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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常运行中应连续均匀地向锅炉给水,保证水位在0±50mm的范围内,不允许中断锅炉给水。
2) 锅炉给水应以玻璃管水位计指示为准,其它水位计只能作为参考,其它水位计的指示应以玻璃管水位计校正。
3) 正常运行时,应投入水位自动调节装置,调整汽包水位,且需经常监视锅炉水位变化,保持给水量平稳,避免调整幅度过大,并经常对照给水流量同蒸气流量是否相符,若给水自动装置失灵,应投入手动调整给水,并通知热工人员进行维修。
4) 在运行中应严格监视给水压力及温度的变化,给水压力不得低于5.56MPa,温度不得低于145℃,否则应立即通知汽机值班人员进行调整。
5) 在运行中应保持两台玻璃管水位计清洁明亮,照明充足,发现玻璃管水位计的玻璃管及闸门密封面泄漏,应立即进行处理,不得因泄漏引起指示不准,造成事故。
6) 运行中每四小时必须冲洗一次玻璃管水位计,并对照各水位计的指示是否跟玻璃管水位计指示一致,冲洗水位计的程序如下: a) 开疏水门冲洗汽路、水路及玻璃管; b) 关闭水门冲洗汽路及玻璃管; c) 开水门关汽门冲洗水路及玻璃管; d) 开汽门关疏水门使水位计恢复运行;
e)关疏水门时,水位计中的水位应很快上升,并有轻微波动若上升缓慢或无波动时,应重新冲洗,并与另一台水位计对照直到合格为止;
7) 冲洗水位计时,必须缓慢操作,面部不得正对水位计玻璃管,以防玻璃板管损坏伤人; 8) 每月试验一次高低水位报警器,试验时须保持锅炉运行稳定,水位计指示正确,当水位变化至±50mm时,警报器应鸣叫,水位信号应显示,否则应停止试验,通知热工仪表人员消除所发现的问题后重新试验,并将试验结果及所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
3.2.5.3 汽压和汽温的调整: 1)运行中,应根据汽机的需汽量平均分配并列炉间的负荷;为确保锅炉燃烧稳定及水循环正
常,每台炉的蒸发量不应低于17.5t/h。
2)在运行中,应根据锅炉负荷的变化,适当调整锅炉的汽压和汽温,过热汽压力应保持在
3.82±0.05MPa范围内,汽温应保持在440±10℃范围内。 3)运行时,如汽机停用高压加热器而使给水温度降低时, 应控制锅炉蒸发量不超过30t/h,以免炉膛热负荷过高。 4)当锅炉汽温变化时,应相应调节减温水量,保持过热蒸
汽温度稳定,在调整减温水量时,不应猛增猛减。锅炉低负荷运行时,应尽量减少减温水量或停止使用减温器。
5)当减温水量增至最大,过热蒸汽温度仍过高时,可采取下列降温措施: a) 调整锅炉燃烧,降低火焰的中心位置;
b) 在保证完全燃烧的条件下,降低过剩空气量; c) 适当降低蒸发量; d) 提高给水温度;
e) 减小或停用饱和汽,减小连续排污。
f) 减温器的投入或切除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操作: 减温器投入:
a 减温器投入时应缓慢开启减温器至给水混合联箱的手动阀,从主菜单画面点击“锅炉汽水系统”按钮进入“锅炉汽水系统”,点击“减温水调节阀”按钮进入“减温水调节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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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框”点击“+”按钮缓慢上水,待管内温度基本均衡后,将手动阀全部开启,然后方可根据汽温调整调节阀开度,维持正常汽温。
b 不允许让减温器进出口手动阀处于半开半关的状态,以防损坏关闭件。 减温器停运:
a 停运减温器时,应先关闭调节阀,观察汽温变化情况。 b 待汽温稳定在450℃以下时,方可关闭减温水出口阀。
6)当汽温变化不正常时,应检查燃烧是否正常,负荷是否变化太快,天然气压力是否过低,除氧器、暖汽、自用汽、连续排污是否过大,定期排污是否泄漏,并根据情况适当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
3.2.5.4 锅炉燃烧的调整
1) 为提高锅炉燃烧经济性和防止空预器的低温腐蚀,排烟温度不应低于120℃,否则应调整锅炉负荷,以满足温度要求。
2) 在运行中,应根据锅炉负荷合理的调整风机的运行,降低锅炉电耗。
3) 正常运行时,应投入燃烧自动调节装置,维持炉膛出口负压为-20---40Pa,严禁锅炉正压运行。
4) 锅炉负荷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天然气压力和风量,保持锅炉汽压和汽温的稳定。增加锅炉蒸发量时,应先增加引风,再增加送风,然后增加燃料量。减小锅炉蒸发量时,应先减少燃料量,再减小送风,然后减小引风。
5) 当锅炉负荷变化较大时,可采用从主菜单画面点击“燃料系统”按钮进入“燃料系统”,
点击气枪“电磁阀”按钮进入“电磁阀对话框”点击“打开”或“关闭”按钮投停气枪的方式进行调整,若锅炉负荷变化较小,则可采用从主菜单画面点击“燃料系统”按钮进入“燃料系统”,点击气枪“燃气流量调节阀”按钮进入“燃气流量调节阀对话框”点击“+”或“-”按钮投调整气枪开度的方式进行调整。 6) 为确保锅炉经济燃烧及减缓低温腐蚀,应给燃烧器供给适量的空气,控制过热器出口的过剩空气系数为1.05--1.2,创造条件,做到低氧燃烧。
