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工伤保险的变化(4)

2018-12-20 23:19

员工一直住在医院的重症抢护室,已经花费了十几万元,企业开始担心垫付的钱最后拿不回来。

就本案例而言,一旦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医疗费应该由负全责的肇事司机承担。职工家属和企业可以去找出租车公司,如果出租车公司没钱,费用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取得代为追偿权,代替职工找出租司机索要医疗费。

由此可见,先行支付的规定可以使很多职工发生工伤后得到快速救治,不会因为医药费垫付问题而耽误救治。

八、工伤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时如何处理

按 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伤残达到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不能终止合同,也不能解除合同。员工应该退出工作岗位,企业与员工继续保持劳动 关系,员工每个月的伤残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直到退休。在这期间企业不需要给员工支付工资,需要承担的唯一义务是按月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保证员工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时可以领取养老保险。

此时就会遇到一个问题:养老金可能比伤残津贴高,也可能比伤残津贴低,这应该如何处理?

针 对这个问题,新法明文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 金中补足差额。这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在职期间开始领取伤残津贴,如果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高出伤残津贴,工伤保险 基金就要停发伤残津贴。养老保险基金给付的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职工不但可以领到全额的养老金,工伤保险基金还会补足差额,保证伤残等级在一至四级的职 工退休后待遇不会降低。

九、解决工伤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

现实社会中,因为工伤引发的争议比较多,这也是令企业非常头疼的问题。法律上有哪些救济途径?发生工伤争议后应该如何解决?员工的工伤权益或工伤待遇受到侵害后有哪些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1.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

很多职工认为,自己在工作中负伤,如果企业不给申报工伤,就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企业申报工伤,实际上仲裁委员不能受理这种劳动争议。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会没有权力确认职工是不是工伤,只有劳动行政部门是有权认定工伤的机构。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时,要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报工伤的途径有两个:一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帮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二是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申请认定的,职工自己或亲属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

被赖掉的伤残补助金

某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企业认为属于工伤。职工以为只要企业认可属于工伤就行了,就没有再去做工伤认定。在治疗期间,医药费全部由企业报销了,病假期间也没有扣除该职工的工资。

等到治疗结束后,这个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去找企业索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企业不给,认为职工能够享受的待遇就是医药费和全

额工资。于是职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但是仲裁委会不予受理。

劳动行政部门才是有权认定工伤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的认定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案例中的职工只有拿着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结论的书面材料,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待遇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

2.工伤认定方面的争议

有时会出现职工认为自己是工伤,劳动部门认定不是工伤的情况,为了解决这种争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案例】

周而复始的裁定

几 年前,某职工在单位负伤,他认为自己是工伤,而单位认为不是工伤,不给他申报工伤。于是职工自己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受理后做出结 论,认定他不属于工伤。该职工不服认定结

论,按照法律救济途径到上一级政府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结果上一级机关维持最初认定不属于工伤的结论。他仍不服,向 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行 政厅的法官审理完案子后,认为工伤认定部门没有查清事实就做出了不予认定的结论,结论是不合法的,于是判决撤销工伤认定部门做出的结论,责令工伤部门重新 做出工伤认定。结果工伤认定部门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的判决,由于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工伤认定部门只能撤销不予认定为工 伤的结论,重新做出了工伤认定。

出 乎意料的是,重新做的工伤认定结论仍然是不予认定为工伤,职工又提起行政复议,结果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这不应该属于工伤认定,又维持了工伤认定部门的结论。 职工还是不服,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还是做出撤销工伤认定部门做出的结论,责令工伤部门重新做出工伤认定的判决。工伤认定部门仍然不服,提起二 审,二审法院仍然维持一审的判决。

经过一轮又一轮的复议、诉讼,工伤认定部门仍然坚持原来的认定,职工也快坚持不住了。

只 有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认定工伤,法院对于工伤认定有审查权。如果认为工伤认定结论有问题,法院可以撤销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结果。但是法院没有权力做出工伤认 定,因此,最后还是由工伤认定部门重新做认定。由此就导致了这个滑稽的案件。遗憾的是新《社会保险条例》并没有真正解决这类问题,只能依靠将来通过细化的 规定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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