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核桃园镇废弃采石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施工项目(3)

2018-12-22 21:41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费率的80%计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缴纳。

1.5.3开标现场交纳招标文件制作费300元/标段,招标文件售出不退。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本项目不组织踏勘现场。

1.10 投标预备会

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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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并加盖公章,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发布在巨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下方,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请在巨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及时查看本项目的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都将在巨野县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发布,请参与本次招标活动的投标人实时浏览下载,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将修改后的内容发布在巨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下方,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请在巨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及时查看本项目的变更及修改。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唱标一览表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 授权委托书 (5) 投标保证金 (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 施工组织设计 (8) 项目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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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资格审查资料 (10)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及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相应表格,按工程量清单报价办法进行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本次招标范围为设计文件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根据本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条件、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材料要求及有关说明、招标文件答疑及有关资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及目前市场材料价格信息和现行工程造价计价的有关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自主报价。投标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工程现场情况等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确认。中标后,除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外总价固定。

总报价应包含为完成本项目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代理费、验收费、审计费、工程量的认定费、利润、措施费、规费、税金,并考虑风险、协调工作、工程的实际要求等而增加的全部费用、环境检查检测、扬尘治理、及施工过程中所有协调工作等发生的费用。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及施工后所有的场地清理费,垃圾外运等产生的所有费用,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所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投标人在报价时应综合考虑。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企业成本。当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2.4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总报价中应包括现行工程造价构成的所有内容、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种费用、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施工现场的特殊因素;同时还应考虑市场价格的风险因素后自行调整,进入投标报价。

3.2.5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应严格按照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报价,以最后的投标总报价为准,若因未按照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而出现分项计算错误或遗漏,则视为投标人的减让,不再进入总价。

3.2.6工程结算: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签字认证的工程变更工程量及有关协议书等资料。 本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总价固定。除非有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发生导致总价调整(变更后与工程量清单相同的子项不得变更单价),否则总价将不做任何调整。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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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企业自身实力和承受风险的能力。

3.2.7投标文件第一部分“唱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与第二部分“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总价”必须一致,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3.2.8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均采用人民币表示。

3.2.9地方干扰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费用自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扰民、民扰现象,均由中标单位负责交涉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道路清障、供水、供电等所有需要与镇政府等各方协调的问题均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3.4.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

约担保;

(3)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证明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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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分别包装或包装在一起,加贴封条,并在封套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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