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

2018-12-22 20:29

市属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在500户以下(含500户)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提供所需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

征收补偿费用可以通过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渠道筹集。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及标准、签约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及期限、安臵房情况、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二十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中心城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须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备案。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臵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装饰装修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对认定的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对认定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收房屋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

6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同一个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报名; (三)按照报名顺序公布评估机构名单;

(四)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评估机构名单后7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五)被征收人协商不成或不将协商意见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抽签等方式决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以上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应采取抽签等方式决定;

(六)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评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照片等音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不协助不配合的,由被征收人承担后果。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

7

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通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为最终认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选择。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二)工矿企业等专业性较强难以确定产权调换方案的,房

8

屋征收部门可以对其实行货币补偿;

(三)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其实行产权调换;

(四)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其实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八条 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收住宅楼房按建筑面积1:1进行补偿。

(二)征收住宅平房(单层,包括坡顶房)按建筑面积1:1.6进行补偿。

(三)征收城中村宅基地上房屋,按照其合法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宅基地面积1:1.6进行补偿。

(四)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其合法建筑面积在同区位、同地段1:1给予补偿。

注册性质为住宅,改变用途作为经营性非住宅的,经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认定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适当增加补偿,但最高补偿标准不超过其合法建筑面积的1.5倍,按照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面积实施补偿的除外。

(五)征收房屋(单门独院)附带的合法院落面积应给予补偿。其住宅房屋占地以外的院落面积按住宅房屋补偿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占地以外的院落面积按照非住宅房屋单价二分之一给予补偿,住宅与非住宅共有院落的按房屋加权平均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院落土地和附属物不做产权调换。国有划拨土地不在此项规定之列。

本规定所称院落土地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发放给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面积,扣除房屋占地面积所剩余的土地面积。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以货币或者实物等方式实施奖励,具体奖励额度由各县级

9

政府制定并报市征收部门审核,但最高不得超过合法补偿面积的30%。

第三十条 征收出让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按照重臵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其土地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第三十一条 补助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宅临时安臵补助费:15元/㎡/月。

(二)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费:办公30元/㎡/月,门市40元/㎡/月。

(三)搬家费:住宅10元/㎡ 非住宅20元/㎡。 (四)空调移机:挂机150元/台 柜机200元/台。 (五)有线、电话迁移:80元/户 88元/台。

本条第二项补助费用,省政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补助费均以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计算。各项补助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结合物价等部门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支付临时安臵费或停产停业补助费。

新建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6层以下的不超过18个月,7层至11层的不超过24个月,12层以上的不超过36个月。

由于征收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停产停业补助和住宅临时安臵费用超过6个月的增加25%,超过12个月的增加50%,超过18个月的增加75%,超过24个月的增加100%。

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临时安臵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征收国有直管公有住房和自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持有效租赁证件,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补偿单价2/3对租赁人给予补偿;剩余款项支付给被征收人。租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在征收前对该房屋进行公房改变为私有房屋,也可以产

10


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在学校实习的心得体会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