7) 为确保气枪工作正常,燃烧良好,应经常监视炉前天然气压力不低于0.03MPa,并随时注意天然气是否中断。
8) 在运行中,应经常注意观察排烟温度的变化,当排烟温度升高10%或忽然升高10%时应检查燃烧情况,调整燃烧,使排烟温度恢复正常。
9) 在运行中发现燃烧不正常时,要从以下几方面检查,并进行调整: a) 天然气压力是否正常;
b) 调风器有无烧损,折流叶片是否松动;
c) 送风量是否足够,过剩空气系数是否符合要求; d) 炉膛负压是否正常。
3.2.5.5 锅炉排污
1) 为了保持受热面内部清洁,避免炉水发生汽水共腾及蒸汽品质变坏,必须对锅炉系统进行有系统的排污。
2) 连续排污:从循环回路中含盐量最大的部位放出炉水,以维持额定的炉水含盐量。 3) 定期排污:补充连续排污的不足,从锅炉下部联箱排除炉内的沉淀物,改善炉水品质。4) 运行中,应按化验值班员报送的化验结果及对锅炉水质
及蒸汽品质的要求,严格控制锅炉的连续排污门,以确保炉水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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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运行中,必须按时按点定期排污,排污顺序为: 时间 排污门
0:00 左侧下联箱前排污门 3:00 左侧下联箱后排污门 6:00 左侧后联箱排污门 9:00 左侧前联箱排污门 12:00 右侧后联箱排污门 15:00 右侧前联箱排污门 18:00 右侧下联箱前排污门 21:00 右侧下联箱后排污门
6) 排污应在低负荷或负荷稳定时进行,每次只允许排一个点,在排污门全开时,排污时间不得超过30秒,在故障情况下不得排污。 7) 排污时应和司炉人员密切联系,注意监视给水压力和汽包水位的变化,不得因排污造成锅炉缺水或满水事故,排污后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各排污门关闭严密。
8) 排污顺序:将母管总闸门全部开启后,先开一次门,再缓慢开启二次门。排污完毕,先关二次门,后关一次门,然后将母管总闸门关闭。排污应缓慢进行,防止水冲击,如管道发生震动应停止排污,待故障消除后,再进行排污。
9) 在排污过程中,如锅炉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排污,但汽包水位过高和汽水共腾除外。 10) 禁止两台炉或两个点同时排污。 3.2.6锅炉机组的停运
3.2.6.1停炉前的准备工作:
1) 接到值长停炉命令后,应将预记的停炉时间通知汽机、化验.热工仪表. 2) 停炉前,对锅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将发现的锅炉缺陷做好记录,以便检修维护时处理。 3.2.6.2 停炉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适当降低锅炉负荷,逐个解列气枪;
2) 当主汽流量计指示接近零时,开启并炉门前疏水门,慢慢关闭并炉门,若单机单炉运行,则应待汽机汽轮油泵停后,方可关并炉门;
3) 在解列气枪的过程中,逐步减小引、送风量;
4) 解列最后一个气枪后,停止送风机,引风机需连续运行10分钟,方可停止,并立即关闭引送风机挡板及人孔、观察孔。
5) 在解列气枪,向运行炉转负荷时,必须缓慢,以保持运行炉的正常汽温、汽压和燃烧良好,禁止猛减负荷造成运行炉汽温、汽压急剧变化和燃烧不良冒烟。
6) 锅炉灭火后,应将炉前燃气母管闸门全部关闭,将管内残存天然气放空。 3.2.6.3 停炉后的冷却:
1) 锅炉停止供气后,关闭主气门、并炉门以及旁通汽门;
2) 主汽门关闭后,开启过热器出口联箱疏水门,以降压并冷却过热器; 3) 停炉后仍需保持正常水位,不得满水与缺水;
4) 停炉后上水时,应关闭再循环门,从省煤器上水,停止上水时,应打开再循环门; 5) 锅炉停炉后要进行检修时,按下列规定进行冷却:
a) 停炉4—6小时内,应紧闭所有门孔、烟道及风道挡板,以防急剧冷却; b) 4--6小时后,可打开烟道、风道挡板,逐渐通风并换水冷却;
c ) 8—10小时后可放水、上水一次,如有加速冷却的必要时,可根据现场负责人的批准,启动引风机及适当增加换水次数;
d) 停炉后当压力降至0.5MPa时,即可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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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当压力降至0.2MPa时,应开启汽包空气门,以使放水工作顺利进行。 6) 汽包、联箱有缺陷的锅炉,必须按下列程序冷却:
a) 停炉6小时后,方可开启引风机挡板,进行缓慢的自然通风; b) 停炉8小时后,方可开启门孔、看火孔,增加自然通风; c) 停炉24小时后方可放水;
d) 需加强冷却时,只允许在8—10小时后换水,但不许大量换水; e) 当压力降至零,水温不超过80℃时,可以放水。
