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3)

2018-12-22 20:29

权调换后租赁人与产权人继续保持租赁关系。征收前符合房改购房政策规定但没有变为私有房屋的,可按房改价格购买或经产权人同意,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变为私有房屋。

征收国有直管非住宅公房,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承租人提供有效租赁证明,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补偿单价的2/3对租赁人给予补偿,剩余款项支付给被征收人。也可以产权调换后租赁人与产权人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征收前有租赁合约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 仅一套合法房屋产权且无其他住房的被征收人补偿安臵后,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的,按30㎡安臵。安臵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优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五条 征收廉租房、公租房对产权人进行补偿,补偿方式由产权人选择。根据规划不适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产权调换的市政、公益、廉租房、公租房等项目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第三十六条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产权不明晰,无人管理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的,或继承人不明确的;

(三)房屋所有权有纠纷,尚未依法解决或正在诉讼的; (四)被征收人不进行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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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严禁行政强制拆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九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应当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缴回,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到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征收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搬迁。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搬迁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资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征收补偿决定及送达文书;

(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相关资料; (四)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 (五)强制周转用房的有效证件; (六)补偿资金或产权调换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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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中心城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特殊规定 第四十三条 邯郸市中心城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房屋征收部门商区、县政府研究确定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计划,报市政府批准,按程序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市规划局根据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计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致函市国土资源局。

(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规划条件对改造区域进行勘测定界,核准各类用地面积,先行测算工业用地、空地的政府土地收益,并致函所在区、县政府。

(四)区、县政府和市财政等部门共同审定征收成本。征收补偿完成后,由区县政府将征收成本和回迁安臵房情况致函市国土资源、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房屋征收部门。征收成本中应当包括:投资人垫付的征收补偿资金、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按15%以下约定的投资回报、回迁安臵房建造成本和10%的工作经费等。

(五)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条件进行地价评估,测算土地出让的评估、测绘、交易和各种税费后,结合征收补偿情况及区、县意见,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鼓励区、县政府多渠道融资,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区、县政府应当公布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信息,公开优选意向投资人。

投资人参与土地竞买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竞买优先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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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垫付的征收补偿资金(含工作经费、利息、利润),由所在区、县政府和市财政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可抵作土地竞买保证金。投资人不参与土地竞买的,退还垫付征收资金的80%,不付息、不给利。投资人参与土地竞买但未中标的,由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和投资回报。

第四十五条 竞得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全部缴入项目所在区、县财政。区、县政府按土地出让价款政府净收益部分的5%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10%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设基金,按10%提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10%提取教育资金,按土地出让面积65元/平方米的15%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分级次缴入省、市国库。区、县财政应当及时将规划和土地出让的评估、测绘、交易等工作经费转入各工作部门。市政府与区、县政府对土地出让净收益(含工业用地变性差价、空闲地出让金、出让溢价部分等)享有同等权益。

对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不再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设基金。

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须按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出让契税,由区、县财政部门按程序列支,用于该项目安臵房建设。

第四十六条 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臵房的面积不计入配建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数。

第四十七条 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免缴征(土)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修建人防地下室的,免交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因地质、地形和规划等原因不宜建人防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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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规划道路围合内的空闲地和非宅基地占规划总用地面积的比例,300亩以下的项目不超过10%的,300亩以上的项目不超过8%的,可与城中村一并公开出让,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土地出让政府净收益,由国土资源部门指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测算确定。

(二)旧城区非经营性用地实施改造,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用地性质,可以在原址自行改造。旧城区商业、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实施改造,根据城市规划需要改变用地性质和条件的,应补交土地出让差价,办理相关手续。不需要改变用地性质和条件、属于划拨用地的,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办理出让手续;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改造。

(三)申请人参与土地竞买报名时,就征收补偿、居民安臵应与区、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持有由区、县政府征收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土地竞得人必须承诺保证履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住房安臵合同,并首先进行回迁安臵房建设,回迁安臵房确定房号后,方可依法销售商品房。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摘牌的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在优惠政策上仍按原土地出让约定执行。其中,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由摘牌企业负责筹集征收补偿资金,由区、县政府补偿安臵后,将土地交给摘牌企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单位不能擅自违法征收,擅自违法征收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征收,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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