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低价法细则
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按照投标报价在合理范围内偏离评标基准价由小到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审按照先评第一标段,再评第二标段的顺序进行,投标企业可以参加两个标段的投标,但只能中一个标段。若投标人被确定为第一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再推荐第二标段中标候选人,但仍可参加第二标段的评审。
1.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3.1.2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完成后进行初步评审。
2.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2.1进行形式评审,确认投标文件格式或者形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3.1.1规定;
2.2进行响应性评审,确认投标文件的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2.3进行投标文件评审,通过对商务标的核对、比较、筛选,确认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报价过高过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是否更改了清单报价中不得更改的内容,投标报价是否超出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招标文件理解的其他偏差等;
2.4澄清、修正,就投标报价中计算错误,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以及其他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细微偏差,向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要求,并根据招标文件中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书面答复进行分析和确认;
2.5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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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 投标报价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3)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4)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4.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4.1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3.2规定确定评标基准价; 4.2确定投标报价偏离值
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C的差值(绝对值)为投标报价偏离值。 4.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5.推荐中标候选人
5.1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偏离值由小到大依次推荐前3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5.2如2个及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偏离值相同时,投标报价低者优先。 5.3投标报价也相等的,在评标现场在评标委员会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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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代表利用自动摇号机抽取排序。 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6.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7. 评标结果
7.1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7.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8.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9.其他要求
9.1严禁借用资质参与本工程资格审查和投标的行为,在招标过程中若发现有借用资质行为的,将取消该企业的投标资格;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企业承担,中标方已施工所产生的资产归招标人所有。
9.2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机械员、安全员)必须为本公司正式人员,管理人员必须亲临施工现场并不得擅自更换。
9.3招标人等主管部门负责本工程的全过程监督工作,在招标过程中,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情况,投标人的标书作无效标处理;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情况,监督部门有权提出并要求中标企业予以改正,如果中标企业违规情节严重,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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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严厉查处。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违法违规情形
10.1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投标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行使其权利。投标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有索赔的权利。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附件B 否决投标条件
B0.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规定为准。
B1.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签署(签字或盖章)和装订的。 B1.3 投标人修改了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或设备采购量。 B1.4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5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6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7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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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
B1.8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9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B1.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个人编制的。 B1.11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B1.1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为同一人的。 B1.1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B1.1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B1.1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个单位或者帐户转出的。 B1.16 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提交的。
B1.17 招标文件明确说明为否决投标条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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