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2)

2018-12-22 21:50

口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协调,确定主办科室;如办公室确定的主办科室办理仍有困难,应由科室负责人及时签注意见,讲明理由,由办公室报请局负责人确定主办科室。

(四)办理时限:市政府领导人、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人的批示办理件和交办事项,应尽快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对要求3个工作日以内办复的,由局办公室挂上急件红牌(其他科室挂牌无效),直接送业务科室研究后再呈局领导核发;对要求4—6个工作日内办复的,由局办公室挂上急件红牌,随到随办;对非挂红牌的一般件,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需要调研的,在主办科室停留3个工作日;如需多个科室会办的,每个会办科室停留1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公文,主办科室应报请局主管负责人同意后及时向来文单位和办公室说明延期原因。

第十六条 市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和市安监局批转我局办理的有关部门请示解决问题的公文,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我局函复有关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管委会的事项,以我局名义请示市政府、管委会。

第十七条 公文办理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市局档案综合管理实施细则》,及时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十八条 各科室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应当使用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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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红笔和圆珠笔,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以外书写。

第十九条 公文由办公室和各科室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传递和销毁。

第二十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局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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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安监局公文收发和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局公文收发和印章使用的管理,保证文印工作的质量,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公文收发 (一)公文收发范围

1、办公室负责受理上级、外单位以及本局各科室的文、电、信函等公文收发。

2、各科室通过计算机、传真机或开会带回以及其他途径收到的公文,应按公文收发的正常渠道交送到办公室签收登记。

(二)公文收发时间

通过邮寄发出的文件、信函,应在每天下午16时前送到办公室,当天下午发出;16时后送到的,第二天发出。

(三)公文装封和发出要求

1、发至市直单位、区直单位的文件,应附发文名单,30份以上的由各科室自行装封,办公室负责发出。

2、邮寄的信件必须写上名称、地址和邮编,发至各镇(街)的文件可由办公室统一装封邮寄。

3、发出密件、急件等重要公文,必须编号登记,信封编号应和所发文件号一致。属于密件的公文,应在信封两侧加盖密封标志。

4、文件由各科室自行装订。大宗书籍、报表、软盘的邮寄,以及特快专递、挂号等特殊邮件,由各科室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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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印章管理 (一)印章使用范围 1、以局名义发出的公文; 2、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出的公文;

3、经有权签发文件领导签发的报表、介绍信、出国批件、证书、证明;

4、经有权签发文件领导批准的需以局名义发出的其他有关文件;

5、经领导批准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印章使用要求

1、正式公文盖章必须经有权签发文件领导签字,才予盖章。

2、与有关单位的联合发文,会章时经办科室应校对签字后,才予盖章。

3、非正式公文或没有底件可查的一般行文,经有权签发文件领导签字后,才予盖章。盖章时,经办人需在办公室填写《非正式公文盖章登记本》,作为备查。

4、与有关单位的联合发文,需要借用印模套印时,经办人需向办公室拟借条,借条上应列明印发公文的标题、份数及预计归还时间等。

5、翻印的文件不加盖公章,未按规范格式行文的文件不予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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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安监局编写大事记的规定

为使《大事记》(以下简称大事记)的编写工作进一步完善,以求将我局发生的大事完善、准确地记载下来,反映局机关重要工作情况和局领导的重要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编写范围

1、以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本局名义发出的关于全区安全生产方面重要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情况。

2、区党工委、管委会对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定。 3、向区党工委、管委会提出关于我区安全生产工作问题的请示、报告的主要情况。

4、全市国土、房产、矿产工作会议,市国土、房产、矿产专业会议和重大的培训、学习班的主要情况。

5、局机关党委和局办公(工作)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6、局机关内部机构增减变化、领导干部任免、调换和工作人员的奖惩及局领导兼任其他机构职务的重大事项。

7、局领导的重要活动情况。

8、上级领导来我局视察、检查工作的主要情况。 9、局机关统一组织的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及全市性文体活动等主要情况。

10、以局名义组织或参加的外事活动情况。 11、其他需要记载的重大事项。 (二)编写要求

1、大事记的时间、地点、人员、主要情况和问题等要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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