理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