7) 锅炉停炉后应经常监视排烟温度的变化,如发现排烟温度不正常升高或有再燃烧可能时,应立即投入消防装置灭火,此时严禁通风,只有在排烟温度低于80℃时,方可通风。 8) 停炉后应将停炉及冷却过程中的主要操作及所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 3.3锅炉机组的故障及处理 3.3.1 事故处理的原则
3.3.1.1 发生事故时要正确判断事故原因,迅速消除人身及设备的危险,不影响非事故机组的正常运行,设法保持厂用电和汽机停机后的用汽,并尽快消除故障点,使故障机组转入正常运行。
3.3.1.2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全体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工作岗位,按本规程规定的操作方法迅速准确的处理,遇有发生本规程未规定的事故时,值班人员应根据事故处理的原则,采取适当措施,独立地处理事故,并迅速将自己采取的措施与技术人员联系和汇报。
3.3.1.3 值班长在事故处理时受值长领导,但在锅炉及其所属设备发生事故时,可独立处理事故,但应及时向值长报告。
3.3.1.4 值班长在事故处理时,可指挥值班人员进行某项具体操作时,应考虑到值班人员不能脱离自己的工作岗位或有人代替的情况下,方可执行为原则,不得造成无人监盘而扩大。
3.3.1.5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各级值班人员必须听从指挥,只有在指挥者所发布的命令有导致事故扩大或危害人身或设备安全时,方可申述理由拒绝执行。
3.3.1.6 在交接班时发生事故时,两班人员应在交班班长的统一指挥下,团结一致、共同处理事故。
3.3.1.7 在交接班后发生事故,而交班人员还未离开现场时,两班人员应在接班班长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处理事故。
3.3.1.8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得进行交接班工作,只有等事故处理完毕或锅炉机组基本稳定时,方可进行交接班。
3.3.1.9 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将事故原因、现象、处理过程详细记入交接班记录。
3.3.1.10 事故班在交班后立即组织事故分析会,找出事故原因,分清事故性质,总结处理事故过程中的优缺点,吸取经验教训。
3.3.2 锅炉钢架横梁烧红的原因、处理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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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 锅炉钢架横梁烧红的原因: 1) 炉膛负压太小或长期正压运行; 2) 耐火材料及保温材料损坏; 3) 大梁及空心梁通风孔堵塞。
3.3.2.2 锅炉钢架横梁烧红的处理:
1) 提高炉膛负压,降低锅炉负荷,使其烧红部位不发展; 2) 停止烧红部位的气枪运行;
3) 若烧红严重时,立即按紧急停炉处理;
4) 若能控制烧红部位不发展,可待备用机组并列后再停炉。
3.3.2.3 锅炉钢架横梁烧红的预防: 1) 运行中严禁正压运行; 2) 保证天然气火嘴运行正常;
3) 经常检查大梁、空心梁、通风孔有无堵塞; 4) 检修过程中详细检查炉墙无损。
3.3.3 炉膛爆炸
3.3.3.1 炉膛爆炸的现象:
10.1.1 炉膛和烟道忽然变正压发生巨大的响声;
10.1.2 防爆门动作,炉膛向外喷火,锅炉房上部冒浓烟;
10.1.3 严重时,水冷壁、炉墙和各人孔门损坏并危及人身安全。
3.3.3.2 炉膛爆炸的处理:
1) 因点火造成爆炸,应立即切断一切燃料供给,天然气各气枪、电磁阀、手动门; 2) 立即关闭引、送风机,严密关闭引、送风机挡板; 3) 关闭看火孔、检查孔、人孔门;
4) 爆炸后烟道若有火苗,必须开启消防蒸汽进行灭火;
5) 仔细检查本体和尾部烟道,确认烟道无问题、无火星时,可启动引风机,保持炉膛负压(-50mmH2O),进行强行通风10--15分钟;
6) 事故锅炉爆炸后,经检查,原因查出,确认无问题,(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点火升压;
7) 如果设备损坏严重必须按紧急停炉处理。
3.3.3.3 炉膛爆炸的原因:
1) 停炉后,未及时切断燃料,天然气气枪阀门漏;
2) 点火时违背先点火后投气的规定,先投气后点火造成炉膛爆炸;
3) 点火升压过程中,发现灭火后通风时间不够或发现灭火不及时,又未采取通风就点火; 4) 点火不顺利,经多次点火不成功,使炉膛积存燃料较多且又未采取通风点火; 5) 运行中锅炉爆炸,停油太快,投气过慢造成局部爆炸。
3.3.4 天然气中断事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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