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工作规程(2)

2018-12-20 23:20

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饮食起居完全不能自理的,提高10%;这里的因公(工)致残退休是指退休的原因是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根据以上条件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总额,均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原工资总额,即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100%。

按照省人事厅的要求,在认真执行提高比例标准时,要严格履行奖励证件的审核和报批制度,上述1-4条均须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增加退休费比例审批表》,并携带获奖证书原件、表彰决定及复印件由市人事局审批(此项业务现已进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由人事局窗口审批,遇有疑难情况由窗口与公务员管理处研究处理);第(5)条市直单位由区计生局审批,办理退休手续时须提供区计生局同意增加比例审批表;第(7)条由市侨办负责审批;第(8)条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伤残鉴定通知单。

二、国家机关行政附属编制人员(含参照、依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职)

1、单位提供退休(职)人员人事档案,核定身份、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

(1)核定行政附属编制身份。依据劳动部门招工登记表或机关行政附属编制审批手续核定人员身份;

(2)审核出生年月、年龄。根据个人人事档案的记载,审核《退休(职)审批表》中出生年月填写的准确性。根据档案记载的个人阳历出生年月为依据填写《退休(职)审批表》,如档案中出生年月记载有多处不一致现象,依照中组部组通字[1990]24号文件规定,以个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同时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提供档案以外的更早的原始材料,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作为核准的参考材料;

(3)核准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依据档案中招工登记表、入伍登记表、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审批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工资套改审批表核准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年头减年尾加一的办法计算到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年份。 (4)核准退休(职)时间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机关行政附属编制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休:

a、男满60周岁和女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b、男满50周岁和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c、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机关行政附属编制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退职:

a、男满60周岁和女满50周岁,连续工龄不满10年; b、男不满50周岁和女不满45周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单位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退职)审批手续,退休(职)审批手续应于到达法定退休(职)年龄(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通知单)的次月办理,并于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的次月享受退休(职)费待遇。

2、核定计发退休(职)费工资基数

国家机关行政附属编制人员工资构成为:职务(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工人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和综合补贴。

(1)当机关行政附属编制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职)时间办理退休(职)手续时,首先必须核准《退休(职)审批表》上计发退休(职)费的各项工资基数,均必须与其在职时经人事部门审批的最后一次工资审批表上工资项目相一致。

3、核定计发退休(职)费比例

根据国办发[1993]85号及省人事厅苏人函(2002)308号文件规

定,机关行政附属编制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职),在核定退休(职)费待遇时,工资构成中的职务(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工人奖金须按国家规定的计发退休(职)费比例打折计发,而职务(岗位)津贴和综合补贴均全额发放。

(1)符合国发(1978)104号及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其退休费的计发比例为: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还可提高一定的退休费比例:

a、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生产)者称号的,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复员转业军人,并保持荣誉的,可以提高15%;

b、获得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及省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复员转业军人原在部队获军以上单位批准荣立特等功或一等功一次的,并保持荣誉的,提高10%,两次以上的,可以提高15%

c、一九八九年以前省委、省政府颁发奖状(证书)的各系统先进工作(生产)者和一九八九年以后省各工作部门(系统)报经省政府批准,经省人事厅审核参与的系统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工作(生产)者一至两次的,可以提高5%,三次以上的,提高10%;

d、复员、转业军人在部队获得军以上单位授予二等功两次及其以上的,提高5%;

e、符合计划生育条例,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可以提高5%; f、长期在青海、西藏及边远三线艰苦地区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以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可以提高10%;

g、归国华侨,工龄满30年的,可补足原工资标准,即退休费比例为100%;

h、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在国家现行规定的最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标准上提高5%,即公务员为93%;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饮食起居完全不能自理的,提高10%;这里的因公(工)致残退休是指退休的原因是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根据以上条件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总额,均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原工资总额,即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100%。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工作规程(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综合部经理职责及岗位工作标准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