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2018-12-22 21:50

开发区安监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议制度

一、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议是局党支部为加强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活跃党内民主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解决班子自身矛盾,加强党内监督,提高班子思想水平和修养水平,增强班子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而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二、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由党支部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党支部成员参加,同时邀请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同志列席,必要时可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列席参加。

三、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领导班子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通知出席人员,让大家做好充分的准备。

四、召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记录、整理和汇报由局党支部办公室负责。

五、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前,局党支部委托局党支部办公室在局系统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如实转告党支部书记及每个成员或者在会上报告,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要负责开好民主生活会。会前根据民主生活会中心议题和群众反映的意见、自律情况,听取各成员的意见,对班子基本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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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数。会议结束时,对民主生活会作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七、为提高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质量,搞好党内监督,党支部班子各成员要围绕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对自己的学习、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沟通思想,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增进团结。

八、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逐一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和反馈意见。并形成民主生活会会议纪要上报上级党组织。

九、有关科室要抓好督促落实民主生活会的整改工作,并把落实的情况如实反馈给局党支部,必要时向局系统党内外群众通报。

十、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具体时间按照上级党组织通知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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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安监局局务会议制度

(一)局务会议是为了研究、协调、解决有关涉及全局性的问题,由局领导召集局机关各科室和下属单位负责同志召开的工作会议。

(二)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召集。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决定、指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土房管方面的重大决策;讨论通过重要规章制度;研究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沟通工作情况等。

(三)局务会议议题由局长或副局长确定。会议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通知、记录并会同有关科室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重要事项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签发,然后印发执行。

(四)参加会议的有关科室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须由他人代替出席时,要事先报告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列席或旁听局务会议的人员须经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

(五)会议材料原则上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送到与会者手中。

(六)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科室要坚决执行,局办公室负责检查落实。

开发区安监局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使本局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2]23号)的规定,按照大同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公文改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的公文是本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本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局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本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本局各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管理工作。 第九条 局内有关科室在办文中要加强协调,凡业务涉及其他科室的,主办科室应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协办科室应积极配合,如取得一致意见,可进行下步发文程序;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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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应由主办科室用局内签报的形式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局负责人协调或裁定。

第十条 凡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公文送局负责人签发之前,应送办公室核稿。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十一条 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分管的领导和局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文印人员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十三条 局机关对外发送公文,统一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局负责人批示或交有关科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科室。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具体要求是:

(一)重要公文,由办公室主任阅核并呈送局负责人阅批后分请有关科室处理。

(二)一般业务性公文、资料等均按业务归属由办公室直接分请各有关科室阅处,其中需呈送局负责人阅批的,由有关科室及时呈送。

(三)对于科室与科室之间职责交叉或内容复杂不能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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